湖南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暫行管理辦法

為大力推進湖南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提高農作物重大病蟲害整體防控能力和水平,湖南省農業廳制定了《湖南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暫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暫行管理辦法
  • 地區:湖南省
  • 分類:文獻
  • 時間: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辦法通知,辦法全文,

辦法通知

各市州農業局:
為大力推進我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提高農作物重大病蟲害整體防控能力和水平,我廳制定了《湖南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行為,促進全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又好又快發展,提高農作物病蟲害整體防控能力和水平,確保農業生產、農產品質量、農業生態環境安全,根據《湖南省植物保護條例》和《農業部關於推進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的意見》(農業部農農發〔2008〕13號)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的通知》(湘政辦〔2009〕15號)等法規和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是指按照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遵循“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由具有一定植物保護技能的專業人員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服務組織,採用先進的設備和技術對農作物病蟲害實行安全高效的統一預防與治理的全程承包服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是指通過工商等部門登記,經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植物保護機構授權,獲準使用湖南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標誌,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湖南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標誌是湖南省植保植檢站經工商註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標誌,使用該標誌需有湖南省植保植檢站或其委託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植物保護機構簽發的《湖南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標誌使用授權書》。
第五條 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植物保護機構負責指導與管理。
第六條 取得工商登記並具備下列條件的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可以向省植保植檢站申請使用湖南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標誌:
(一)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資倉儲條件。
(二)具有從事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經營服務發展規劃(服務區域、作物、面積)。
(三)具有一名以上專職植保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與服務面積相適應的動力植保機械。
(五)具有與服務面積相適應的專業防控作業隊伍。
(六)具有組織章程、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契約和可追溯的作業檔案。
第七條 申請使用湖南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標誌應當提供註冊登記證正本及其複印件、經營服務發展規劃、組織章程、管理制度、服務契約、機防隊員名冊及身份證複印件等資料。
第八條 對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植保植檢站簽發“湖南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標誌授權使用通知書”。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按標誌使用規定的要求,規範使用標誌,切實維護標誌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第九條 鼓勵涉農企業、專業合作社(協會)、社會組織、鄉村集體組織、種植大戶及個人開展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經營服務。
第十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植物保護機構,對轄區內的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當實行建檔管理,定向定期指導、年度考核評估。
第十一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植物保護機構應對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提供農作物病蟲害發生、防治技術等信息,為專業化防治組織從業人員提供技能培訓服務,宣傳引導農民接受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植物保護機構應根據當地各類農作物病蟲害發生和防治實際情況,制訂專業化服務組織合理收費標準和主要農作物主要病蟲危害允許損失率標準及主要病蟲危害損失超標賠償標準。
第十三條 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跨註冊登記地開展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承包服務,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應當接受服務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植物保護機構的統一指導與管理。
第十四條 開展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承包服務應遵循公開公平、自願互惠、友好協商的原則,收費標準、主要技術措施應預先公示,並與農民簽訂承包服務契約,明確各自職責。
第十五條 開展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應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嚴格按照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植物保護機構提出的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開展防治,優先採用農業、物理、生物防治措施,科學、安全使用農藥,確保防治效果。
第十六條 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的服務方式是實行技術與物資相結合的對農作物生長期全程病蟲害進行統一承包防治。
第十七條 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的防控技術方案應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植物保護機構備案。採用防治措施後應及時組織檢查防治效果,發現問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八條 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當遵守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嚴禁施用國家禁限用的農藥品種。做到科學安全使用農藥,合理輪換使用農藥品種,延緩病蟲抗藥性產生。田間作業時,應及時對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避免廢棄物對農田生態環境造成污染。
大面積統一施藥防治作業時,應注意周邊其它作物以及蠶桑、蜜蜂、魚蝦等安全,提前發布信息通告。各類作物收穫前最後一次用藥,應將該藥品的名稱及其安全間隔期告知被服務者,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十九條 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固定專人對有毒有害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管理,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 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為施藥作業人員配備防護用品,施藥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農藥管理與使用的有關規定,做好自身防護,確保全全。
第二十一條 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應按照國家保險法和有關政策,與農民協商,投保農業政策險和責任險;與機防隊員協商,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植物保護機構應對專業化統防統治工作進行督查,及時掌握實施動態,評定實施效果和服務質量。對服務規範、信譽良好的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優先給予有關項目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植物保護機構應指導服務雙方本著實事求是、友好協商的原則,妥善解決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當事雙方協商不成,糾紛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請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植保事故專家鑑定委員會組織相關專家鑑定。
第二十四條 對服務不規範,不接受當地植物保護部門的技術指導,引起事故或糾紛的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一經查實,給予批評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止使用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標誌,並進行通告。
第二十五條 授權獲準使用湖南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服務組織標誌的服務組織可以享受有關扶持政策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植物保護機構提供技術支持與宣傳培訓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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