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航海學會

湖南省航海學會(下稱“本會”),英文譯名:HU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NAVIGATION, 簡稱HIN。該會是由湖南航運科技工作者及有關單位(包括交通、漁業、軍隊系統中的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並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中國共產黨和政府聯繫航運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航運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湖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章程,理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湖南省航海學會(下稱“本會”),英文譯名:HU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NAVIGATION, 簡稱HIN。
第二條本會是由湖南航運科技工作者及有關單位(包括交通、漁業、軍隊系統中的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並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中國共產黨和政府聯繫航運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航運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湖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堅持以人為本,積極倡導“創新、求實、協作”精神,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促進航運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服務,為全省航運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航海學會的指導。本會掛靠在湖南省交通廳,其辦事機構的黨、政工作受掛靠單位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湖南省長沙市迎賓路113號,郵政編碼:41001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航運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航運科技水平,促進航運科學技術的開發和套用;
(二)接受委託,對航運發展戰略、政策、規劃中的重大決策和科技項目進行論證,提出決策建議;進行航運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
(三)開展航運科技及其相關領域內的技術和決策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以及新技術成果和展品展覽;承擔航運科研課題的研究;
(四)組織在職航運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普及航運科學知識,推廣先進航運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
(五)組織編輯出版航運科技書刊、文集,研究與編寫有關湖南航運類史書;
(六)發現、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航運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航運科技工作者,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技成果;
(七)加強信息交流,組織開展與國內外航運科技社團和科技工作者之間的交流活動;
(八)充分發揮本會的有利條件,加強與港、澳、台航運界的聯繫,為祖國統一事業做出貢獻;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十)籌集、管理學會活動經費和基金;
(十一)接受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委託或授權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分為資深會員和普通會員。
第八條 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按期交納會費的個人和單位,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1)個人會員
1、取得國家規定的中級職稱或碩士學位以上者;
2、高等院校本科或大專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一年以上或中等專科學校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者;
3、取得政府發給的船舶駕駛員、輪機員、電機員證書,具有高中學歷或同等文化水平,並從事航運工作五年以上者;
4、具有相當於大專畢業水平,並從事航運科技工作五年以上者;
5、與航運科技有密切關聯的其他學科科技人員及管理人員,並具有本款1項、2項的學歷和工作經歷;
6、在航運科技或技術革新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7、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有關部門領導和其他有影響的社會人士。
個人會員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成為本會資深會員:
1具有研究員、教授、高級工程師及相關職稱或職務滿三年以上,並在相關專業領域成績顯著,有較高的學術造詣,熱心學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2擔任過本會理事或各專業委員會委員以上職務,熱心學會工作的航運科技工作者。
3參加本會滿20年以上,熱心本會工作的普通會員。
2)團體會員
與本會業務範圍有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的航運科技隊伍的科研、教學、生產、管理等單位和學術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向學會秘書處或所屬專業委員會提出入會申請;
2、經理事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其後向理事會報告;
3、資深會員由學會秘書處和各專業委員會推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其後向理事會報告;
4、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並經本會提示後1年內未能改變者,視為自動退會,並由本會給予通知。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黨紀、國法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予以除名,其後向理事會報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組成人選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各種所有制單位的代表以及與本會業務範圍相關的各專業的代表、科研、教學、生產、管理一線的代表均應占有相應的比例。理事會人選由各專業委員會、團體會員單位及相關部門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選舉常務理事,決定常務理事的變更;
決定理事的增補和罷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設立或撤消辦事機構、下屬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除第(二)款以外的職權,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閉幕期間,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議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參加。必要時邀請有關領導參加。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正、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規定任職年齡仍需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和秘書長任期5年。原則上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其他重要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及本條前款所述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會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分別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建議,經理事長辦公會批准後實施;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撤銷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委員經該專業委員會選舉或協商推薦後由常務理事會確認,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和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後開始工作。專業委員會冠名應為湖南省航海學會××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為本會的組成部分,接受本會領導。其辦事機構的黨政工作受掛靠單位的領導和管理,掛靠單位須配備專(兼)職秘書協助專業委員會負責人處理日常事務。
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為:
(一)編制本專業學術活動計畫並組織本專業的學術活動;
(二)評選和推薦本專業的優秀論文;
(三)發現和推薦本專業優秀人才;
(四)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動態,對本專業的發展方向和國民經濟建設中的有關重大項目提出建議;
(五)協助學會刊物徵集、審查本專業的稿件;
(六)編輯、出版本專業的學術論文和科普讀物;
(七)舉辦本專業各類型培訓班,提高科技人員水平;
(八)接受委託參加有關本專業的科技成果評審工作;
(九)配合開展有關本專業的諮詢服務工作;
(十)協助發展本專業新會員。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學術工作委員會、諮詢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各專業委員會推薦、常務理事會聘任。
學術工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為:負責評審本會優秀學術論文,指導各專業委員會的學術活動。
諮詢工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為:發揮學會人才、知識密集的優勢,組織會員開展技術和決策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為航運經濟建設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專業委員會秘書組成秘書處,作為學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學會秘書處的職責是:
(一)負責完成理事會、常委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與理事保持經常聯繫;
(二)編制學會工作計畫,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後組織實施;
(三)起草學會工作報告和總結;
(四)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學會工作情況,並完成管理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指導、協調各專業、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參與《湖南交通科技》期刊的編纂工作,主辦發行《湖南航海簡訊》;
(六)做好會員組織管理工作,加強與會員的聯繫;
(七)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會員檔案、學會活動資料等學會檔案;
(八)編制學會活動經費預、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
(九)負責做好學會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另行制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二)掛靠單位的撥款;
(三)捐贈與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學會辦事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保險、福利及正常的辦公費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遵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內部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好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按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執行,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以及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榮譽稱號
第四十一條 本會可視情設名譽理事長、副理事長、顧問和榮譽理事。由理事長或理事長辦公會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授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6年10月31日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姓名

職務、職稱
理事會職務
李 安
湖南省交通廳
原廳長、工程師
理事長
馬 軍
湖南省交通廳
原助巡、工程師
副理事長
吳亞中
湖南省交通廳
總工、研究員
副理事長
李 軍
湘江航運建設開發公司
總經理、高工
副理事長
鄒和平
湖南省交通廳
副廳長
副理事長
周泉景
湖南省交通廳
原處長、諮詢師
副理事長
鄭健龍
校長、教授
副理事長
胡鐵牛
局長、教政
副理事長
趙 寧
總經理、教高
副理事長
彭建國
湖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
院長、教高
副理事長
黃湘林
湖南省交通廳科教處
學會專乾、高工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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