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工作實施辦法

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工作實施辦法,為積極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規範開展“專升本”工作,推動我省普通本科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的有機銜接和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積極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規範開展“專升本”工作,推動我省普通本科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的有機銜接和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以下簡稱“專升本”),是指湖南省內普通高等教育應屆專科畢業生(含成人高校錄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學生)通過一定的選拔程式進入省內普通本科院校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一種辦學形式。被錄取的“專升本”學生註冊後直接進入普通本科三年級學習,在普通本科院校學習兩年(學制為五年制的專業需學習三年),修完本科教學計畫規定的學業,達到畢業要求的,頒發本科文憑;達到學校學位授予要求的,同時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條根據教育部、國家發改委有關規定,國防科技大學、中南大學、湖南大學、湖南師範大學和各獨立學院不能舉辦“專升本”教育,其他本科院校可自主選擇是否舉辦“專升本”教育。
五年制高職專科也是普通教育的一部分,舉辦“專升本”教育的本科院校可將合作學校的五年制學生納入選拔範圍。
第四條推薦專科學生參加“專升本”選拔的本專科院校(以下簡稱“推薦院校”)推薦比例為選拔範圍內各專業應屆畢業生數的20%,接收專科學生到本校就讀的本科院校(以下簡稱“接收院校”)組織選拔考試後的錄取比例控制在各專業參考總人數的50%以內。“接收院校”當年錄取的專升本學生總數按一定的比例占用該校當年本科招生計畫。
第五條“專升本”的選拔考試由“接收院校”分別組織,考試科目由“接收院校”根據人才培養要求自主確定,考試總科目不能少於3門,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必須各考1門;對報考學生的英語成績要求由“接收院校”自主確定,既可以認可英語套用能力統一考試和全國英語四六級統一考試成績,也可單獨設定英語科目的考試。
第六條“推薦院校”必須在控制比例內根據學生平時學業成績和制定的推薦辦法公開、擇優推薦學生參加考試,“接收院校”必須嚴格按照制定的選拔錄取辦法,依據選拔考試成績擇優錄取學生。
第七條“專升本”工作基本原則:
一協商自願原則。“專升本”工作的開展由“推薦院校”與“接收院校”雙方自願協商確定,並正式簽訂“專升本”合作協定,明確雙方權力、義務,建立規範有序的“專升本”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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