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管理辦法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調整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推行“省直管縣”改革的精神,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Hunan provin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funds
  • 發文機構:湖南省政府
  • 發文文號:湘財外〔2010〕44號 
通知,辦法內容,

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局,省直有關企業: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調整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推行“省直管縣”改革的精神,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請遵照執行。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反映。原《湖南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外〔2008〕6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湖南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管理辦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辦法內容

湖南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實施國家“走出去”戰略,促進我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事業的發展,加強和規範我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的來源為: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其他來源。
第三條 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屬於財政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無償資助。
第四條 省商務廳負責提出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的年度使用計畫;省財政廳負責審核資金年度使用計畫,撥付資金。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使用方向
第五條 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的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於促進我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事業的發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規則和國際習慣;
(三)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
(四)公開、公正、規範、科學運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1.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範圍包括: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漁和礦業合作,援外和受援,境外突發事件處置,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台等。2.前期費用是指我省企業為從事境外投資、合作,在項目所在國註冊(登記)或取得相關權證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法律、技術和商務諮詢費,勘測、調查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標書購買費、翻譯費等項目直接費用。3.境外突發事件是指從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企業派出的人員因恐怖、戰爭、動亂、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發生傷亡等緊急事件。
第七條 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使用方向如下:
(一)對外勞務合作
1.外派勞務基地縣。(1)對上年度經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審核並授牌的新設外派勞務基地縣給予適當支持。(2)對經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審核並授牌,上年度外派勞務工作業績突出、沒有涉外勞務事件發生的外派勞務基地縣給予支持。
2.外派勞務培訓基地。(1)對經省商務廳審核並授牌、上年度培訓並派出國(境)勞務人數列省內前五位的外派勞務培訓基地給予支持。(2)對上年度培訓並派出國(境)勞務人數較前年增長幅度列省內前五位的外派勞務培訓基地給予支持。
3.外派勞務經營企業。對經商務部核准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並且上年度實際新外派勞務人數達50人以上的外派勞務經營企業,每派出一名本省勞務一次性補貼人民幣200元。單個企業補貼上限為20萬元。
4.對上年度外派勞務人員無力交納出境費用申請小額信貸所發生的擔保費用給予50%的補貼支持。
(二)對外承包工程
1.對境外承包工程企業,根據上年度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營業額給予適當支持,以前年完成營業額為基準,上年每新增完成200萬美元營業額直接補助1萬元人民幣。單個企業的補貼上限為50萬元。
2.對上年度直接對外新簽境外工程契約額在3000萬美元至1億美元的承包工程企業扶持10萬元,對1億美元以上的承包工程企業扶持20萬元;對承擔分包、轉包境外工程項目,實際承擔項目契約額在6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扶持10萬元。
(三)境外投資,境外農、林、漁和礦業合作
1.對上年度經核准中方投資額不低於100萬美元的境外投資項目及農、林、漁和礦業合作項目的前期費用給予適當支持,支持比例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的50%。對能彌補國內、省內資源相對不足的境外資源性開發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2.對經國家商務部或省商務廳核准的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給予適當支持。主要對省內企業在境外建設或參與建設的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帶動和輻射能力強、影響大的加工區、工業園區等各類經濟貿易合作區給予支持。園區規劃面積原則上不少於1平方公里,規劃引進的國內企業原則上不少於5家。
(四)援外和受援
對上年度執行國家重大援外項目的單位在援外人員培訓、國外示範場建設項目上給予適當支持;鼓勵有援外資質的企業積極參與援外項目競標,對中標企業的前期費用給予適當支持;對接受多、雙邊國際無償援助項目的單位在前期費用上給予適當支持。前期費用支持比例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的50%。
(五)境外突發事件處置
對上年度商務部門和企業處理境外突發事件的處置費用給予適當補貼,處置費用指商務部門和企業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的護照、簽證、國際旅費和臨時出國費用等,補貼標準參照《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執行。
(六)支持其他有利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宣傳、培訓、境內外重點調研、開拓國際市場、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台建設等有關事項;對省級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工作經費不足部分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省財政廳、省商務廳以“通知”形式,另行確定當年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的領域和範圍。
第三章 管理程式
第九條 資金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核准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書面檔案;
(三)健全的財務機構及財務管理制度;
(四)按規定向商務部門報送所開展業務的統計資料;
(五)最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網上無不良記錄。
第十條 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程式:
(一)當年專項資金支持上年度實際開展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每年集中一次性申報。申報單位不得將一個項目同時申報兩項及兩項以上支持內容,不得跨年度重複申報。
(二)各市州和省直管縣市項目單位申請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應按管理辦法的要求,由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局和財政局審核匯總後,於每年3月30日前聯合行文報送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省直管縣市聯合上報檔案同時抄報市商務局和財政局備案;省直企業於每年3月30日前直接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各市州、省直管縣市、省直企業將項目需要提供的申報材料直接報送省商務廳。
(三)省商務廳負責對項目申請材料審核,提出資金年度使用計畫;省財政廳對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和項目申請材料進行覆核。
(四)撥付至各市州、省直管縣市項目單位的資金,由省財政廳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撥到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各申請資金單位;省直單位的資金由省財政廳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直接撥付到省直單位。
第十一條 申請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對外勞務合作
---外派勞務基地縣
1.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2.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批准設立外派勞務基地縣批覆檔案複印件;
3.上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工作業績證書等複印件。
---外派勞務培訓基地
1.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2.省商務廳批准設立外派勞務培訓基地批覆檔案複印件;
3.申請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4.上年度培訓課程安排情況表、培訓人員名單,與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簽訂的外派契約複印件和外派人員名單,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境外投資企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5.經省商務廳統計審定上年度培訓並外派勞務人數及名次證明。
---外派勞務經營企業
1.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2.省商務廳對外勞務合作項目審查表複印件;
3.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複印件;
4.上年度外派勞務人員名單、簽訂契約複印件、護照及簽證複印件。
---外派勞務人員擔保費補貼
1.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2.與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簽訂的外派勞務契約複印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出具的無力交納出境費用證明原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經營資格證書複印件、護照及簽證複印件;
3.銀行貸款契約、提取銀行貸款憑證、擔保費用憑證複印件。
(二)對外承包工程
1.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2.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證書複印件;
3.國(境)外業主下發的中標通知書複印件;
4.中標企業與國(境)外業主簽訂的契約複印件;如聯合中標,與合作單位簽訂的聯營協定或內部合作協定複印件;
5.符合申報“項目營業額適當支持”的項目還需要提供經省商務廳統計審定的完成營業額證明。
(三)境外投資,境外農、林、漁和礦業合作
1.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2.國家批准(核准或備案)申請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檔案複印件;
3.上年度項目下實際外匯匯出證明或項目下實物投資物品出口報關單複印件;
4.境外企業在投資國(地區)註冊證明檔案複印件;
5.境外資源開發項目還需要提供資源回運相關證明;
6.費用支出相關憑證:費用支付憑證、費用發票、費用支付契約複印件等。
(四)援外和受援
1.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2.援外項目提供國家商務部關於承擔援外任務的通知(批件)複印件,受援項目提供受援證明材料複印件;
3.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
4.費用支出相關憑證:費用支付憑證、費用發票、費用支付契約複印件等。
(五)境外突發事件處置
1.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2.國家批准申請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檔案複印件;
3.我駐外使領館或經商機構、有關政府部門和商(協)會要示處理境外突發事件的書面意見;
4.我駐外使領館或經商機構對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的說明(需列明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名單);
5.相關處理人員護照、簽證複印件;
6.相關費用支付憑證複印件。
(六)其他有利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宣傳、培訓、境內外重點調研、開拓國際市場、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台建設等有關事項
1.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2.實際發生費用的合法憑證複印件;
3.項目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對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跟蹤問效。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截留、挪用、冒領、侵占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以及擅自改變資金使用用途。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除追回資金並取消其以後三年的資金申報資格外,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資金申請單位拒不接受財政、商務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檢查監督的,各級財政、商務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同時取消其以後三年的資金申報資格。
第十五條 資金申請單位如有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行為,其違規情況將由省財政廳抄送湖南信用網。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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