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

《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由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婦女聯合會於2016年5月24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湖南公安廳、湖南高院、湖南婦聯
  • 印發時間: 2016年5月2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湘公發〔2016〕35號
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婦女聯合會關於印發《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中級人民法院、婦女聯合會:
現將《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婦女聯合會
2016年5月24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建立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威脅、恐嚇等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實施的侵害行為。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繼父母、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告誡,是指公安機關對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作出的書面勸誡、教育。
第四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為,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作出告誡:
(一)情節較輕的;
(二)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實施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的;
(三)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受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應當作出告誡的。
第五條家庭暴力行為符合第四條規定告誡情形的,應當由行為發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為行政案件,自受理家庭暴力報警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告誡決定並組織實施。
辦案民警應當及時收集能夠證明加害人對受害人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的相關證據,報請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家庭暴力告誡書》並送達。
公安機關在實施告誡過程中可邀請當地鄉鎮(街道)婦聯組織或居(村)民委員會參加。
第六條《家庭暴力告誡書》一式四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附卷,一份抄送居(村)民委員會。
第七條《家庭暴力告誡書》向加害人當場宣告後,經加害人在家庭暴力告誡書上籤名、捺印,即視為當場送達。
加害人拒絕簽收《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公安機關可以邀請居(村)民委員會代表作為見證人,說明情況,由民警、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第八條辦案民警應當及時將告誡情況通知社區民警,社區民警和居(村)民委員會在告誡書送達後的一個月內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並作好查訪記錄。
第九條加害人經告誡後拒不改正,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依法及時受理和審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家庭暴力告誡書》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
人民法院審理家庭暴力人身傷害刑事案件,在該刑事案件發生之前公安機關曾對加害人進行過告誡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處理該刑事案件的酌定情節。
第十一條婦聯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機關認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訴的調解和處理工作,及時與受害人進行聯絡並提供危機干預服務,對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輔導,共同開展跟蹤查訪,建立健全工作檯賬。
各級婦聯組織要健全維權工作網路,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指導工作。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程式,同時適用《湖南省公安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規定》(湘公發〔2013〕28號)。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案件受理及處置情況納入公安工作考評範圍。
第十四條處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獲悉的公民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告誡書(樣式)
家庭暴力告誡書)公(xx)誡字〔家庭暴力加害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現住址現查明,以上事實有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給予告誡,請立即停止不法行為,嚴禁對家庭成員再次實施暴力行為。否則,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XX派出所(蓋章)年月日被告誡人(簽名、捺印)年月日
本告誡書一式四份,加害人、交受害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抄送居(村)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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