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業集團組建與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企業集團組建與管理暫行辦法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企業集團組建與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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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企業集團組建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6〕38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企業集團組建與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湖南省企業集團組建與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企業集團的組織和管理,促進企業集團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以母子公司為主體,通過投資及生產經營協作等多種方式,以產權為主要紐帶,與眾多企業事業單位共同組成的經濟聯合體。
第三條 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目的,是發揮企業群體優勢,提高整體經濟效益;最佳化產業結構,調整企業組織結構,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和技術進步;實現規模經濟,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實力。
第五條 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
(二)堅持公平競爭,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
(三)堅持政企職責分開,母公司及其它成員單位不能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
(四)堅持政府引導、政策推動、出資者自願。
第二章企業集團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企業集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可以是一個從事生產經營、商貿經營和資產經營的企業,也可以是專門從事資產經營的公司,其規模必須是國家認證的國家大型企業,或註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
(二)母公司至少擁有5個控股公司;
(三)具有集團成員共同遵守的集團章程。
第七條 企業集團章程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企業集團名稱(可載明簡稱、外文名稱及縮寫);
(二)母公司名稱、所在地和經營場所;
(三)企業集團的宗旨;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接受監督管理的內容;
(五)母公司的主導作用;
(六)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聯結方式;
(七)集團協商議事機構的產生原則、辦法、程式、職責、任期和協商、協調活動的內容範圍、議事規則;
(八)集團協商議事機構負責人的產生原則、辦法、程式、任期及職權範圍;
(九)企業集團名稱的使用及許可權;
(十)母公司與控股成員、參股成員和協作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的辦法;
(十一)參股成員和協作成員參加或退出企業集團的條件、辦法和程式;
(十二)企業集團的活動經費來源及管理辦法;
(十三)章程的制訂、修改、解釋和終止;
(十四)其它需要載明的事項;
企業集團成員單位負責人應當在集團章程上籤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第八條 設立企業集團,由母公司按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設立企業集團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集團章程;
(三)企業集團成員名單(按控股、參股和協作成員分類列出);
(四)企業集團各成員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合法證明;
(五)母公司進行法人登記時必備的全部檔案;
(六)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九條 設立企業集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審批:
(一)母公司為專門從事資產經營的公司;
(二)母公司為金融機構;
(三)母公司為外商控股的企業;
(四)母公司為由政府部門轉為的經濟實體;
(五)在全行業中居於前列的企業。
第十條 企業集團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予終止:
(一)母公司發生破產、解散等重大變化的;
(二)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關係發生重大變化,已不再具備企業集團基本條件的;
(三)有企業集團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四)政府依法決定終止的。
第三章企業集團的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母子公司的管理體制。按產權聯結關係和生產經營協作關係,企業集團成員分為母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控股成員)、參股成員和協作成員。全資子公司應與母公司合併會計、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控股成員是指母公司所持股份達到控股程度的子公司。
控股成員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
第十三條 參股成員是指母公司所持股份未達到控股程度,並承認企業集團章程的企業事業法人。
第十四條 協作成員是與母、子公司有長期穩定的生產經營、科技協作關係,並承認企業集團章程的企業事業法人。
第十五條 由母公司長期承包、租賃的企業事業法人,是特殊類型的集團成員。母公司依照協定對其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母公司在企業集團中處於主導地位,對外代表企業集團。
第十七條 母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控股、參股成員行使股東權力。
第十八條 企業集團可以設立協商議事機構(理事會、管委會或其它名稱),其產生辦法、議事規則及職責由企業集團章程規定。
協商議事機構的負責人由母公司負責人擔任,成員按企業集團章程規定選舉產生。日常工作可委託母公司的職能部門負責。
第四章政府對企業集團的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依法對企業集團進行必要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政府對企業集團的管理主要通過母公司實現。
第二十條 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政府對企業集團實行巨觀經濟管理。其主要內容:
(一)通過制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引導和支持企業集團健康發展;
(二)禁止設立壟斷性的企業集團;
(三)制訂有關政策,促進資產合理流動和存量資產的最佳化配置,使企業集團不斷發展壯大;
(四)對企業集團發展規劃、技術改造、專業標準化等方面進行指導;
(五)依據產權關係,對國有財產實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制定和完善適應企業集團健康發展的財務、稅收、投資、信貸、統計、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集團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切實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接受政府的政策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公司制改建
第二十三條 本章所稱公司制改建是指在本辦法生效前成立的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公司制改建。
第二十四條 企業集團成員企業公司制改建的目的,是企業由工廠制改為公司制,建立產權聯結紐帶,構造企業集團母子公司體制。
第二十五條 企業集團核心企業的公司制改建,由核心企業向出資人提出申請,其改建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或授權部門批准後實施。
企業集團控股成員的公司制改建,其改建方案由集團母公司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生效前設立的企業集團,必須按本辦法進行規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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