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水利、交通、能源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優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1999年1月14日發布了關於規範水利、交通、能源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優惠政策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水利、交通、能源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優惠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99年1月14日
  • 適用地區:湖南省
  • 發布文號:湘政辦發〔1999〕2號
  • 郵政區碼:410004
(湘政辦發〔1999〕2號1999年1月14日)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近年來,我省制定了一些加快水利、交通、能源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的優惠政策,對促進全省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規範全省水利、交通、能源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的優惠政策,經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執行以下規定:
(一)高速公路和列入省交通骨幹網路建設重點工程的常德至張家界、吉首至羅依溪、懷化至黔城、衡陽至宋家塘、永州至藍山南風坳、資興至郴州至桂陽、婁底至漣源、澧縣至東嶽廟等公路,湘北幹線、常德207國道繞城線及列入洞庭湖防洪工程的沅江白沙、茅草街、岳陽洞庭湖、大鋪口、桃源沅水等大橋,水利灌溉和水利防洪工程、城市防洪工程、環保和生態工程、糧食和棉花倉庫等建設項目,只徵收設計、施工、監理環節的所得稅,其他地方各種稅費予以免繳。耕地占用稅按省人民政府原定的政策執行。
(二)以防洪、蓄洪、灌溉為主的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其耕地占用稅按最低標準應稅總額的30%計征,已打入工程概算的耕地占用稅應全部繳納。湘江大源渡樞紐的耕地占用稅按中央和地方每平方米各0.6元繳納。以發電為主的大型水利水電項目耕地占用稅,原則上不予減免。鐵路建設項目中凡省人民政府已規定給予的優惠政策仍繼續執行,站前用地設施的耕地占用稅,屬省收取的部分減免。
(三)凡列入省重點工程建設的水利水電項目的自采自用砂、石、土等礦產資源的礦產資源稅按應稅總額的10%計征。
二、下列檔案中的有關優惠政策條款作如下調整:
1、車輛通行費管理體制維持現行辦法至2000年;
2、“九五”期間,由交通部門收取的客運附加費、貨運附加費、新車交通建設費、運輸管理費、船檢費、航道養護費等屬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鄉鎮企業發展的決定》(湘發〔1996〕3號)中關於“對國家和省明確的貧困縣的村辦集體企業年利潤總額不到2萬元的,免徵所得稅5年”的規定,改為“對國家和省確定的貧困縣的村辦集體企業年利潤總額不到2萬元的,免徵所得稅,其新辦的集體企業,經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3年”。
(三)省人民政府《關於長沙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規定》(湘政發〔1991〕36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城陵磯經濟技術開發區若干政策的規定》(湘政辦函〔1992〕123號)中關於“開發區企業的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投資方向調節稅執行零稅率”的規定,調整為“內資辦的開發區企業,以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房,國家科技攻關項目,中間實驗、工業性實驗、開放性實驗室,其投資方向調節稅執行零稅率”。
(四)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按規定的稅率33%照章徵收。省人民政府對確需扶植的上市公司,採取財政返還18%的辦法解決。
(五)省人民政府《關於國有企業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發〔1995〕19號)中關於“為安置富餘人員而興辦的企業勞動服務企業以及企業服務單位分離後組建的企業,從企業註冊之日起,其所得稅前3年免徵後2年減半徵收”的規定調整按省委、省人民政府湘發〔1998〕12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緩徵電力建設資金和重點建設資金增值稅的通知》(湘政辦函〔1994〕129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有關稅費問題的通知》(湘政辦函〔1996〕297號)繼續執行。
四、移民開發資金稅前提取,列入成本。
五、停止執行下列檔案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條款:
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通知》(湘政發〔1997〕21號)中“允許盈利企業在稅前按銷售收入的1%提取補充生產資金”;省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國有煤礦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發〔1995〕9號)中“地方國有煤礦增值稅超過原產品稅稅負的,比照執行國家統配煤礦的優惠政策予以緩徵”;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湘發〔1995〕21號)中“對供銷合作社工業企業……可按企業銷售收入的1%提取技術開發費”、“按商品銷售額提取0.3~0.5%的為農服務培值費”;省人民政府《關於交通、郵電重點建設項目有關地方稅費徵收問題的會議紀要》(湘府閱〔1997〕119號)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條款;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大型企業集團發展的通知》(湘政發〔1996〕32號)中“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每年可按銷售收入的1~2%的比例預先提取技術開發費和新產品促銷費,列入成本”。
六、凡省人民政府會議紀要中對有關重點工程的優惠政策,在該工程驗收投產以後停止執行,其工程建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所減免的稅費,不再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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