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3.31
  • 實施時間:2012.03.31
(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於2012年3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3月31日
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
1、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發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不能及時了結的,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或者事故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
2、將《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長株潭城市群核心生態保護區等禁止開發區或者限制開發區進行本條例禁止的項目建設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並進行治理;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將《湖南省郵政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與違反郵政法律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反郵政法律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4、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公路及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公路及附屬設施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車,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後方得駛離。”
5、將《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客貨運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接受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發給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的暫扣憑證,並責令當事人七日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處罰。”
6、將《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嚴重超載、無證駕駛、違法運輸危險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船舶,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並及時依法處理。”
7、刪去《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8、將《湖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修改為:“在涉鹽案件當事人有可能隱匿、銷毀證據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鹽業主管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涉鹽違法物品先行登記保存,並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9、將《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構築物。電力建設單位對在保護區內自然生長的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可以修剪、砍伐;對在保護區內新種的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擴建的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構築物,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於高能耗、環境污染嚴重等列入國家限制類、禁止發展類的企業或者生產設備的用電,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實行差別電價、限制用電。”
10、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依法禁止在學校周邊安全距離範圍內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和教師、學生健康的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和設施。對已建成的場所或者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相關單位停止營業,並採取組織遷移、改造等措施;難以改造、遷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學校遷移。”
11、將《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偽造、變造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收繳偽造、變造的牌證,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2、將《湖南省林業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木材檢查站,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木材檢查站有權檢查無證運輸或者與運輸證不符合的木材,並查清事實,依法處理。”
13、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許可規定采砂,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14、將《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未依法取得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擅自開發水能資源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5、將《湖南省小型農田水利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或者拆除;對相關責任人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
16、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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