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人事任免表決方式的決定

1987年3月13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7年7月23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人事任免表決方式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人事任免表決方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07.23
  • 實施時間:1987.03.13
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審議了劉耀等六名委員提出的關於改進人事任免工作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現就人事任免表決方式作如下決定:
一、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的任免,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決定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補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時候推選代理主任,在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的人選,均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常務委員會任免和批准任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採用舉手表決方式;常務委員會會議如果認為必要,也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二、常務委員會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的時候,由會議工作人員向會議主持人報告計票結果,會議主持人向會議宣布表決結果。
三、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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