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在1999.05.30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5.30
  • 實施時間:1999.05.30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散裝水泥的發展,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經營、儲運、使用、管理及相關的科研設計、機械製造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發展散裝水泥必須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全省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業務接受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
縣(含縣級市、下同)、鄉(鎮)不設散裝水泥辦公室,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可根據工作需要,向所轄縣派出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法規;
(二)編制本行政區散裝水泥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並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
(三)按規定徵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負責組織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專業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五)協調解決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六)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預拌混凝土的推廣套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好貫徹落實本辦法和國家財政部〔1998〕157號、國家經貿委〔1999〕185號檔案的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做好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對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散裝水泥生產、使用管理
第七條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含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須逐步實行散裝水泥技術改造,其散裝比例和實現期限由散裝水泥辦公室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新建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全部生產能力70%以上設計散裝設施能力,擴建或改建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線必須按50%以上設計散裝設施能力,達不到上述要求,有關部門不予批准建設。
第九條 散裝水泥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質量和計量管理,散裝水泥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協同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散裝水泥質量和計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散裝水泥的生產、經營、儲運、設備製造單位,必須確保裝卸、運輸、儲存、使用設施、設備符合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安全、環境保護等要求,並持國務院有關部門核發的有關證書到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散裝水泥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設備製造和管理單位,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送統計報表。
第三章 專項資金徵收、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為了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袋裝水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徵收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一)水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袋裝水泥的,按袋裝水泥的銷售量每噸徵收2元;
(二)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凡使用袋裝水泥的按購買量每噸徵收3元。
第十三條 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或生產成本。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徵收方式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壩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廠、湖北寶石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原省光化水泥廠)、第一冶金建設公司水泥廠、華新紅旗水泥有限公司、湖北省鄂城水泥廠、省劉家場水泥廠等七家水泥生產企業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按月負責徵收。其他水泥生產企業和水泥製品企業、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混凝土構件廠由所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按月負責徵收。
(二)國家和省批准的在省建設工程的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按項目使用的袋裝水泥數量負責徵收,或委託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其他單位代征。市、縣批准的建設工程的專項資金由所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按項目計畫和使用的袋裝水泥數量負責徵收。
(三)使用省內的袋裝水泥在生產企業沒有徵收專項資金的,由使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按每噸2元補充徵收;使用省外進入的袋裝水泥未繳納專項資金的,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按我省標準補充徵收(可委託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其他單位代征)。
(四)專項資金的徵收可以委託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發放批准檔案或有關許可證時按工程設計預算水泥的用量代征,或委託其他有關單位代征。
(五)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每年收取的專項資金的10%上交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統籌安排使用。
委託代征專項資金的,其代征手續費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徵收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各級徵收單位憑省散裝水泥辦公室的證明到財政部門領取專用收據。
專項資金的徵收必須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就地繳入地方國庫。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收繳和入庫的監督。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專項基金,必須堅持先收後支、專款專用、突出重點、定項投放,年末結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如下:
(一)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專用設施,購置和維修專用設備;
(二)散裝水泥建設項目貸款的貼息;
(三)散裝水泥的宣傳、推廣、獎勵、科研與新技術開發;
(四)散裝水泥辦公室的事業經費開支;
(五)代征業務費開支;
(六)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定期公布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財政、審計部門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徵收和使用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編制年度專項資金收支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用於散裝水泥設施、裝備建設或改造項目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散裝水泥辦公室對項目可行性進行審查;
(三)經散裝水泥辦公室審查批准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四)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預算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和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檢查專項資金的徵收、劃繳、使用情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散裝水泥生產、經營、儲運不符合國家和省散裝水泥發展規劃等要求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限期改進,可並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水泥生產企業、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虛報袋裝水泥數量,漏繳、拒繳、或不按時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限期繳納,視情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對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散裝水泥辦公室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個人的表彰、獎勵辦法,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商省財政廳制定。
第二十六條 葛洲壩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廠與三峽工程簽定的水泥供應補償契約繼續有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1日發布的省人民政府令第118號即行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