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8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文〔2009〕18號)精神,設立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掛湖北省推進武漢城市圈全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以下簡稱“省武漢城市圈綜改辦”)、湖北省推進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簡稱“省鄂西圈辦”)、湖北省能源辦公室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東一路17號
  • 行政編制:216名
  • 主任程用文 
人員編制,領導班子,內設機構,下屬機構,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其他事項,附則,信息公開指南,

人員編制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紀檢組長1名,省武漢城市圈綜改辦專職副主任(副廳級)1名,省鄂西圈辦專職副主任(副廳級)1名,省能源辦專職副主任(副廳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43名(含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6名,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省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省能源辦副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7名。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
主任
副主任、黨組成員、省能源局局長(正廳級)
副主任、黨組成員、省三峽辦主任(正廳級)
黨組成員、副主任、省戰略規劃辦主任
副主任,黨組成員
副主任、黨組成員
副主任、黨組成員
副主任,黨組成員
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8年03月更新)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3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事務、會議組織、文電檔案管理、政務信息、提案建議承辦、電子政務、政務公開、信訪、目標責任制管理、督辦等機關日常政務;承擔機關財務、部門預算、資產管理、保密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行政事務。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重要政策檔案;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工作;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和實施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全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教育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及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提出全省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
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進行全省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分析研究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及時提出措施建議;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研究改革和完善年度發展計畫的編制工作,指導全省發展改革委系統經濟形勢監測分析和年度計畫編制工作;擬訂並協調安排重要物資儲備計畫。承擔省經濟形勢分析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省武漢城市圈綜改辦改革試驗綜合處)。
研究全省經濟社會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跟蹤調查研究改革開放重大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及時提出對策建議;對關係重大的深層次和全局性問題進行超前研究;組織協調指導全省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協調解決上市公司有關問題。承擔省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武漢城市圈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總體策劃;負責綜合配套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研究論證;負責綜合配套改革各類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布。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
研究省內有關投資的調控政策,提出計畫期內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狀況;提出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安排省預算內投資計畫;負責全省財政性資金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
(七)服務業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省服務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服務業發展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服務業經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負責全省服務業重點建設項目的立項並檢查、監督項目實施情況;承擔省服務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對外經濟處(省利用國外貸款項目辦公室)。
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外貿發展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負責組織安排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核和申報;組織安排和監督省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實施和資金的使用;商有關部門擬訂地方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編制全省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計畫,並負責指導和監督計畫的實施。承擔省利用國外貸款項目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地區經濟處。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參與協調與周邊省市的區域合作;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擬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災害防治和地震預防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畫、以工代賑計畫;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或參與編制重點流域、湖泊綜合治理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和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重點流域綜合整治規劃項目。承擔省“數字湖北”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省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工作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我省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長江經濟帶開發開放、鄂西地區大開發的戰略、規劃、重大問題、重大項目布局和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並協調實施;爭取國家相應的政策、項目、資金支持;負責我省與中部地區省份的聯絡工作。
(十一)農村經濟處。
研究提出全省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重大戰略和政策建議;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計畫;編制農業(水產、畜牧)、林業、水利等行業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檢查監督計畫的執行情況;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的監測和分析,提出調控措施和政策建議;參與研究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統籌城鄉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最佳化農業生產力布局等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十二)能源一處。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擬訂能源行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的建議;擬訂電力及新能源有關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管理;提出火電、水電、核電、新能源和電網發展布局及項目審核意見,負責相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參與協調有關電價的測算報批和監管工作;指導能源科技進步和能源裝備工作;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十三)能源二處。
擬訂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氣(含管道)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氣(含管道)發展布局及項目審核意見,負責相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負責全省石油、天然氣(含管道)的行業管理;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淘汰煤炭落後產能和煤礦安全改造工作;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履行政府能源對外合作和管理職能;協調能源儲備工作。
(十四)綜合交通處(省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提出交通運輸發展戰略、規劃;負責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綜合平衡及發展中重大問題的協調;銜接項目布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有關交通建設項目;銜接平衡全省交通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及專項資金計畫;參與研究、審核交通戰備發展規劃和計畫。承擔省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武漢城市圈城際鐵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省交通戰備辦公室。
擬訂全省有關國防交通規定;規劃全省國防交通網路布局;擬訂全省國防交通保障計畫和物資儲備計畫;負責全省國防運力動員和徵用;組織全省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推廣套用;指導、檢查、監督全省國防交通工作,協調處理國防交通建設的有關問題。
(十六)工業處。
提出全省推進工業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工業協調發展的重大思路、政策措施和重大項目,組織擬訂跨部門的工業發展政策;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監督檢查產業政策落實情況;統籌工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按規定許可權做好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合資項目)審核、審批、核准、備案;組織協調全省企業技術創新能力體系建設;擬訂全省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源型城市轉型及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承擔省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省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的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十八)高技術產業處(省技術創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 、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承擔省技術創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生物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顯示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省人民政府節能辦公室)。
綜合分析全省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承擔省人民政府節能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應對氣候變化處。
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牽頭承擔省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具體工作。
(二十一)社會發展處(省鄂西圈辦綜合處)。
綜合提出全省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高校和中專招生年度計畫並監督計畫實施情況;組織擬訂和審核各類學校總規模、高等學校校園總體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高等學校的審核報批、布局和結構調整以及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管理;編制社會發展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安排社會發展省財政性建設投資。承擔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建設的總體規劃、有關政策法規研究、對外宣傳、信息收集發布和綜合性會務準備等工作。
(二十二)財金貿易處。
研究分析財政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按分工核准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研究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的建議,參與重要價格制定;牽頭推進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研究提出全省物流業發展戰略及規劃,負責物流業重大項目的規劃布局與審核;負責全省重要商品總量平衡的監控和協調,研究和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三)重點項目管理處(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許可權,負責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審核,參與省級重點項目竣工驗收及可行性研究的審查工作;承擔全省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協調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管理與固定資產投資有關的標準定額工作。承擔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二十五)開發區管理處(省開發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擬訂和督促落實全省開發區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指導擬訂和審核各級各類開發區發展規劃;負責各級各類開發區設立的審核和申報工作;負責各級各類開發區發展建設的調查研究和協調工作;承擔省開發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人事處。
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及委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
(二十七)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各地和相關行業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省預算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八)省武漢城市圈綜改辦改革試驗協調處。
負責武漢城市圈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總體方案、專項規劃、重點建設項目及改革實施方案等的銜接工作;負責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重大事項的綜合協調;負責“五個一體化”的推進協調工作。
(二十九)省武漢城市圈綜改辦改革試驗督辦處。
負責省委、省政府和領導小組關於試驗區建設決定事項、領導同志有關指示執行情況的督辦工作;負責試驗區重大政策、部省合作機制、一體化推進工作的銜接落實;負責改革試驗項目資金組織安排及改革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的督辦落實;負責組織綜合性和重大改革試點的綜合評估工作。
(三十)省鄂西圈辦協調處。
負責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建設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市(州、林區)及其縣(市)級規劃、重點建設項目組織方案等銜接落實工作;負責“三庫五場”等相關資源整合的推進協調工作。
(三十一)省鄂西圈辦督辦處。
負責省委、省政府和領導小組關於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建設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督辦落實;負責綜合性政策和重大改革試點的綜合評估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下屬機構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巨觀經濟研究所
經濟綜述編輯室
湖北省信息中心
省信息技術培訓中心
省上市公司指導中心
省工業技術創新服務中心
省節能監察中心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經濟社會發展態勢,研究全省經濟運行;綜合協調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參與組織重要經濟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貫徹實施。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全省財政、金融、物價等方面的情況;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並提出建議;負責全省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論證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方案;負責有關專項改革開放方案實施中的銜接工作;組織對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以及開放開發城市和地區建設發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企業上市和上市公司有關問題。
(五)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擬訂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組織提出全省重點項目計畫草案;安排省級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會同相關部門安排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負責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全省區域協調發展總體戰略和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落實西部地區開發、振興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武漢城市圈、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長江經濟帶建設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省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節的責任,提出促進消費需求增長的政策建議;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提出全省對外貿易發展戰略。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與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省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牽頭承擔省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二)參與擬訂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投標工作。
(十三)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國防交通保障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交通戰備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經濟動員、交通戰備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
1、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據國家關於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修訂意見,及時修訂調減省級投資核准目錄,提高核准項目的規模(限額)標準,縮小投資審核範圍,下放投資審核許可權。
國家和省規劃內、年度計畫規模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少數需報省政府審批、核准、備案外,區分不同情況由地方政府審批、核准、備案,或由企業自主決策。
2、將工業行業管理的有關職責劃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
3、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的職責。
(三)進一步加強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重點是擬訂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畫,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加強投資巨觀管理,調控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加強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武漢城市圈綜合配套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四)加強對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擬訂能源發展規劃、重大政策和標準並組織落實。
(五)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其他事項

(一)省能源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業管理;負責全省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全省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負責全省核電管理,提出全省核電布局、準入條件,擬訂核電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
2、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擬訂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參與電價制定、整頓、改革;負責電力投資項目的管理;指導農村電氣化發展規劃及改革。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年度發電總量目標,分解下達發電企業的發電計畫,安排平衡全省電力生產。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省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畫用電工作,履行《電力法》授予的電力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執法權;負責擬訂電力經濟技術政策和推進全省電力體制改革;編制全省發電企業年度生產計畫,協調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日常生產調度工作;負責監督分析電力運行情況,協調處理電力運行和電網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制定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和電價調整工作,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域劃分工作。
(三)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鐵路方面的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提出鐵路建設發展規劃,負責鐵路建設中重大問題的協調,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鐵路建設項目,承擔省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省交通運輸廳負責鐵路行業管理協調,指導鐵路運營服務文明視窗建設。
(四)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商務廳的有關職責分工。
1、重要商品進出口管理。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畫,省商務廳負責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商務廳在進出口總量計畫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2、外商投資管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商務廳等部門擬訂,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商務廳聯合發布。
3、境外投資管理。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省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核、審批和上報。省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省商務廳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信息公開指南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發展改革委政務公開工作規則(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和省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推行政務公開的要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進服務質量,根據《行政許可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本委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政務公開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為目標,為切實履行好我委職能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政務公開”,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相關政務事項,並接受監督。
第四條 政務公開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並遵循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下列信息未經批准,任何處室和個人不得擴大公開範圍,更不得向社會公眾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機關內部研究討論或者進行審議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對執法活動引起不良影響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二、主動公開的內容和程式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每年度根據《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省政府令第262號),結合實際,制定並發布《湖北省發展改革委政務公開事項目錄》(××××年本),主動公開的內容範圍以該《目錄》為準。
第七條 主動公開程式和時限(工作日):
(一)對委發檔案類擬公開政務信息,處室單位負責人必須依據保密規定在發文報簽單的政務公開意見欄中明確標註是否公開意見,辦公室在檔案正式印發後2日內將擬公開檔案直接交委電子政務室(附電子文本)。
對非委發檔案類擬公開政務信息,處室單位需在信息生成後2日內擬定信息文稿,並由處室單位負責人依據保密規定簽署“公開”意見後送委電子政務室(附電子文本)。
屬委重大政務事項的,處室單位需在信息生成後3日內請示分管委領導決定是否公開。個別難以確定的可以經分管委領導同意後提交委保密委員會審定是否公開,委保密委員會在5日內作出決定。決定公開的,處室單位需在2日內簽署“公開”意見送委電子政務室(附電子文本)。
(二)委電子政務室自收到辦公室轉交的擬公開政務信息檔案或處室單位提交的擬公開政務信息文稿起2日內進行擬公開信息編輯並送有關處室單位審核。
(三)處室單位負責人需在2日內對委電子政務室反饋的信息編輯文稿進行文字和保密審查,簽署意見後送委電子政務室。
(四)委電子政務室在收到處室單位審核意見後1日內通過入口網站公開(其他公開方式另行規定)。
(五)委電子政務室負責對所公開的政務信息存檔。
未按規定主動公開公眾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要求我委及時公開,並有權向有關監督機關投訴。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主動公開的信息不收取費用。
三、依申請公開的內容和程式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據有關規定,申請要求我委公開應當主動公開和不能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九條 依申請公開的受理程式與要求:
(一)工作流程。由辦公室統一受理申請,進行登記、編號,並按照委領導分工和處室職責提出擬辦意見,呈委領導閱批,然後根據委領導簽批的意見,分送有關處室辦理。
(二)時限要求。辦公室在受理申請後按程式5個工作日內分送承辦處室,承辦處室應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並由承辦處室答覆申請人。決定公開的,在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後當場向申請人公開;不能當場公開的,應在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公開。決定不予公開的,由承辦處室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向委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委監察部門反映。
(三)反饋形式。承辦處室應提供條件,方便申請人當場查閱或抄錄。辦公室提供列印、複製等服務。申請人要求我委出具查閱證明的,由承辦處室商辦公室提供查閱證明。申請人選擇以其他形式獲取政務信息複製件的,承辦處室依照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條件限制無法滿足的,承辦處室選擇符合該政務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四、政務公開的方式
第十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可以根據信息的內容和特點,採用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 省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
(二) 新聞發布會或者其它相關會議;
(三)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四) 公告欄、電子螢幕、觸控螢幕等;
(五) 政務公開指南或辦事指南(文本)。
五、組織領導與保障監督
第十一條 委成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和協調督辦全委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委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委辦公室內設電子政務室,人員由辦公室商信息中心選派,具體負責全委政務公開的日常工作、委機關電子政務工程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其主要職責有:參與制定委機關電子政務建設規劃,負責委機關重大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委入口網站及相關業務系統的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服務,對處室、單位報送的擬公開信息進行編輯、送審,並負責公開和存檔等工作;負責委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國家發展改革委縱向網系統的管理與維護工作;承擔委機關辦公大樓網路系統、計算機終端的管理與維護工作,為委機關處室信息化設備採購提供選型服務;承擔委領導交辦的機關信息化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各處室實行處長負責制和首辦負責制,並指派一名同志任聯絡員,負責本處室政務公開的聯絡、銜接和督辦等工作。
第十三條 委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委監察室依照本規定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政務公開的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並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四條 新聞媒體報導或者社會傳言與相關事實不相符合造成惡劣影響的,委主管新聞發布工作的處室商相關業務主管處室及時公開予以澄清,必要時採取法律措施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納入處室工作目標責任制,由委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 委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委監察室受理投訴、舉報、控告和建議等事項,及時處理並向有關處室提出改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建議和意見。負責保護投訴人、舉報人、控告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行為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 政務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界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對政務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 政務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委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務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九條 對政務公開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者擅自對外發布未經核實和批准的相關信息的直接責任者,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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