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廳

湖北省水利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8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文〔2009〕18號)精神,設立湖北省水利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掛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湖北省湖泊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水利廳
  • 設立: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 職責調整:加強水資源的節約
  • 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黨組書記:周漢奎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直屬單位,信息公開指南,工作動態,

職責調整

(一)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二)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全省水利行業依法行政工作,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
(二)負責保障全省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省水利發展及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省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指導市、縣區域和流域水利規劃工作。
湖北省水利廳
(三)負責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省水利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提出國家下達我省和省級財政性資金的水利投資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省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和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全省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全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省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六)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市(州)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湖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八)指導、組織全省水文工作,負責全省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九)指導、組織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主管全省河道、水庫、湖泊、分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水利工作,指導省內江河湖庫的治理和開發,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十)負責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指導全省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協調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指導、組織和實施水能資源規劃編制、設計審查、建設監管、水庫防汛調度等方面的工作。指導、組織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三)負責省內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市(州)水事糾紛,指導、組織全省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水利規費徵收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四)開展全省水利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擬訂全省水利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全省水利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水利行業對外交流工作。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新聞發布工作。
(二)規劃科技與信息化處。
擬訂全省水利發展及戰略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省管和省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擬訂全省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指導、組織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推進全省水利行業依法行政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全省水利工作的政策;組織、指導全省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廳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協調跨市(州)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四)水資源處(對外使用“湖北省節約用水辦公室”名稱)。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組織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組織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組織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五)財務處。
組織編制省水利部門預算;承擔廳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省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六)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七)建設處。
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指導、組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
(八)水庫處。
承擔全省水庫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庫大壩註冊登記、大壩安全鑑定和蓄水安全鑑定工作;組織實施水庫除險加固並進行監督檢查。
(九)水土保持處。
承擔全省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省級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十)農村水利處。
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組織指導農村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承擔湖泊和灌區歸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安全監督處。
承擔全省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組織開展省管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實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水旱災情發布,指導、監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山洪等災害防禦工作、城市防洪工作以及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內設綜合處、防洪調度處、抗旱與減災處。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水利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27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不含兼職),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副廳級)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1名(含副總工程師、副總規劃師、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副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水利工會主任、離退休幹部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5名。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保護,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省公安廳負責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省交通運輸廳負責長江幹線以外省境內通航河流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上的指導。
(四)農村改水工作的職責分工。農村改水工作由省水利廳負責,省衛生廳負責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質檢測、監測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直屬單位

省水文水資源局
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省水利水電學校
省漢江河道管理局
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省漳河工程管理局
省高關水庫管理處
省富水水庫管理局
省王英水庫管理局
省吳嶺水庫管理處
省田關水利工程管理處
省樊口電排站管理處
省金口電排站管理處
省水利廳水電工程檢測研究中心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獲得本單位政務信息,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辦事效率,根據《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省政府令第262號)等檔案,結合實際,特編制湖北省水利廳政務公開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單位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政務信息範圍詳見本單位編制的《湖北省水利廳政務公開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在“湖北省水利廳”入口網站“政務公開”視窗(網址網上查閱和湖北省水利廳辦公室現場查閱。
(二)公開形式
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現場查閱形式,同時還採取電子螢幕、新聞發布會、新聞媒體、印刷物等輔助性公開形式。
(三)公開時限
應當主動公開的各類政務信息產生後,本單位將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特殊情況於信息生成後10個工作日內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一)公開範圍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省水利廳提供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務信息,可以向本單位申請獲取,除特殊情況外,本單位將予以提供。
(二)受理機構
本單位受理部門為湖北省水利廳辦公室。
辦公地址: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17號
辦公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法定節假日除外)
電子信箱:政務公開網上服務“網上辦事”欄目
(三)公開程式
1、提出申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網上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本單位網站上下載電子版《湖北省水利廳政務公開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通過網上提交即可。
(2)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上角註明“政務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首頁左上角註明“政務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郵件主題中註明“政務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傳送至網上服務“網上辦事”欄目。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持相關證件到省水利廳辦公室,當面提出申請。
(4)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業務。
2、申請處理
(1)審查。本單位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並要求申請人補充或更正。
(2)登記。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且能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即時預以登記並出具回執。
(3)答覆。本機關將在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情況作出書面答覆。如果屬於本單位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申請流程
湖北省水利廳政務公開工作流程詳見附屬檔案2。
三、數量限制:無數量限制
四、申訴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未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投訴。
投訴地址: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17號 湖北省水利廳監察室

工作動態

我廳迅速傳達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
11月15日,我廳召開幹部大會,就傳達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作進一步部署。廳黨組書記、廳長王忠法傳達了李鴻忠書記在省委學習貫徹三中全會精神會議上的講話精神,並對省水利廳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相關工作作出部署。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金正鑒主持會議,傳達了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在家的廳級幹部、廳機關和參公單位副處級以上幹部、機關事業單位和廳直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廳老幹部代表參加會議。
會上,王忠法著重就省委學習貫徹三中全會精神會議上李鴻忠書記的講話精神進行了傳達。李鴻忠書記指出,這次三中全會專門研究改革問題並作出決定,開啟了新的“改革視窗”。新的“改革視窗”,就是開創了對改革發展具有全局性、長遠性、決定性影響的新的“戰略機遇”。對湖北而言,“建成支點、走在前列”的根本動力、發展空間和戰略路徑,全在於改革開放,根本靠改革開放。我們要把全面深化改革作為湖北發展新的重大機遇。一要因“時”而動,搶抓機遇。緊緊抓住這一次“新的起跑線”機遇,以更大決心和勇氣全面推進湖北各領域改革,敢於先行先試,爭取後發先至,不負機遇的歷史性惠顧。二要因“勢”而動,用好機遇。堅持走改革創新之路,堅決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攻克體制機制上的頑瘴痼疾,不但把現有機遇、基礎、條件、優勢充分發掘和利用好,還要通過思想觀念、體制機制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創新,培育新的競爭優勢,激活新的發展引擎,使湖北的發展“勢能”真正轉化為發展“動能”。三要因“實”而動,創造機遇。只要我們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不斷放大、倍增、創造機遇,匯聚綜合改革、全面深化、協調推進的政治智慧,用改革的方法來處理改革中的矛盾,用發展的策略來解決發展中的問題,一定能夠開創湖北改革發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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