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

為推動湖北省文化產業發展,根據《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湖北省文化廳制定了《湖北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文化局,省直文化系統有關單位,各相關企業,請按照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積極做好本地區、本單位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的申報工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09年
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培育文化產業市場主體,增強產業微觀活力,通過先進文化企業的示範、輻射作用,引導促進我省文化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不斷提高文化產業的總體實力和競爭力。根據《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湖北省境內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營業兩年以上的各種所有制的文化企業,都可以根據本辦法申報湖北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
申報示範基地的文化企業的範圍為:文藝演出業、文化旅遊業、休閒娛樂業、電影業、音像業、網路文化業、動漫業、文物和藝術品業、藝術培訓業、文化經紀與代理業、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與銷售業等領域。
第三條示範基地原則上每兩年評選命名一次。
第四條湖北省文化廳負責示範基地的評選、命名及相關管理工作。省文化廳將依據國家和省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對示範基地在政策落實、信息服務和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並從省級示範基地中推薦申報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申報示範基地的文化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發展文化產業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在全省本行業中具有示範意義。
2、企業發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與國家文化產業政策的要求,堅持發展先進文化,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協調和統一。
3、生產的文化產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務能夠面向市場,面向民眾,有一定生產規模,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4、有一支堅強有力的管理團隊和行之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創新和市場開拓能力,企業保持較快的發展速度。
5、在稅收、就業等方面做出積極貢獻,申報前連續兩年保持贏利。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六條省直文化企業直接向省文化廳文化產業處申報;各地文化企業向所在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文化局申報,由各地文化局初審後統一報送省文化廳;情況特殊的可直接向省文化廳申報。
第七條申報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企業的基本情況;
2、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所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4、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國地稅登記證的正本複印件;
5、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
第八條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申報資格。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九條示範基地評審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湖北省文化廳成立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廳文化產業處,具體負責申報材料的收集、審核和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十一條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組對上報企業材料進行評議審查,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組提出的評審意見提交示範基地初選名單,報經省文化廳廳長辦公會議審批,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省文化廳正式命名。
第五章 管理機制
第十三條示範基地的管理工作由省文化廳文化產業處負責。示範基地應於每年3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省文化廳文化產業處報告上一年企業發展的情況。
第十四條組織示範基地交流經驗、相互觀摩,對示範基地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五條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指導示範基地建設。
第十六條對示範基地的重大創新項目,爭取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貼息、補助等支助。
第十七條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對示範基地進行巡檢複查。
第十八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省文化廳將對其示範基地稱號予以撤消:
1、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手段騙取示範基地資格的;
2、宣傳虛假文化產品、文化服務信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3、提供的文化產品或文化服務,或其它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4、不按規定時限上報企業發展情況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不再具有示範性等經複查應予撤銷稱號的。
第十九條涉及示範基地發展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省文化廳文化產業處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湖北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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