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湖北省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由湖北省教育廳於2017年12月26日發布。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進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加快創新人才培養體系建設,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類人才,根據《湖北省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鄂政發〔2016〕16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基二〔2016〕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推進我省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
1.堅持育人為本。堅持正確育人導向,深入推進素質教育,培養學生興趣愛好,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成才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學生進一步發展打好基礎。
2.堅持普職並重。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大體相當、協調發展,讓學生選擇適合自己的高中階段教育。
3.堅持公平公正。把促進公平公正作為基本價值取向,不斷完善規則程式,切實保障考試招生機會公平、程式公開、結果公正,為學生創造平等升學的機會。
4.堅持科學規範。遵循教育教學規律、人才成長規律、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使學、考、招有機銜接,扭轉片面應試教育傾向,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
5.堅持因地制宜。實行省級統籌管理,以市(州)為主實施,注重改革創新,積極探索實踐,不斷完善各項工作機制。
(二)改革目標
2017年,啟動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試點;2018年,全省推進除招生錄取機制改革外的其他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2020年全省全面推進改革。2023年,全省初步形成基於國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的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錄取模式和規範有序、監督有力的管理機制,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維護教育公平。
二、主要任務
(一)推行國中學業水平考試
1.建立健全考試制度。國中學業水平考試主要衡量學生達到國家規定學習要求的程度,考試成績是國中學生畢業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的基本依據。我省國中學業水平考試實行國中學生畢業、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兩考合一”,考試結果“一考多用”。任何市(州)、縣(市、區)和學校不得另行組織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選拔類考試。全省在籍國中學生均須按要求參加並完成國中學業水平考試。
除省教育廳明確作出規定外,各地不得將國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組織權下放到縣級及以下部門或單位。
2.明確考試科目。為引導學生認真學習每門課程,確保國中教育的基本質量,教育部《義務教育課程設定實驗方案》設定的全部科目和全省統一開設的地方課程均納入我省國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範圍。鼓勵採用分數、等級等多種形式呈現考試成績,克服分分計較,避免過度競爭。
3.提高考試命題質量。國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內容依據教育部、省教育廳頒布的義務教育課程標準而確定。考試命題要增強與學生生活、社會實際的聯繫,注重考查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重視對有關學科教學實驗操作和實踐能力的考查,減少單純記憶、機械訓練性質的內容。省教育廳將適時發布《湖北省國中學業質量標準》,並對各地各學科學業水平考試命題質量進行評估。
4.科學制定考試方案。國中學業水平考試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湖北省國中學業水平考試工作指導意見》(見附屬檔案1),結合本地實際研製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完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1.建立健全評價制度。綜合素質評價是對學生全面發展狀況的觀察、記錄、分析與評價,是培育學生良好品行、發展個性特長、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重要手段,是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的重要依據,是深入推進素質教育的一項重要制度。全省在籍國中學生均須按要求參加並完成綜合素質評價。
2.準確把握評價內容。國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根據義務教育的性質、學生年齡特點,結合教育教學實際,重點在思想品德、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藝術素養和社會實踐五個方面合理設定評價內容和要求,充分反映學生的全面發展情況和個性特長,注重考查學生的日常行為規範養成和突出表現。
3.加強評價過程與結果管理。我省的國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採取以學生“寫實記錄”為主要依據、由國中學校組織“等級評定”的方式進行。國中學校和教師要指導學生做好寫實記錄,對記錄材料的真實性及時審核;指導學生做好具有代表性的活動記錄和典型事實材料的遴選整理;對“寫實記錄”和等級評定結果進行定期公示;為每位學生建立綜合素質評價檔案,充分利用記錄材料,對學生成長過程進行指導,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不斷進步。各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國中學校要加強對綜合素質評價過程和結果的監管。
4.科學構建評價體系。國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湖北省國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導意見》(見附屬檔案2),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完善評價內容和要求,研究制定評價量化標準和工作方案,與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共同指導、督促本地國中學校具體組織實施。
(三)改革招生錄取機制
1.嚴格實行招生計畫管理。各市(州)高中階段學校的招生計畫總量由省教育廳按照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要求,依據各地國中畢業生數和普職招生規模大體相當的原則統一下達到市(州)。各高中階段學校的招生計畫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在核定各校辦學規模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招生政策分校下達。跨市(州)招生、中外合作辦學等特殊招生計畫由省教育廳另行下達。
2.明確招生錄取依據。國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是我省所有高中階段學校各類型招生錄取的依據。其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由“計分科目+等級呈現科目”組成,計分科目的計分方式為原始卷面分;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原則上以等級呈現方式作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依據之一,也可探索基於等級、以折算分數計入錄取總分的方式。具體招生錄取辦法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
3.切實做好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國中學校要積極鼓勵和引導動手能力強、職業傾向明顯的學生接受職業教育,為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奠定基礎。國中畢業生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實行“知分填志願”。國家、省示範中等職業學校和五年制高等職業學校實行提前批錄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探索優質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國中學校的辦法。
4.完善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分配生政策。繼續實行優質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計畫按不低於80%的比例分配到區域內各國中學校的做法,分配生名額適當向農村國中學校傾斜,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禁止單獨組織考試確定分配生資格,禁止面向已具有分配生資格的學生再次組織選拔性考試。落實分配生政策的具體工作方案,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研究制定。
5.推行特色學校自主招生政策。自主招生政策只面向有辦學特色的高中階段學校,招收具有學科特長、創新潛質的學生,旨在推動高中階段學校多樣化有特色地發展,滿足有不同潛質學生的發展需要。自主招生的名額按不超過總招生計畫的5%進行控制。自主招生的學校資格及其招生計畫控制數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研究確定,並報省教育廳備案。自主招生的範圍控制在學校所在地市(州)地域內;確需跨市(州)招生的,須報省教育廳批准,並與相關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協同實施。自主招生的時間統一安排在國中學業水平考試結束之後。自主招生的方式按照“學生自願申請、招生學校依據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自主確定”進行。嚴禁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競賽成績作為自主招生資格前置條件和錄取依據,嚴禁以自主招生名義“掐尖”、提前招生、降低要求招收“線下生”等。
各市(州)要研究制定特色高中學校創建標準,嚴肅開展特色高中學校認定工作;要嚴格規範本地學校自主招生的辦法與程式。各相關學校要制定自主招生方案,報經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告,並將自主招生的各個環節和錄取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的政策措施。
(四)推進改革試點
從2017年秋季招收的初一年級學生開始,確定宜昌市開展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試點,重點在改革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呈現形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運用、招生錄取計分科目構成和錄取辦法等方面進行探索。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市(州)從2018、2019年秋季招收的初一年級學生開始,擇時開展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機制改革的試點。
在2023年之前,未參與試點的市(州)可繼續按現行的招生錄取方式進行招生。
(五)加強考試招生管理
1.嚴格考試考務管理。各地要認真遴選命題、監考、閱卷人員,規範命題、監考、閱卷程式,嚴格保密紀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和相關部門的大力配合下,精心組織每次考試,確保本地學業水平考試安全順利,全力維護考試公平公正。
2.減少和嚴控招生加分項目。自2017年秋季招收的初一年級學生開始,各地要取消體育、藝術、科技創新、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加分項目,學生的相關特長和突出表現等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除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需保留的加分項目外,各市(州)不得新增地方性加分項目。各市(州)要嚴格控制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公示制度。
3.加強對學校招生行為的規範和監管。我省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繼續通過全省統一網路工作平台,由各市(州)招生考試機構辦理錄取手續的方式進行。各地要完善工作方案,嚴肅工作紀律,加強過程監督和管理,確保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公平。按照事項管理許可權,未經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地方和學校不得擅自超計畫招生、跨市(州)招生、降低錄取要求招生或在學業水平考試結束之前提前招生。未在招生考試機構辦理錄取手續的學生,將無法取得高中階段學校學籍。嚴禁委託社會中介和個人招生,嚴禁各類有償招生,嚴禁錄取不具備錄取資格的考生,杜絕虛假招生宣傳,嚴防惡性搶拉生源,維護正常招生秩序。
4.完善考試招生信息公開制度。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考試招生政策、招生計畫、錄取結果等信息,接受考生、媒體和社會的監督。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本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領導,提請本級政府加強領導,整合部門力量,切實加強改革工作的統籌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訂推進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並領導和指導所屬各縣(市、區)順利實施改革。2018年3月底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本地《實施辦法》報省教育廳備案。
各市(州)、縣(市、區)要系統設計,制定改革各項配套政策和制度,採取得力措施,建立有效工作機制,精心組織實施。要充分考慮教育工作的特點,提前公布實施方案,有序推進各項改革。
(二)深化教學改革。各地要嚴格落實義務教育課程方案,合理安排各學科教學進度,既開齊開足國家和省規定的各門課程,又有效分散學生考試壓力。要加強國中學校校長和教師培訓,轉變人才培養觀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和教學方法,切實實施素質教育;加強師資配備、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條件保障,提高學校課程實施能力,滿足學校正常教學需要;定期對國中學校課程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嚴禁壓縮綜合實踐活動、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物理化學生物實驗課、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課程的課時。嚴禁學校、學生以任何理由提前終止課程方案規定的教學任務,不按要求完成學業水平考試。
(三)提升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強考試機構、考務組織、招生錄取等方面基本能力建設,構建科學、規範、嚴密的教育考試安全體系;加強國中學業水平考試題庫建設,開展試題研究和分析,不斷提升考試命題質量和水平;由市(州)、縣(市、區)兩級政府通過財政預算統籌做好相關經費保障,確保國中學業水平考試順利實施。省教育廳將基於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進一步完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平台,研究開發國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電子化管理平台,供各地使用。
(四)強化誠信管理。各地要加強學校校長、教師和學生的誠信教育,對參與考試命題、審題、閱卷、招生錄取、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相關管理人員、教師和學生等實行誠信檔案管理。
(五)嚴格責任追究。各地要完善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明確各方面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國中學業水平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等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在學業水平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過程中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和其他失實、失信等違紀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省教育廳將對各地推進改革的情況進行調研,對各地違紀違規追責情況進行督辦落實。對不嚴格執行改革精神和要求或推進改革工作不力的行為,將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嚴肅問責。
(六)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認真做好改革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工作,及時回應學生、家長和社會關切。暢通信息公開發布渠道,針對公眾關心的問題,主動、及時、全面、準確地發布信息。加強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和中等職業學校免費等惠民政策的宣傳,為推進改革、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營造良好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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