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技術市場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根據1998年1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技術市場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9.21
  • 實施時間:1998.01.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技術市場的管理,維護技術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各類技術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市場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參與技術市場監督、檢查管理工作。
第四條 技術市場監督檢查工作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實行普遍檢查與專項檢查、年度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五條 技術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內容:
(一)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舉辦交易會、交流會、信息發布會等技術交易活動的情況;
(三)進入技術市場流通的技術商品的情況;
(四)技術契約的簽訂與履行情況;
(五)技術市場各類經濟主體的技術經營資格及其活動情況;
(六)國家和省有關技術市場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
第六條 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技術市場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持《技術市場檢查證》對技術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技術市場檢查證》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統一制發。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憑工商行政管理證件依法參與對技術市場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技術市場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同等文化程度;
(二)具有一定的科學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技術市場管理工作經驗;
(三)忠於職守、廉潔公正,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專職從事技術市場管理工作,未在經營單位兼職或參與經營活動。
第八條 凡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技術市場管理人員,由所在單位推薦,經省科學技術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者參加統一培訓,發給《技術市場檢查證》。
持證人員不得轉借、毀損《技術市場檢查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發證機關。
持證人員調離技術市場管理工作崗位時,應將《技術市場檢查證》交回發證機關。
第九條 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了解有關情況;
(二)責令被監督檢查的對象停止損害國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責令有關人員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材料,並就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
第十條 從事技術市場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要為舉報者保密。
第十一條 技術市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應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並向被檢查對象出示《技術市場檢查證》,說明有關檢查事宜。
與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技術市場管理人員應當迴避,不得參與該案的查處工作。
第十二條 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查處違反技術市場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登記立案。對發現的違反技術市場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經過審查,認為具有違法事實,必須依法查處的,應當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調查取證,所取得的證據應當歸入案件卷宗。
(三)處理。在調查取證後,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四)送達。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在處理作出之日起7日內,應當將處理決定送達當事人。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從事技術經營活動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依照《湖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當取得《技術交易許可證》而未申請領取,或者雖經申請但未被批准發證的,責令其停止技術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未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註: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決定將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
(一)依照《湖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當取得《技術交易許可證》而未申請領取,或者雖經申請但未被批准發證的,責令其停止技術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未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二)偽造、借用《技術交易許可證》,從事技術經營活動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收繳《技術交易許可證》,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註: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決定將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
(二)偽造、借用《技術交易許可證》,從事技術經營活動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收繳《技術交易許可證》,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三)違反《湖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將國家保密技術進行交易,以及擅自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技術信息進行推廣、擴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違反《湖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欺騙手段,以虛假技術提供轉讓或進行中介的,責令停止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除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外,收繳其《技術交易許可證》;給當事人造成重大的損失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利用製作、發布虛假技術廣告,擾亂技術市場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註: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決定將第十三條第四項修改為:
(四)違反《湖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欺騙手段,以虛假技術提供轉讓或進行中介的,責令停止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除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外,收繳其《技術交易許可證》;給當事人造成重大的損失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利用製作、發布虛假技術廣告,擾亂技術市場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五)採取盜竊、詐欺等手段,非法竊取技術成果或技術信息,侵害科技成果使用權、轉讓權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違反《湖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或未按審批規定舉辦技術交易會的,責令其改正或者停辦;利用舉辦技術交易會,濫收費用的,除責令停辦,沒收其非法所得外,並可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七)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技術契約登記證明,享受優惠待遇的,撤消登記證明,停止其已經享受的優惠待遇,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罰沒收入按《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技術市場監督檢查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技術市場管理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以及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等行為,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湖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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