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慈善總會

湖北省慈善總會

湖北省慈善總會,是一個經省政府批准,於1995年9月20日成立的全省公益性社會團體,由湖北省民政廳直接領導管理。其宗旨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其主要任務為:以募集社會善款,資助、興辦各類慈善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廣泛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熱心慈善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慈善活動。該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先後開展了慈善助醫助學、支持災區民眾開展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實施“慈善飲水工程”和扶貧幫困工程等多個項目,為社會的和諧與進步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慈善總會
  • 成立時間:1995年9月20日
  • 批准單位:省政府
  • 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
機構理念,總會章程,

機構理念

本會(本組織)的資金主要來源於省內外各種機構、企業和個人的現金及實物捐贈,以及舉辦的義演、義賣等活動的收入。募捐方法分為專項捐款和一般捐款。專項捐款是由捐款人自行選定捐款使用方向、地區或項目。專項捐款進入社會善款帳戶,全部用於慈善事業;一般捐款則是不規定捐款使用方向和具體用途,交由總會選擇項目,安排使用。凡願意捐助總會扶助的安老、助孤、助貧、助殘、助教、助醫及社區服務、社會工作等各項慈善福利事業者,捐款數目不論多少,總會均非常歡迎,同時捐款全部進入社會善款帳戶。總會設有專職財務人員,對創始基金和社會善款實行分帳管理,並設專人負責審核、稽查本會財務狀況和年度預決算。

總會章程

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湖北省慈善總會,英文譯名為HuBei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為HBCF)。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本會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籌募慈善資金,開展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等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社會的公平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39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及各類慈善資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台港澳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省民政廳委託的其他捐贈;開展其他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二)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參加扶貧救濟工作。
(三)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承擔賑災援助項目,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助孤、幫殘、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組織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密切同台港澳地區公益團體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七)經民政廳批准,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八)其他工作。加強與省內各公益機構的聯繫,指導本會單位會員的工作,促進全省各地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組織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方法和經驗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四)熱心慈善事業,對我省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為本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事務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四)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貢獻突出者享受表彰和宣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本會募集資金,引進慈善項目;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四)執行本會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決定申請設定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授予榮譽理事、榮譽會長稱號;
(四)審定本會機構設定,制定本會工作制度;
(五)籌備召開理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和領導成員人選方案,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表彰先進會員;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副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督促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研究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其他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主管單位領導出任副會長的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審定批准本會的重大事項。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委託可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和自願贊助;
(二)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本會資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有關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29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