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湖北省法律服務管理辦法》有關審批項目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湖北省法律服務管理辦法》有關審批項目的決定在2005.12.26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湖北省法律服務管理辦法》有關審批項目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12.26
  • 實施時間:2005.12.26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政府決定取消《湖北省法律服務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84號令)第五條有關設立“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鄉鎮法律服務所”的審批項目,第五條修改為:“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的設立,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鄉鎮法律服務所成立後二個月內應向省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並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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