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師範學院學年學分制實施辦法

全面提高湖北師範學院高等教育質量實施規則指導性原則。貫徹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質量30條)檔案精神,加強“本科教學工程”建設,適應高等教育改革形勢,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穩步推進學分制改革,根據我校現行學年學分制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師範學院學年學分制實施辦法
  • 隸屬:湖北師範學院
  • 類型:學年學分制實施辦法
  • 依據: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培養方案與課程設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質量30條)檔案精神,加強“本科教學工程”建設,適應高等教育改革形勢,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穩步推進學分制改革,根據我校現行學年學分制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培養方案與課程設定

第二條各專業需按照學校教學委員會制定的《關於修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原則性意見》的相關要求修訂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經學校教學委員會審定,校長辦公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條培養方案中應明確規定本專業的培養目標和培養要求、主要課程與主要實踐教學環節、修讀年限與授予學位、課程結構及畢業要求、教學時間安排與學時學分分配及具體的課程方案。
第四條在培養方案中,課程設定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大類。其中:
1、必修課。必修課包括通識類公共必修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必修及實踐性課程(含必修的各類集中性和分散性實踐環節)。必修課學分占總學分的70-75%。
2、選修課。選修課包括專業選修課和公共選修課。學生可以從若干門專業選修課中選修幾門,或從若干組課程(系列)中選擇一組,或從每組課程中各選幾門,達到的規定專業選修學分。通識類公共選修課分文史、理工、藝體、教育四類。選修課學分占總學分的25-30%。
第五條課程的學分。每門課程都應規定學分數,各類課程的具體學分要求按學校《關於修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原則性意見》中的規定執行。各類課程學分標準為:
1、理論課:每16學時記1學分,各門課程按8學時的倍數設計,最小可設計0.5學分的課程;
2、實踐課:每32學時記1學分(實踐課包括實驗課、體育課、音體美專業的專業技術課等);
3、非課堂教學形式的集中或分散開展的實踐環節:開展1周(或8×5=40小時)記1學分。
第六條 課程的修讀。學生須參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所有課程的學習,其中包括公共必修課、公共選修課、專業必修課、專業選修課和各類實踐環節課程的學習,修讀課程經課程考核合格的可取得課程相應的學分。
第七條 學校實行選課制度。通識類公共選修課程的選修按《湖北師範學院公共選修課程管理辦法》執行。學生選課應從個人的興趣、愛好及改善知識結構的實際出發進行選修。鼓勵學有餘力者選修主修專業之外的課程或參加輔修專業的課程,考核合格可取得課程相應學分。
第十一條課程考核應按課程教學大綱和考核大綱中規定的內容和方式進行考核(考試或考查)。考核成績由平時成績、期中考試和期末考試成績等若干部分構成,課程成績以總評成績記載。
第十二條課程考核的詳細要求按《湖北師範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執行。其中畢業實習(含教育實習和專業實習)成績按《湖北師範學院實習工作管理辦法》執行,畢業論文成績按《湖北師範學院學士學位論文(設計)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補考重修與課程免修
第十三條 補考。課程考試不合格者可在下一學期開學初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成績在及格線上者均記作“及格”,學分記為該課程基本學分。集中性實踐環節課程不合格的不安排補考,直接參加重修。
第十四條緩考。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的,應事先向所在學院提出緩考申請,經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並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參加緩考。獲準緩考者,課程成績仍按原考試成績評定辦法加權計算。擅自缺考及考試違紀的,不得參加正常補、緩考。
第十五條 重修。課程不合格或為獲得高學分績者,可隨同下一年級相同課程付費重修。重修課由課程所在單位安排跟班聽課或指定輔導教師,重修後考試合格者,課程成績按正常成績記入。重修考試不合格者,可在規定學制期限內再付費重修。選修課考試不及格者可付費重修或在任選課內另選,在修讀年限內取得規定的學分為止。截止第八學期仍不合格的課程,直接參加畢業前的一次性清考。
第十六條 免聽。在專業課程學習方面已表現出較強的自學能力(已修課程學分績點達到3.0以上的),或因特殊原因(參賽等)不能參加課堂學習的,學生可提交課程免聽申請,經任課教師面試考查確認,報學院和教務處審批,可免聽該門課程。申請課程免聽的學生必須提交相應的自學材料,並參加該課程的結業考試,課程成績合格者可取得相應學分。免聽課程不能免考,公共課程不得申請免聽。
第十七條 免修。為體現因材施教原則,為學生留出特長發展的時間和空間,培養方案中規定的部分課程可實行課程免修制。課程免修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開課單位組織的課程免修考試。部分通識必修課程,可由開課單位報教務處審批後組織課程免修考試,課程免修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免修該門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課程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公共政治理論課、公共體育課及其他實踐性較課程不得申請免修。
2、學生主動申請的課程免修。已修課程平均學分績≥3.0,學生可向開課單位提出免修申請。免修申請需提交足以證明已掌握該門課程的支撐材料,經開課單位和教務處審核,可安排考試或考查,考試或考查成績合格者可取得學分,按考試實際成績記入檔案。因病殘原因不能參加正常公共體育課學習的,經學校醫院證明可以免修,但須選擇適合其身體情況的其它項目並據此進行課程考核。
3、專升本學生的課程免修。若專科階段修讀課程與我校本科課程的教學要求和學分要求相同的,且專科階段成績≥75分的,可向教學單位提交課程免修申請,並報教務處審核同意後免修相應課程。
4、大學英語課程免修。參加國家統一的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托福、雅思等考試,或在國外大學就讀二年以上,英語基礎達相當水平,達到我校規定成績標準,憑相關證明,可申請免修大學英語。免修大學英語課程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持相應考試成績單,由外國語學院認定,報教務處批准備案。
5、國語課程免修。參加國家國語水平測試,成績達到二級乙等及以上者,可免修國語課程,並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6、特長學分對應的課程免修。為鼓勵學生特長發展,體現“合格+特長=優秀”的人才質量觀,根據《湖北師範學院“特長學分”管理辦法(試行)》,學生取得的與培養方案中課程學習密切相關的課外特長學分可申請沖抵相應課程學分,課程成績按“合格”記載,並註明“特長免修”。
第十八條學生獲準免修的課程,以免修考試成績登記並計學分。凡因特殊情況獲準免修而未參加免修考試的課程,成績欄內填寫“免修”字樣,不能取得該門課程學分。
第五章 課外特長學分
第十九條為了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各級各類技能證書考試、學術研究與藝術實踐、科技創新創業訓練、學科競賽活動、發表研究論文與文藝作品、學生社團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以創新、創業能力為核心的綜合素質,學校實行課外特長學分制度。
第二十條課外特長學分的認定嚴格按《湖北師範學院“特長學分”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範圍及學分標準執行,由各學院按年度統計匯總認定後在校園網上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可獲得相應的課外特長學分。若有弄虛作假者,取消課外學分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學業性警告、學業性退學、試讀
第二十一條學業性警告。修讀期內經補考或重修後所取得的累積學分低於累計應修學分70%的,將被學業性警告。被學業性警告的不得授予任何學業性優秀,不得申請輔修雙學位,不得享有獎學金。
第二十二條學業性退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被學業性退學。
1、課程修讀連續2次或累計3次被學業性警告;
2、在校延長學習時間累計滿六年不能畢業者。
第二十三條跟班試讀。學生因受到學業性退學處理而要求跟班試讀的,可按《湖北師範學院學生試讀管理辦法》申請隨下一年級跟班試讀,跟班試讀期間學生無正式學籍並需按成本交費。
第七章 畢業與學位
第二十四條規定學制年限內,學生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取得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者,通過畢業資格審查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二十五條規定學制年限內,通過畢業資格審查取得畢業資格,且所有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5以上的,學校可優先推薦就業或免試推薦攻讀本校碩士研究生。學校鼓勵學有餘力的學生在修讀主修專業的同時,輔修其他專業的課程,根據《湖北師範學院輔修第二專業及雙學位管理辦法》的規定,可發給第二學位證書或第二專業輔修證書。
第二十六條提前畢業。學生在少於規定學制年限內,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學分和總學分、通過畢業資格審查和學位論文答辯的,可申請提前畢業和就業。申請提前畢業應嚴格控制,學業特別優秀的,由學院教學委員會研究後提交教務處、主管校長審核,報省教育廳辦理提前畢業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根據《湖北師範學院學籍管理辦法》,學生可根據個人實際情況提出休學申請,學校保留學籍,復學後原來所得學分繼續有效。每次休學時間為一年,累計休學次數不超過2次。要求休學或復學者,須在開學前提交申請,報教務處、學工處備案。
第二十八條延期畢業。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本科生最長不超過6年。本科連續4年(專科連續3年)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未能取得規定學分者,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未能通過畢業資格審查,且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發給肄業證書離校就業;
2、通過畢業資格審查,但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發給畢業證書離校就業;
3、畢業實習(即教育實習或專業實習)不合格的,不能通過畢業資格審查;畢業論文(設計)未通過答辯的,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十九條 凡不能取得畢業證書或取得學位證書的,根據本人意願,可向學校提出延期畢業申請,經所在學院研究同意,報教務處審核後,可辦理相關手續付費跟班試讀,跟班試讀期間無學籍。待通過畢業資格審查後,可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後,可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跟班試讀期不超過二年。已經辦理離校手續的學生,不能申請學士學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與學校以前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如與國家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新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教育部、省教育廳的有關新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解釋,學校教學委員會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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