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醫藥大學章程

湖北中醫藥大學章程

湖北中醫藥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中醫藥大學
  • 英文名:Hube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 簡稱:湖中醫
  • 校訓:勤奮 求實 發掘 創新
  • 創辦時間:1954年
  • 所屬地區:中國武漢
  • 類別公立大學
  • 學校類型:醫藥
  • 學校屬性:省屬高等院校
  • 主要獎項:湖北省科技進步一等獎
  • 現任校長王華
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教育功能,第三章 治理結構,

序 言

湖北中醫藥大學的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湖北中醫學院,2003年湖北中醫學院與原湖北藥檢高等專科學校合併,2010年經教育部批准更名為湖北中醫藥大學。學校以建設有特色高水平教學研究型中醫藥大學為辦學目標,以“傳承與創新並重、科學與人文相融”為辦學理念,以“特色立校、質量興校、人才強校”為發展戰略,確立以中醫藥學科為主體,多個相關學科為支撐協調發展的學科格局,努力培養高素質中醫藥及相關專業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設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湖北中醫藥大學。英文全稱:HuBe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縮寫:HBUCM。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黃家湖西路1號。
學校現有兩個校區,黃家湖校區位於武漢市洪山區黃家湖西路1號,曇華林校區位於武漢市武昌區曇華林特1號。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依法為學校提供經費和辦學條件,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
第六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對重大問題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制度。

第二章 教育功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七條 學校把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根本任務,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規律,結合中醫藥高等教育特點,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中醫藥及相關專業人才。
學校以普通高等教育為主,依法在國(境)內外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教學和管理。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求,開展各種層次的成人繼續教育及其他非學歷教育。
第八條 學校繼承和發揚中醫藥學科的特色和優勢,積極發展理學、工學、管理學、文學等學科,構建以中醫中藥學科為主幹,多個相關學科相互支撐、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結合學校戰略規劃、辦學定位和學科專業發展,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定、調整學科專業,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
第九條 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編制和調整招生計畫。按照不同培養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的要求,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和條件。
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開展招生活動,依法自主選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鼓勵教育教學改革與實踐,不斷完善中醫藥師承教育與現代院校教育相結合的中醫藥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鼓勵探索適應經濟社會人才需求的套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完善教學形式,最佳化課程體系,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和評價方式。
第十一條 學校加強以教師為主體的員工隊伍建設,不斷改善其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升師資隊伍的教科研水平和核心競爭力。
第十二條 學校執行國家規定的學業標準,對完成學歷教育修業年限、考核合格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並按學位條例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學校可向為中醫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等榮譽稱號。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十三條 學校圍繞繼承和發揚中醫藥學的辦學宗旨,針對中醫藥發展的重要理論、技術方法以及臨床實踐等問題,開展傳承研究。通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實現技術創新和成果轉移,促進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科技進步,提升學校核心競爭力。
第十四條 學校開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科研平台和創新團隊建設,注重科研人才的培養,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體系,促進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產學研、醫教研協調發展,鼓勵協同創新,大力推進中醫臨床與預防保健、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中藥新產品研發等科技成果轉化與套用技術推廣,根據自身條件為中醫藥服務社會和地方經濟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撐。
第十六條 學校發揮學科專業特色和人才培養優勢,為地方和企事業單位提供職業教育與繼續教育,提升在職人員素質,服務地方和企事業單位的發展。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七條 學校以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宗旨,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實現大學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促進師生的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開展中醫藥文化的創新研究,推動中醫藥文化宣傳基地建設,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促進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九條 學校開展中醫藥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中醫藥知識和文化的國際傳播,促進中醫藥國際化。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學校基本制度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授治學,保障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促進學術發展。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職員工和學生參與學校決策、執行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保障和支持學院(系)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的辦學自主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節 學校黨委和校長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黨章等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湖北中醫藥大學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承擔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其選舉產生的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常委會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學校黨委常委會、黨委全委會按照其議事範圍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中共湖北中醫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紀律檢查機關,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學校紀委的主要職責: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檢查。
(二)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全校的反腐敗工作;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對學校黨風狀況進行調查研究並向學校黨委提出建議。
(三)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四)受理學校黨組織、黨員、民眾在黨的紀律和黨風方面的檢舉、控告、申訴和建議;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檢查和處理學校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涉案黨員的處分;保障黨員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依據其議事範圍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節 學校學術組織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和組織架構。
學術委員會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討論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學術機構設定、學科資源配置方案,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決定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規程、教學科研成果及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學術道德規範等學術管理制度;
(三)審查評定人才選拔培養計畫及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學科專業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等事項,評定並推薦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獎;
(四)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五)對學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與使用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學術委員會可按學科門類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三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連任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須達到或超過2/3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人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全校教學工作的指導、審議、評定和決策諮詢,受理與教學有關的爭議事項。
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學校的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校教學發展規劃、教學經費預算和教學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項,具體指導教學基本建設工作;
(三)審議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以及教學管理制度;
(四)評審各類重大教學項目,推薦申報省級或國家級項目;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點建設和學位工作的指導、審議、評定和決策諮詢,受理與學位有關的爭議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作出授予或者撤銷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問題。
(二)審議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及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成員名單。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定專業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分委會),專業分委會人員組成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任期與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任期保持同步。專業分委會主席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學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仲裁和審定。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根據有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和相關規定,進行評審。
(二)認真審查申報材料,對申報人的能力、水平、成績、貢獻進行綜合評價。
(三)按規定許可權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確定評審結果,寫出評審意見。
(四)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被評審人進行複議。
第三十八條 校院學術組織制定各自章程和工作細則,明確工作職責、議事程式和規則。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群團組織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學校教代會的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制定、修改教代會的有關條例,監督該條例的實施執行;
(三)選舉產生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委員;
(四)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七)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八)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九)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十)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教代會代表總數應不少於在職教職工總數的12%。其中教師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保證一定比例的高級職稱的人員,以及非中共黨員、女性教師、青年教師和工人。
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選舉產生,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一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行使其職權。
第四十二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領導和上級工會指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湖北中醫藥大學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團省委的指導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職能。
第四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團委指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全校學生依法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並監督章程實施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三)向學校提交會議議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四章 學院與直屬、附屬單位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建設和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設定學院(系)。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明確界定學校與學院的管理許可權與職責,調整確立學校與學院之間的責權利關係。學校對學院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和績效獎勵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院(系)設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院長(主任)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主持本單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學校的各項決定;
(三)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教學、科研等學術活動;
(四)擬訂人才培養方案,制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教學計畫;
(五)按照學校規定建立健全內設機構;
(六)按照學校規定負責學院(系)人事聘任和管理;
(七)負責內部事務、資產和財務管理;
(八)負責本院(系)社會服務,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學校賦予的其他自主權。
第四十八條 學院(系)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黨委的決議,為本單位貫徹落實學校行政決定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三)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穩定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學院(系)事務管理的決策與執行,通過黨政集體領導、分工負責,保證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實現。
第五十條 學院(系)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涉及學院(系)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需經學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五十一條 學院(系)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和教學指導分委員會,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接受校級學術組織及學院(系)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十二條 學院(系)根據發展需要,經學校審核批准,設定與調整無行政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三條 學校直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實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獨立的管理與運行。
第五十四條 附屬醫院及其它教學基地,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是學校履行教育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和附屬單位按照隸屬關係和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定製度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七條 學校定期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實施聘任或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等。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重視教職員工師德建設,建立學習型組織,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和工作需求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
(三)根據國家和學校規定,按業績和貢獻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對學校事業發展及有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學校的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和科研任務,學校建立維護教職員工權利和教職員工履行義務的機制,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學科研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學科研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動。
第六十二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退休後享受相應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
第六十三條 學生是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六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五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四)遵守國家考試制度和學歷學位管理制度;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償還貸學金和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六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本校註冊但沒有學籍的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應當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七章 理事會、校友會、基金會
第六十七條 理事會是學校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的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學校理事會由以下方面代表組成:
(一)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的代表;
(二)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
(三)捐助、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
(四)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
(五)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
第六十八條 理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
(二)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者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
(四)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五)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募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意見;
(七)學校章程規定或者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友是指在學校(含其前身及各個時期)學習或曾在學校任職任教過的人員(含授予名譽學位、名譽職銜及學校聘請的各類兼職教授)。 校友是學校聲譽的重要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並對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
校友應維護學校聲譽,並為學校建設與發展提供支持。學校以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學校主動諮詢、徵求校友對學校重大改革發展的意見建議,積極向校友通報學校改革發展有關情況。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湖北中醫藥大學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並通過校友分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湖北中醫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英文譯名:Hube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英文縮寫:HUCMEDF。
第七十二條 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是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學校師生,推動學校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獨立法人機構。
第七十三條 基金會設立理事會。基金理事會是基金會的領導和決策機構。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七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學校主要通過科技創新、社會服務和國際合作,增強自身籌資能力。
第七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經管理體制和“逐級授權、分級負責”的經濟責任制度,建立健全財經管理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和民眾監督制度,保證財經管理規範透明、運轉有序,提高財經管理效益。
第七十六條 學校對實際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類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確保學校資產保值、增值,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訓、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九條 學校的校訓為:“勤奮求實、發掘創新”。
第八十條 學校的校徽為:1.圖案外形:整體為圓型圖案,分外圈和內圈。外圈部分為中英文校名,上為中文校名,下為英文校名;內圈部分為方型主體建築圖案。2.圖案內容:外圈上部為中文校名,外圈下部為英文校名。內圈為校大門和圖書館正立面圖案,下有“1958”字樣,代表湖北中醫藥大學創建年份。
第八十一條 學校的校旗:旗面為紅色,圖案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組成。旗面正中為湖北中醫藥大學中文及英文校名,左上角為校徽。
第八十二條 學校的校歌為:《湖北中醫藥大學校歌》。
第八十三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每年11月8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制定與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常(全)委會審定,校長簽發,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五條 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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