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協定

清算協定是兩國之間由於進出口貿易和其他方面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通過指定銀行的帳戶相互抵銷,不用支付外匯或黃金逐筆結算而簽定的一種協定。協定對締約國具有法律約束力。清算協定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清算協定,即清算帳戶中的差額以清算範圍中所包括的項目進行清算,而不用支付外匯或黃金的協定;二是清算——支付協定,即清算帳戶中的差額在協定期滿時,或在一定時期內,或達到一定數額時,債務國須以黃金或外匯結清的協定。

清算協定的基本內容有:(1)主持清算的負責機構。一般為一國的中央銀行。(2)清算帳戶。一般在中央銀行內開立。(3)清算範圍。由締約國談判確定,一般包括進出口貿易貨款、進出口貿易的從屬費用、其他項目。(4)清算貨幣。分別對計帳貨幣和支付貨幣作出規定。(5)清算的方法。一般規定債務人的款項以本國貨幣交入本國中央銀行,記入對方國家的清算帳戶。(6)清算匯率。(7)清算差額保值條款。(8)清算期限。(9)清算帳戶差額的處理辦法。(10)締約國約定的其它條款。現在,除雙邊清算協定外,還有多邊清算協定,如歐洲支付同盟,由國際清算銀行負責同盟國間債權債務的沖銷。訂立清算協定,有利於締約國擺脫外匯資金暫時短缺的困境,減少黃金外匯的使用,促進貿易在更廣泛的範圍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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