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法律宣傳事件

清朝法律宣傳事件,清朝和歷代封建王朝一樣,重視“明刑弼教”,提出“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而定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為促使官吏及平民百姓通曉律令,大清律例規定:“百司百官,務要熟讀,說明律意,剖決事務”,“年終考核,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官罰俸一月,吏笞四十”;“有能通曉律例者,各於年終咨明吏部註冊,至遷升之時,註明能曉律例字樣,以示鼓勵。”“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於謀反叛逆,不用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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