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則例

《清則例》,中國清代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行政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則例
  • 朝代清代
內容簡介
宋代法典已有則例編入,元、明皆有單行則例,又稱條例、事例。清沿明舊,但編纂則例獨多,總數不下百種。可分為兩類:一為各部署則例,如吏、戶、禮、兵、刑、工各部則例等。
此種則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新例行,舊例即廢”。二為“采則例以入《會典》,名為《會典則例》,或事例”。因各部院則例須經“議準”、“題覆”、“欽準”等程式,且有頒行年月,故其時效性強,因而又有“現行則例”之謂。編入《會典》的則例具有相對穩定性,其適用範圍較前者寬泛。
從源流而言,往往各部院則例在先,《會典則例》或《事例》在後。從援引而言,往往引各部院則例,而不具引《會典則例》。則例多關涉處分,故有“功令”之稱,其與律例“相為表里”。事關罰俸、降級、革職,皆引則例;而事涉刑罪,則援引律例。則例的編纂及頒行,對於推動國家各機關依法行政、照例辦事,減少行政的人治因素,具有重要意義,也標誌著清代行政法規的完備。
但由於則例繁冗,則例之間又多歧義,加之新例出而舊例未刪,因而康熙時有“則例繁多,官吏奉行,得以任意輕重”之弊端。乾隆以降,“因此例而生彼例”,“輾轉糾紛,易滋高下”。至晚清,馮桂芬稱“今天下有大弊三:吏也,例也,利也。任吏挾例以牟利,而天下大亂於乎盡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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