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管理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管理條例》經市第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8年1月12日通過,於2018年1月17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管理條例
  • 發布機關: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時間: 2018年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深圳經濟特區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管理條例》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8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17日

條例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管理條例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以下簡稱沙頭角管理區)管理,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沙頭角管理區,是指位於深圳市鹽田區,北起沙頭角河及中英街關口,東及東南至沙頭角灣海岸線,西止深港邊界,實行特別管理的邊境區域。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沙頭角管理區各項工作。
鹽田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沙頭角管理區的社會管理和跨部門執法的有關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文體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沙頭角管理區內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鹽田區人民政府設立沙頭角管理區綜合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沙頭角管理區城市管理、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工作;
(二)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行使相關行政執法職權;
(三)負責沙頭角管理區有關涉港事務的協調、合作;
(四)協助公安、邊防、海關、檢驗檢疫以及海防打私等部門開展執法活動;
(五)協助文體旅遊等部門開展文物保護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
(六)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護沙頭角管理區的經營秩序;
(七)鹽田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設立沙頭角管理區聯席會議,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協調沙頭角管理區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協調有關具體執法工作;
(三)通報相關工作和執法情況。
聯席會議由鹽田區人民政府負責召集,管理機構和鹽田區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文體旅遊、海防打私以及駐鹽田區的邊防、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管理機構,負責有關日常工作。
第六條 建立管理機構與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文體旅遊、邊防、海關、檢驗檢疫以及海防打私等各部門的案件移交、通報和反饋機制,加強執法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
第七條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文體旅遊、邊防、海關、檢驗檢疫以及海防打私等部門建立沙頭角管理區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下列信息:
(一)機動車輛備案信息及機動車輛進出沙頭角管理區信息;
(二)人員進出沙頭角管理區及違法行為處罰信息;
(三)輸入或者輸出沙頭角管理區的物資、物品登記信息;
(四)民居以及商鋪、倉庫、工廠等作為非居住用途的房屋和場所的登記備案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登記的信息。
第八條 進出沙頭角管理區的人員應當服從邊防、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的管理和檢查,遵守正常的通行秩序。
第九條 沙頭角管理區實行憑證通行管理制度。沙頭角管理區內的戶籍居民憑居民身份證件通行,其他人員憑有效身份證件和《邊境特別管理區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通行。
邊防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及邊防管理的相關規定發放、查驗通行證。
第十條 管理機構可以對沙頭角管理區內人員的通行證實施檢查。
沙頭角管理區內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機構給予警示,並將其移交公安、邊防部門依法處理:
(一)無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通行證件的;
(二)持偽造、變造通行證件或者通行證超過有效期限的;
(三)冒用他人通行證件的;
(四)非法滯留的。
第十一條 沙頭角管理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雇用、使用人員需要辦理通行證的,應當將雇用、使用人員的基本信息報送管理機構,由管理機構核實後送邊防部門辦理通行證。
持通行證進入沙頭角管理區的內地居民不得非法到香港管理區域從事經商、務工等活動。
第十二條 進出沙頭角管理區的人員攜帶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涉嫌在沙頭角管理區攜帶違禁物品或者走私貨物、物品的,由管理機構對攜帶人的通行證信息和涉案貨物、物品信息進行登記,並及時通知海關或者海防打私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進出沙頭角管理區的機動車輛應當向邊防部門申報備案並領取有效通行證件,未持有有效通行證件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出沙頭角管理區。但是,為了執行搶險、救災、救護、衛生防疫等緊急任務,以及其他經批准臨時進入的機動車輛除外。
第十四條 進出沙頭角管理區的機動車輛不得攜帶、運輸違禁物品或者走私貨物、物品,不得運載限制出境人員、企圖偷越邊境人員以及未經批准進入沙頭角管理區的人員,並接受邊防、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的管理或者檢查。
機動車輛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邊防、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邊防部門撤銷備案並在兩年內不接受其備案申報。
第十五條 輸入沙頭角管理區的物資應當以滿足沙頭角管理區內生產經營或者生活合理需要的數量為限。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者從沙頭角管理區外輸入的物資進行監督,發現明顯超出生產經營和生活合理需要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海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沙頭角管理區內的經營者銷售境外商品時,應當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所採用的產品標準。
第十七條 管理機構應當對沙頭角管理區內倉庫、廠房等非居住用途的房屋和場所進行登記備案,其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沙頭角管理區旅遊市場管理,發現旅行社或者導遊有違反旅遊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沙頭角管理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者改正或者排除隱患,及時告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協助其處理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在沙頭角管理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沙頭角管理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一條 文體旅遊部門應當會同管理機構建立沙頭角管理區文物保護清單。
管理機構應當對沙頭角管理區文物保護清單中的文物進行巡查,發現文物毀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文體旅遊部門;發現毀損文物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移送公安部門或者文體旅遊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沙頭角管理區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反動及淫穢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的,由管理機構對相關財物予以扣押,並及時移送公安部門或者文體旅遊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投訴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涉及香港商貿主體的,由深圳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轉交香港相關部門處理。
管理機構應當協調建立與香港相關監管部門的信息互通機制,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二十四條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香港相關部門協調合作,共同維護邊境區域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條 管理機構發現相關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其所在部門或者上一級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相關執法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反饋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物資,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了保障沙頭角管理區內生活和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而輸入或者輸出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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