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已於1997年6月12日經市政府二屆六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次規定共分二十八條。對市民關心的出租屋人口管理問題、租戶計畫生育問題、出租屋做營業地址問題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發布,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

發布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
【發布日期】1997-08-06
【生效日期】1997-08-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63號)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已於1997年6月12日經市政府二屆六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長 李子彬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出租屋的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和工商業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是房屋租賃行政主管機關。市政府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一管理。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住宅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及入住人員的戶口登記管理。
市、區稅務、工商、計畫生育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出租屋實施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出租屋管理的領導和協調。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和區公安機關、計畫生育部門、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實行聯合辦公制度,集中辦理房屋租賃許可、契約登記、戶口申報、計畫生育管理及稅收征管工作。
聯合辦公的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制定,聯合辦公的經費由區財政核撥。
第六條住宅出租實行《房屋租賃許可證》、《出租屋治安管理責任書》和《計畫生育責任契約書》制度。
住宅出租屋業主或管理單位出租房屋,應按規定到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
租賃雙方應於租賃契約簽訂後十日內到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和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同公安機關簽訂《出租屋治安管理責任書》,然後到出租屋所在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計畫生育責任契約書》。
第七條不符合申領《房屋租賃許可證》的條件,但具有房屋產權證明材料的房屋業主或管理人將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須將租賃契約及房屋產權證明材料送到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辦理登記。租賃雙方必須按前條第三款規定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嚴格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關主管機關確定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下達拆除通知書限期拆除的房屋;
(三)無任何產權證明材料的房屋。
對前款房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清理、拆除。有人員居住其中的,由公安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賃行為的,由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沒收出租人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住宅出租屋承租人為暫住人員的,必須向出租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進入特區有效證件和經出租屋所在地計畫生育部門核驗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出租人在辦理租賃契約登記時應將其副本送交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公安派出所、計畫生育部門備案。
第十條住宅出租屋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和義務:
(一)出租房屋應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居住面積不得少於人均三平方米;
(二)在承租人入住後三日內向公安機關報告入住人員的基本情況,協助入住人員辦理戶口登記;
(三)發現入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協助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出租屋實施管理。
住宅出租屋業主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時,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並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住宅出租屋業主不得向下列人員提供住所:
(一)不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檔案的;
(二)未成年人沒有監護人引領的。
第十二條出租屋承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填報有關表格,提供有效證件;
(二)及時申辦戶口登記;
(三)不得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詢問。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權檢查出租屋的租賃行為是否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必要時,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協助。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出租屋入住人員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未辦理戶口登記以及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發現有違反計畫生育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通報計畫生育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和暫住證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所證明。申請人以出租屋為居所的,應當提供經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契約。
公安機關在檢查出租屋時,發現有未辦理租賃契約登記的,應當及時通報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發現有違反計畫生育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通報計畫生育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時,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等經濟組織以租賃房屋為營業地址的,應當要求其提供經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契約。
第十六條房屋業主或管理單位以房屋為資本承包給他人經營的,凡不以業主名義經營的,視為房屋租賃行為,依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和本規定納入租賃管理。
第十七條工商業出租屋附帶有員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按住宅出租屋管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實施三個月後,房屋業主或管理單位出租房屋仍不按規定申領《房屋租賃許可證》、辦理租賃契約登記的,除依法處罰並責令其補辦外,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應當按指導租金標準追收管理費。
第十九條房屋業主將房屋出租的,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應將登記的房屋租賃契約副本送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房屋出租人同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後,應於十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二十一條出租屋出租人、承租人違反本規定有關規定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依職權分工沒收出租人非法所得,分別處當事人五百元以上、非法出租租金總額一倍以下的罰款,並提請有關部門對建築物及入住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區國家機關和其他使用政府辦公用房的單位將其使用的政府辦公用房出租的,沒收全部租金收入上繳財政;已出租的房屋交市、區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關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住宅出租屋出租人對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予制止又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處罰外,可提請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中止其租賃資格一年。
第二十四條出租屋業主或其委託的出租屋管理人、承租人拒絕、逃避、抗拒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稅務機關的合法檢查、管理行為的,管理機關除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和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外,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當事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妨礙公務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積極履行管理職責、不按規定協助其他管理機關進行管理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規定實施之前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市、區住宅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福利房屋按市政府規定出租的,其治安管理和計畫生育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寶安、龍崗兩區的出租屋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