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廣告管理規定

《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廣告管理規定》在2007.05.11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廣告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5.11
  • 實施時間:2007.06.01
經市政府四屆五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以下簡稱深圳大運會)廣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經辦深圳大運會廣告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市場開發機構負責深圳大運會廣告業務的經營與管理,是深圳大運會廣告業務的主辦單位,承擔以下職能:
(一)統籌經營和管理深圳大運會的所有廣告業務;
(二)協調涉及深圳大運會廣告事宜;
(三)審批廣告代理單位;
(四)對深圳大運會所有廣告的承辦方案、收費標準、契約以及廣告的內容、設計、製作、設定等進行審核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下列廣告,由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市場開發機構承辦或委託承辦:
(一)深圳大運會冠名、冠杯、專用產品、選用產品及深圳大運會名稱、會徽、吉祥物等專有權的廣告;
(二)倒計時牌等特殊廣告;
(三)深圳大運會開幕式、閉幕式的主會場廣告;
(四)深圳大運會各比賽場館廣告;
(五)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各部門、新聞中心及官員、裁判員、運動員、記者駐地的廣告;
(六)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及各部門在大會會刊、競賽秩序冊、記者手冊、招待手冊、場館宣傳冊、海報、紀念冊、門票、證件等印刷品及工作人員服裝、工作車輛車身等深圳大運會用品上發布的廣告;
(七)電視、廣播、報刊、網際網路和戶外有關深圳大運會的廣告。
第五條 從事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廣告活動的,應當經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市場開發機構審核,簽訂《廣告經營契約》,並報深圳大運會組委會批准。
第六條 深圳大運會廣告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產品贈送、促銷等方式侵害廣告經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市場開發機構要切實保障廣告客戶權益,按契約做好廣告發布管理工作。
第八條 凡以深圳大運會名義舉辦的文藝、體育、展覽、展銷等活動,須經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市場開發機構審核並報深圳大運會組委會批准後方可舉辦。
第九條 深圳大運會的廣告業務活動,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大運會組委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以視頻信號轉播深圳大運會賽事,不得在信號中加入與深圳大運會無直接關係或者未經深圳大運會組委會事先許可的廣告。
第十一條 發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審查的廣告,必須在發布前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十二條 設定深圳大運會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規定報城市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深圳大運會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發布深圳大運會廣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廣告內容違法的;
(二)發布虛假廣告的。
第十四條 未經深圳大運會組委會批准擅自發布深圳大運會廣告,違反《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或《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特殊標誌保護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查處。
第十五條 未經深圳大運會組委會批准擅自發布深圳大運會廣告,造成深圳大運會廣告權利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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