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潮汕商會

深圳潮汕商會

深圳市潮汕商會的前身是2006年12月成立的深圳潮人海外經濟促進會潮商工作委員會和2008年6月成立的深圳市總商會潮汕商會。深圳市潮汕商會正式成立於2010年1月,是代表潮汕四市(汕頭潮州揭陽汕尾)在深圳的企業家的集團式商會,是深圳市5A級社會組織。

商會現有五家獨立法人團體會員單位和一家二級分支機構近4000家會員企業。在房地產開發、建築安裝、金融投資、教育文化、電子信息、商業物流、黃金珠寶等多個行業和領域占有較大比重和影響力。以大服務推動大發展,設立法工委、財金委、投資委等十個專業委員會,成為潮商的精神之家和堅強後盾。圍繞“打造投資合作平台、構建潮商財團”的戰略思路,走經濟實體化道路,先後註冊成立潮商小額貸款公司、潮商集團、潮商基金和深圳潮商一帶一路控股有限公司等經濟實體,成功開創新形勢下獨具國際化背景的商會運營新模式。力倡公益慈善事業,發起設立廣東省潮商公益基金,組織會員積極參與慈善公益捐助和扶貧濟困活動。創建深圳市第一家異地商會黨委,黨建工作成效顯著,是市非公黨委黨建工作九個示範點之一,並榮獲2016年度“先進基層黨組織”的稱號。商會先後與全球200多個潮屬兄弟社團和華人華僑組織建立友好往來,發起並推動成立國際潮商經濟合作組織。

商會宗旨:聯絡鄉情/整合資源/創新模式/共謀發展

商會願景:匯聚萬家企業/致力和諧共生/打造百年商會/爭創傳世品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潮汕商會
  • 外文名:SHENZHEN CHAO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 創辦時間:2006年 
  • 創會會長吳開松 
  • 現任會長:吳木棠 
  • 城市潮州汕頭揭陽汕尾
歷屆會長,理事成員,組織章程,入會須知,商會題詞,

歷屆會長

吳開松會長
2006年12月24日——2009年12月25日,任深圳市潮人海外經濟促進會潮商工作委員會、深圳市總商會潮汕商會會長。
2009年12月26日——2012年6月7日,任獨立法人註冊登記後的深圳市潮汕商會首屆會長。
2012年6月8日——2014年5月23日,任深圳市潮汕商會第二屆會長。
2014年5月23日——2016年5月22日,任深圳市潮汕商會戰略決策委員會主席。
黃榕城會長:
2013年3月27日——2014年5月22日,任深圳市潮汕商會執行會長。
2014年5月23日——2016年5月22日,任深圳市潮汕商會第三屆會長。
2016年5月22日——至今,任深圳市潮汕商會戰略決策委員會主席。
吳木棠會長:
2016年1月4日——2016年5月22日,任深圳市潮汕商會執行會長。2016年5月22日——至今,任深圳市潮汕商會第四屆會長。
黃育宏駐會會長:2006年12日至今,任深圳市潮汕商會創會常務副會長、駐會常務副會長、駐會會長。
吳振城監事長:2009年12月至今,連任深圳市潮汕商會四屆監事長。
黃振達榮譽會長:2012年10月18日——2014年5月23日,任深圳市潮汕商會戰略決策委員會主席。

理事成員

永遠榮譽會長 吳開松
榮譽會長
黃蘭發 蔡東士 許德立 黃偉鴻 李統書 莊根南 莊禮祥 李友烈
餘暉鴻 姚欣耀 黃國祥 鄭利平 陳文江 陳良賢 陳奕威 陳 東
劉小濤 馬化騰 王再興 姚振華 黃楚龍 黃世再 黃振達 盧紹傑
龔俊龍 李小勇 李秉記 翁一嵐 黃 琨 塗輝龍 黃光苗 賴海民
鄭松興 鐘小健 藍楚漢 李亞鶴 紀海鵬 陳有慶 劉藝良 陳經緯
陳偉南 謝國民 鐘聲堅 林少毅 曾國奎 陳振治 吳福泰 吳南祥
林源德 吳源盛 黃迨光 李桂雄 周光明 黃向墨 蔡梓霖 莊學山
馬介璋 陳幼南 張成雄
永遠名譽會長 黃榕城
名譽會長
李茂水 鄭開德 羅益洪 馬少奇 林利群 趙利生 陳文清 胡劍江
鄭漢明 馬少福 周奕豐 江文填 鄭益日 蔡文川 林秀浩 張慶傑
許朱鴻 黃 舜 許錦光 許楚明 吳遠溪 吳火豪 王長利 謝賢團
鄭桂泉 李瑞傑 卓振波 許錦池 姚建輝 郭奕忠 黃錦良 陳少榮
張章筍 游德武 鄭通亮 陳少群 吳華江 余勝明 蔡 麟 林宏潤
林靖峰 陳欽城 劉松波 林振芳 劉楚龍 林少華 葉遠西 葉家豪
蔡廷祥 黃少欽 吳錫盾 吳錠輝 吳錫炎 張明舒 葉宏達 吳金興
劉志雄 張沐豪 周桃林 吳李彬 李振林 陳 強 陳春木 陳欽鵬
黃育存 黃光升 魏海鷹 朱英順 林楓林 陳新濤 李聞海 趙財強
陳健輝 紀踺德 鄭康豪 吳邦興
榮譽顧問 馬蔚華
榮譽文化顧問 陳少慈
名譽顧問
吳秋文 李通波 余 丹 余統浩 鄭國偉 黃 河 陳建生
顧問 杜光澤
文化顧問 常弘才 蔡國良 馬喜芝 莊 傑 陳振提
深圳潮汕商會
戰略決策委員會
總顧問:
吳開松主席:黃榕城
副主席:吳木棠 黃育宏 李茂水 黃向墨 黃楚龍 盧紹傑 龔俊龍
林少毅 鄭漢明
委員:
鄧 東 周 南 蔡文川 吳振城 卓振波 方武權 邱家儒 蔡廷祥
劉松波 趙利生 謝學源 佘桂錫 趙財強 黃光苗 賴海民
常委會
吳木棠 吳振城 黃育宏 鄧 東 周 南 方武權 邱家儒 李奕標
謝學源 佘桂錫 方榮江 盧德厚 林強有 陳鎮文 許少丹 李銳源
鐘美財 張俊龍 黃梓琪
會長 吳木棠
監事長 吳振城
副會長
劉錦春 李吟發 連卓明 鄭宇平 蔡賢慈 鄭躍雄 黃爾春 張慶洲
李漢發 林國平 范俊波 紀力駒 陳森豪 鄭克松 陳啟雄 陳建智
劉文俊 陳少鞍 林 苑 姚文忠 林集武 許瑞江 林少沖 李詠洲
鄭伯祺 李文輝 李永傑 李科枝 陳炳謙 林楚勤 洪漢忠 歐陽奕平
卓木雄 程詩典 黃欽堅 吳文洲 陳文端 廖俊發 吳鎮耿 吳宏偉
鄭錦清 鄭明添 蔡鎮濱 陳坤海 游鎮波 鄭振忠 林振洪 黃少華
吳思兵 溫武隊 吳淑音 周楚龍 陳生強 莊映真 林少青 郭大鵬
林武雄 李旭升 卓喜洲 黃明樹 李長海 蔡振強 莊 敏 張植豪
黃秋炎 陳光華 莊茂秋 李偉柱 許建洲 林偉泉 吳怡和 馬漢榮
鄭基明 黃梅輝 蔡劍明 王楚群 劉錦文 陳健燕 林樹旭 李偉佳
詹良才 蔡忠南 謝楚安 黃文喜 鄒靜怡 吳光南 彭大堅 方美強
陳冠橋 鄭家慶 倪潮鋒 林春行 紀翠璇 周紫壯 何奕鵬 黃堅泰
劉智賢 張創松 葉漢程 郭澍楠 李 敏 吳怡德 吳玉丹 黃海東
卓 睿 黃大衛 龔海鵬 黃德安 鄭少鵬 鄭錦宣 周偉標 林俊濤
潘俊鴻 孫傑深 徐章琦 楊展雄 林錦乙 曾慶霖 王林輝 楊濠裕
陳君堯
常務理事
鄭則強 沈楚軒 楊和祥 肖炳堅 陳勝堅 陳映鵬 廖耿清 歐陽銳
鄭維謙 陳炫昊 吳淑和 蘇銳彬 卓 鵬 陳泗標 陳色初 蔡文牆
戴 北 黃錦龍 張汝洪 許祥隆 羅海英 鄭月英 許烈豐 程國營
許坤八 林麗雙 陳文青 劉得輝 楊石明 莊 成 謝世濤 賴文坤
肖木城 孫逸楷 吳鎮宏 吳賢光 吳慶雄 吳定源 鄭秋藩 楊裕平
唐岳興 鄭宜勛 張建偉 李文鴻 陳錦通 鄭浩忠 游德淼 陳鴻祥
趙 首 何少平 馬文欽 李錦輝 吳佳才 林少東 張春慶 林文快
鄭榮雄 陳運勇 歐陽強 黃育生 董林麗 林 鎮 方澤鋒 鐘廷武
楊海俊 馬克倫 魏育家 陳立志 鄭建澤 吳振金 林廣大 林漢偉
林俊松 李建鴻 鄭慶林 蔡利幼 吳炎堅 吳 偉 陳經才 吳國興
卓贊鴻 吳京雄 潘英明 黃志群 王文成 魏潮發 李速炎 莊澤毫
許松青 林高文 肖曉東 卓松榮 李煥堅 陳創強 陳舒佳 吳乾水
黃文良 周漢鵬 陳庭緯 鐘尚林 楊德輝 黃益鵬 羅卓然 林佩榮
鄭嘉川 蔡慶雄 呂益創 鄭小毅 魏國川 周曉陽 鄭木成 蔡悅高
蘇曉洪 陳澤訓 王創光 李利標 胡振森 黃偉平 莊桂春 陳 亮
余榮遠 鄭國標 曾楚宏 姚楚鴻 邱俊欣 詹展林 溫朝民 肖熙凰
黃秋鵬 徐翠華 李思勤 蕭貴順 林福平 塗偉旭 詹文河 黃奕彬
郭壯龍 曾松輝 林木雄 吳林峰 楊瑜平 杜麗勤 陳 霞
理 事
蘇奕操 李觀煒 詹漢生 陳輝耀 周聲平 洪俊城 余麗萍 黃憲生
黃俊生 黃惠東 陳丹喜 蔡燕輝 陳景銳 李木廣 羅劍波 詹益鎮
林福南 李錦良 陳 巧 李韓輝 林衛東 王雲彬 黃曉琳 王旭波
林佩瑜 陳淇鑠 李少民 歐耿中 歐育宏 胡元強 楊樹楷 楊瑜雄
魏偉光 吳紀生 林家奇 蔡淳林 林旭加 潘建華 杜國龍 羅林生
楊金汕 黃繼榮 羅 琪 林卓彬 賴乾勝 陳柏宏 倪衛輝 陳義楓
陳煥然 林大洲 陳偉傑 陳建華 鄭海州 孫燦炎 廖燕娜 林偉通
盧錦上 林小龍 郭宏偉 陳坤銳 黃勇豪 黃樹明 連德輝 卓美英
曾俊松 徐創新 陳育秦 柯振科 鄭炳標 陳雄勤 鄭少龍 周文龍
張軍澤 周貴城 陳永堂 許進祿 陳桂盛 洪健瑋 林建二 楊漢坤
吳怡貴 李 鵬 卓駐強 廖電光 莊英才 張鎮江 吳俊和 鐘國爽
劉思偉 詹喜欽 李 旋 黃 琪 吳火木 李賢光 陳春仁 何曉生
林漢強 朱宏榆 占文祿 廖澤勤 蔡峻平 陳旭涌 陳思源 鄭琛琛
葉家超 歐陽俊奎 吳喜耀 陳維勤 卓烈平 羅智生 謝信得 張振宇
黃金聲 陳偉忠 陳子龍 黃朝來 陳 敏 王子東 林偉鴻 張坤炎
徐少龍 陳卓群 謝利鴻 鄭志鍵 馬楚雄 王炎武 李勇戰 卓俊林
周澤葵 吳少文 肖文榮 柯榮生 周品茗 林俞鑫 方 潭 丁 全
許楚賓 劉堅城 陳志鵬 莊楚龍 李寶峰 劉 彬 林少炎 蔡賢才
陳怡毫 吳鎮江 莊曉斌 房碧曉 陳雷剛 蔡逸光 吳建東 陳敘雄
王 斌 盧文填 周浩波 陳偉誠 黃澤強 黃燦榮 方秋龍 邱少騰
鄭建深 謝慶發 楊楚生 陳春發 陳智雄 陳凱發 劉堅都 許福壽
吳開城 陳瑞林 歐國華 張和弟 陳少龍 朱玲玲 陳偉欣 林俊才
王 剛 鄭永釗 連梓強 魏平發 蔡小樺 洪篤臣 陳佳嘉 詹林欽
鄭灶宏 黃鵬輝 黃韶峰 林耿彬 周昭育 翁少雄 林 楊 卓遵源
陳欣錐 林洪濱 許嘉子 陳釗衡 李春瑜 辜偉標 黃鏡源 陳涯鄰
許文燦 陳樹勉 許昭欽 鄭裕傑 謝仕梅 周啟泉 蔡輝洪 張冬揚
鐘文杰 鄭桂濱 鄭桂洋 鐘海生 黃培建 馬麗萍 柯林炎 黃仁華
曾奕明 黃映輝 陳新河 楊瑞彬 蔡中豪 黃玟芬 柯清濤 陳永明
吳俊雄 黃鎮育 李景優
會 員
鄒水攀 蔡炳勤 林亞龍 馬慶豐 鐘海平 鐘海勇 楊永強 張國瑞
陳曉陽 謝 凌 趙東川 吳智亮 王志明 林立群 方壯毅 王 瑾
陳鳳翔 林英波 張智然 林俊榮 吳旺根 劉炎城 鄭茂舉 李新輝
張若影 方創宏 陳文象 史少平 楊文波 廖海冰 吳若娜 楊 彬
方秀勤 余凱銳 袁佩玲 方宋偉 莊莉英 蔡壯宏 魏 苹 陳寶存
李馥東 蔡桂榮 黃海強 吳嘉秀 葉鎮周 陳泳佳 馮俊秋 洪巧麗
劉得輝 曾愛東 肖欽發 張曉龍 蔡堅邦 彭偉平 陳振豐 陳柏君
蔡 潤 莊友輝 魏子群 陳劍波 邱耀武 林鎮源 郭予龍 江少淳
李澤斌 紀少傑 葉少宏 胡茂淑 鐘偉明 顏曉東 李武標 郭映春
佘煥明 林佳名 盧志昇 王俊標 黃楚雲 鄭財豐 張楚彬 黃春填
吳烏芳 陳廣忠 王仁高 鄭嘉穎 劉俊和 吳秋潮 彭鋒威 陳光喜
藍曉丹 劉楚濤 陳莉華 魏少玲 黃澤彬 蔡鎮尤 柯育欣 蔡鏗榮
莊毓新 楊燕妮 鄭偉武 林創發 張鴻發 陳少強 李柏津 謝凱秋
朱煥龍 謝天利 林旭濤 陳美旋 黃少文 莊偉鴻 蔡 鵬 李光隆
郭予輝 徐周坤 張 優 許欽河 馬汶傑 章先國 蔡信展 林家鋒
邱小仁 郭潮生 呂海錫 龔文濤 李志宏 李小智 郭 峰 鄭義鵬
鄭益文 劉興寧 黃冰心 張正輝 羅奔宇 林中琦 鐘朝澤 林華強
莊蘭青 蘇曉莉 吳嘉全 黃駿彤 蕭堅環 王曉丹 陳少武 黃奕波
黃朱來 劉劍芬 陳澤傑 鄭曉純 潘琳瓊 徐志剛 葉桂雙 黃金龍
楊桂銘 杜奕良 謝仰凱 張壁龍 鄭榮華 黃楚文 鄭 鵬 佘紹川
黃志紅 鄧偉洲 莊小拔 陳根榮 方巧玲 吳會訓 賴少檳 鄭君傑
刁湖盛 黃少軍 陳煥明 鄭仰恩 陳卓勇 李志宏
副監事長:姚欣強 黃耀光
監事:陳妙財 林燦斌 卓炳華
會長助理:柯澤濃 許美娟 李楚芬 李紅梅 謝和治
秘書長:黃梓琪
常務副秘書長:吳 鍵
副秘書長:
余清風 陳文星 鄧志凱 方漢輝 詹林欽 陳 媛 楊堅偉 黃健平
黎桂花 林潔忠

組織章程

深圳市潮汕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深圳市潮汕商會。英文譯名:SHENZHEN CHAO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由潮汕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
業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
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信守法、團結協作;資源共享、共謀發展;揚善積德,奉獻社會。加強深圳與潮汕地區的經濟協作和交流。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深圳市新洲南路東方明珠科技大廈五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代表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為會員企業服務,幫助會員改善企業內部機制和經營機制;
(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繫;
(三)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財會、融資、及市場拓展等服務,組織會員培訓、經貿洽談,科技交流等活動;
(四)加強與潮汕地區有關部門、各地商會的工商界人士的聯繫,促進會員企業與各地商務往來、經濟協作、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義利兼顧,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凡在深圳市從事經營活動的潮汕籍人士所創辦的企業,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其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秘書處初審,報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申請人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50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30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200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30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10000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屆繳納會費5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設立“常務工作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為本會日常工作決策機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設立常務工作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部分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監事列席常務工作委員會,常委會作為商會日常工作決策機構,每二個月定時召開會議討論決定商會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社會各界代表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聘任人選須由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聘任。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或部分副會長任期屆滿,經常務理事會討論,視在職期間的貢獻或影響力,可任命為商會創會會長或功勳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或永遠名譽副會長,永遠名譽顧問,視同享受在職副會長以上待遇。對建會以來累計貢獻(包括會費在內)達到200萬元者,給予任命為“功勳會長”的最高榮譽地位。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常務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能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對商會社會有較大貢獻;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為當然理事。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每屆任期2年。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在理事會授權下代表本會處理對內對外重大業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
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
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
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常務工作委員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12年9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須知

一、入會程式
1、填寫入會推薦表(可登入深圳市潮汕網站申請入會下載表格)
2、提供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及企業簡介
二、資格審查及流程
①常務副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必須由本會現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單位推薦,會員發展服務中心進行考察後報本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
②常務理事單位:會員發展服務中心審核,商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批准;
③理事、會員單位:會員發展服務中心審核、商會資格審查委員會批准;
④履行入會義務,繳納相應的會費,領取入會批准書和任職榮譽證書,正式成為會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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