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青年商會

深圳市青年商會

深圳市青年商會是由深圳市創業青年企業家和二代企業家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也是迄今為止深圳首個以“創二代”和創業青年企業家為主體的商會組織。

這些優秀青年大多都是70後或80後,有的是傳承家業並發揚光大的民企接班人,有的是白手起家、投身新經濟和資本市場的青年企業家,涵蓋了電子、高新科技、新能源、金融商貿、製造、服務、文化、房地產等多個行業,他們年輕有為,在所屬行業里有一定知名度,熱心商會活動,頗具代表性。

深圳市青年商會將通過3到6年的時間內,打造成為國內最優秀的、一流的青年商會,讓廣大立志創業、成功創業的青年企業家,成為做大做強企業的先行者,成為取勝市場競爭的開拓者,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者。真正實現民營企業基業長青和企業家精神傳承,共同為深圳的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青年商會
  • 機構類型: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隸屬城市:深圳市
  • 目標:成為深圳青年企業家的黃埔軍校
主要事件,商會理念,商會章程,

主要事件

2012年4月開始籌備深圳市青年商會;
2012年11月2日召開了深圳市青年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2012年11月14日深圳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深圳市青年商會成立。

商會理念

本會目標:青年企業家的黃埔軍校。
深圳市青年商會
本會精神:開放性、包容性、創新性、慈善性。
本會文化:傳承、責任、創新、超越。
本會價值觀:實現自我價值、成就企業發展、回報國家社會。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我市青年工商企業家,貫徹省委、省政府開展非公有制經濟後備人才隊伍建設的精神,共同推動青年企業成長,塑造新一代企業領袖,實現民營企業基業長青和企業家精神傳承,共同為深圳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深圳市青年商會,英文名稱:Shenzhen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SY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青年人創立或管理的我市成功、知名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我市青年工商企業和社會組織,貫徹省委、省政府開展非公有制經濟後備人才隊伍建設的精神,推動青年企業成長,塑造新一代企業領袖,實現民營企業基業長青和企業家精神傳承,共同為深圳的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4003號世界金融中心A座19樓E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揮紐帶作用,暢通會員企業反映意見建議的渠道;
(二)引導會員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三)引導會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範、自律經營,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四)組織會員開展商業洽談,商務合作以及文化信息的交流,為會員提供各類投資項目、合作提供服務;
(五)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培訓、融資、科技、法律、信息諮詢等服務,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會員企業的綜合實力;
(六)促進會員與其他地區工商界的聯繫交往,組織會員進行海內外訪問、商務考察及參展活動,為會員走向國際市場服務;
(七)引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八)承接政府委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由青年人創立或管理的我市成功、知名企業,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的青年企業家、經營管理者以及工商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所創立或管理的企業,經申請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本人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本會會員作為引薦人,推薦其加入;
(四)在相關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代表性。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
(二)秘書處進行資格核實;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秘書處發入會通知。
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
(一)擁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積極參加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準時交納會費或超過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已經交納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和監事長,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3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會設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務。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青年精英及專業人士等對商會有幫助的有關人士作為特邀會員,特邀會員不需要交納會費,但不享有會員的表決權,特邀會員由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以由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九項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
(二)承認本會章程。熱愛商會工作,積極參加並組織會務活動,願意為商會發展獻計出力,帶領廣大會員為商會發展作出貢獻。
(三)所在企業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所屬企業在本行業有較強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四)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加市里和商會組織的各類社會公益活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會形象。
(五)注重對員工的人文關懷,構建企業和諧勞動關係。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0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監事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情況特殊時也可以由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對外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五)制定工作計畫。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會長決定聘用;
(四)制定實施辦公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五)完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有權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督促本會依照核定的章程、公約、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七)對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標準如下(3年/屆):
(一)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20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6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5萬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2萬元;
(五)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1萬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及監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0.5萬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等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2年11月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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