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州商會

2005年8月31日,在深圳福州兩地政府領導的親切關懷與支持下,由深圳市委統戰部、深圳市總商會(工商聯)和福州市委統戰部、福州市工商聯、福州市駐深辦的精心籌備下,並應廣大在深圳及周邊地區榕籍各界工商人士的要求,正式成立深圳市福州商會。2006年6月,深圳市福州商會向深圳市總商會(工商聯)申請成為其直屬商會,獲其批准後,又名深圳市總商會福州商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福州商會
  • 成立時間:2005年8月31日
  • 獲批時間:2009年10月28日
  • 商會地點:深圳市福州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2008年8月,在深圳市總商會福州商會基礎上以吳換炎、林明海、薛命霖等55名企業家為代表,其企業作為發起人向深圳市民政局提交了《關於籌備深圳市福州商會的申請》。2009年10月28日商會得到深圳市民政局的正式批覆檔案《關於準予籌備深圳市福州商會的批覆》。2009年11月29日,經召開深圳市福州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成立深圳市福州商會,成為深圳市首家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異地商會。商會下設秘書處、財務監督小組、會員維權部、會員發展部、女企業家聯合會,還成立了中共深圳市總商會福州商會支部委員會。商會現有專職工作人員3人。
涓涓細流,匯成江海。在全體會員的大力支持下,經過近五年辛苦耕耘,深圳市福州商會現有會員企業近500家,會員資產規模達到250多億,會員企業涉及行業廣泛,主要分布在房地產、家具、建築、建材、電子、服裝、箱包、五金、機電、食品、化工、運動器材、鐘錶製造、塑膠、貿易、物流、餐飲、金融、農業、採礦業、印刷業、珠寶和娛樂等行業,其中有多家著名的大型企業和高科技型企業。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深圳市福州商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 F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福州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經濟組織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引導、服務廣大會員,協調各方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深圳、福州商貿交流,推動深圳、福州兩地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福州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嘉賓路海燕商業大廈709-710室。
第二章 職 能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服務職能
(一)貫徹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樹立“在深圳,我代表福州的理念。”
(二)積極為會員企業服務,規範在深圳的福州籍工商戶經營活動,引導會員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開拓市場,有序競爭。
(三)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本會與各省、市間的經濟協作和交流,開展工貿活動,牽線搭橋。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融資等諮詢服務,傳遞信息,開展業務交流,增強會員間的團結協作。
(六)加強與各省、市有關部門、異地商會和工商界人士的聯繫,爭取各方面的指導、幫助與支持,促進會員企業與全國各地的貿易往來、經濟協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在深圳市由福州籍人士投資舉辦的各類經濟組織,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能主動熱心為本會服務;
(四)應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普通會員由秘書處審查,並經秘書長批准,報會長備案;
(三)理事以上由理事會授權秘書長審查,並經本會會長批准;
(三)全額繳納擔任本屆相應職務會費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和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除特殊原因,會員一年不繳會費,視為自動退會;中途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副監事長,均採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終止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果理事會決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向會員公告。
第五章 理 事 會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應占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四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六)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七)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設立深圳市福州商會常務會,深圳市福州商會常務會對理事會負責。深圳市福州商會常務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深圳市福州商會常務會議至少每兩月召開一次會議。深圳市福州商會常務會由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監事長組成;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到會半數以上的參會人員通過。深圳市福州商會常務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二條 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對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到會半數以上的參會人員通過。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監事會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候選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選舉產生。副會長、常務理事由會長辦公會議通過產生。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組織研究本會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向理事會提交本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榮譽職務若干名。聘任名譽會長,由會長提名,並報理事會(或常務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名譽會長任職的基本條件:
(一)沒有擔任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未受過任何刑事處分。
第六章 監 事 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會的決策、決議,計畫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本會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以及其它分支機構任職人員和本會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本會內部機構的設定、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式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規章制度,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七)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八)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本會會員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可出席理事會、常務會、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指派監事列席秘書處會議。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可作為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等業績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監事任職的條件:
(一)沒有擔任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未受過任何刑事處分;
(四)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第三十八條 監事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提名,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監事在任期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九條 監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 經監事會委託,核查本會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二) 出席監事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 根據本會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託,行使其它監督權。
第四十條 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會員利益;
(二) 不得以職權謀取私利;
(三) 保守本會秘密。
第四十一條 監事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給本會或會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監事一年內累計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監事會議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經理事會(或常務會)提名取消其監事資格,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常務副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長、副監事長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 監事長任期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監事長可連選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通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五條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 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 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 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其它重要檔案;
(五) 本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七章 秘 書 處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
第四十七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內部工作機構,並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第四十八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四十九條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常務會及會長辦公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
(二)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本會活動;
(三)組織制定、實施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四)管理本會財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收支情況;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七)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批准;
(八)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任免事宜(副秘書長、財務人員除外);
(九)本章程或理事會(常務會及會長辦公會議)授予的其它職權;
(十) 處理理事會(常務會及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服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五十二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服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本會全體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會配備或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 本會進行年度檢查、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九條 本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進行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27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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