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打造深圳標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深圳市打造深圳標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打造深圳標準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推動“深圳標準”建設,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打造深圳標準構建質量發展新優勢的指導意見》(深府〔2015〕1號)、《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2016〕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打造深圳標準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支持我市標準建設相關工作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應當符合深圳市的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有利於提升經濟、社會、城市、生態、文化以及政府服務等領域的深圳標準水平。
第三條 專項資金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年度預算規模可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及我市標準工作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規模總控,根據當年預算規模、受理資助項目數量等,在資助標準範圍內確定資助金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帶動作用。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統籌安排,規範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審核安排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專項資金指標。
(二)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整體績效評價。
(三)市政府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業務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圍繞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中心工作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設定年度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的領域。
(二)負責按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預算。
(三)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對執行結果負責。
(四)負責專項資金日常管理,包括項目受理及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安排專項資金資助計畫、信息公開等。
(五)負責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
(六)制定並公布與本辦法配套的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
(七)市政府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資助對象、範圍及標準
第七條 凡在深圳市註冊(登記或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產業聯盟(財政核撥單位除外),可以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第八條 資助範圍、條件及標準。
專項資金資助範圍包括標準制定或修訂、標準試點或示範建設、深圳標準認證、標準服務機構培育、深圳標準理論研究、深圳標準人才培育、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承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機構工作、承辦國際標準化組織年會和學術研討會及國內重大標準活動等。具體資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1.國際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資助條件: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以及由ISO確認的可發布國際標準的組織批准發布的國際標準,以及其他重要國際性標準組織批准發布的國外先進標準。
資助標準:主導國際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下同)的資助,主導國際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40萬元的資助。
2.國家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資助條件: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布的國家標準。
資助標準:主導國家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60萬元的資助;主導國家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3.行業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資助條件: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已發布並在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業標準。
資助標準:主導行業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助,主導行業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
(二)深圳標準制定項目。
1.深圳市技術標準檔案制定項目。
資助條件:深圳市技術標準檔案(含特區技術規範、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和深圳市農業地方標準)已發布並有效實施一年以上。
資助標準:主導深圳市技術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
2.深圳市團體標準制定項目。
資助條件:由社會團體或產業聯盟發布的深圳市團體標準,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台上提交有關信息且得到一年以上有效實施,並通過專家評審。
資助標準:主導深圳市團體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8萬元的資助。
(三)承擔國際國內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機構工作項目。
資助條件:由市級及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專業技術委員會或權威機構下達正式批准承擔國際國內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機構工作的檔案。
資助標準:對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秘書處工作的,分別按每年不超過60萬元、40萬元、10萬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資助。
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秘書處工作以及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等國內對口單位工作的,分別按每年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5萬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資助。
對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按每年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資助。
對承擔深圳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按每年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資助。
(四)標準試點或示範項目。
資助條件:承擔由市級及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標準試點或示範項目建設任務並已通過驗收。
資助標準:對標準試點或示範項目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每年全市範圍資助項目不超過20項。
(五)深圳標準認證項目。
資助條件:通過深圳標準認證,且認證產品和服務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
資助標準:按項目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助,每年全市範圍資助項目不超過100項。
(六)標準服務機構培育項目。
資助條件:標準服務機構培育項目須提交標準服務工作事項成果總結和詳細工作計畫,並通過專家評審。
資助標準:按項目進度每年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每年全市範圍內資助項目不超過6項,單個項目歷年累計受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七)深圳標準理論研究項目。
資助條件:深圳標準理論研究項目須提交研究計畫報告以及查新機構出具的立項查新報告,並通過專家評審。
資助標準: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資助, 每年全市範圍資助項目不超過10項。
(八)深圳標準人才培育項目。
1.深圳標準宣貫培訓項目。
資助條件:深圳標準宣貫培訓項目承擔單位應具備標準相關培訓經驗且信譽良好,須提交擬實施活動方案,並通過專家評審。
資助標準:按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實際開支規模且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每年全市範圍資助項目不超過15項。
2.深圳標準高等教育課程設立項目。
資助條件:深圳標準高等教育課程設立項目承擔單位為深圳市高等院校,須提交教學設計方案,並通過專家評審。
資助標準:按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實際開支規模且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每年全市範圍資助項目不超過5項。
3.深圳標準高端人才引進和培養項目。
資助條件:引進和培養標準化重點人才,包括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主席或副主席、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以及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SC)主任委員等。
資助標準:按項目每年給予不超過4萬元的資助,單個項目歷年累計受資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九)在我市承辦國際標準化組織年會和學術研討會及國內重大標準活動。
資助條件:在我市承辦國際標準化組織年會和學術研討會及國內重大標準活動,經國際標準化相關組織或國內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通過專家評審。
資助標準:按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實際開支規模且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
(十)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項目。
資助條件: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項目承擔單位為深圳市科研機構,須提交查新機構出具的立項查新報告,且必須承諾將研究成果通過一定渠道免費進行推廣,並通過專家評審。
資助標準:按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實際開支規模且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資助。
(十一)深圳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及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配套獎勵。
1.深圳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
資助條件:獲得市科學技術獎(標準獎)。
資助標準:每項獎勵30萬元,每年不超過15項。具體按照《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深府〔2016〕87號)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2.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配套獎勵。
資助條件: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等。
資助標準:獲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等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不超過50萬元,獲二等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不超過30萬元,獲三等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不超過20萬元。
(十二)其他經市政府批准的需在打造深圳標準專項資金列支的事項。
上述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1點和第2點、第(九)項和第(十)項資助項目,需事先向市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主導制定、修訂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單位:
(1)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
(2)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前二名的起草單位。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視為參與制定、修訂。
第十條 對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制定、修訂的,按照上述主導制定、修訂資助額度的50%對項目進行資助。如果同一項目有多個本市單位共同主導或參與制定、修訂的,資助資金由各參與單位協商分配。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要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資助:
(一)不滿足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齊全的。
(三)同一項目多頭或重複申請市財政性資金資助的。
(四)申報單位在申報前五年內被列入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信息名單等情形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項目申報受理、審核及資助計畫安排
第十二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受理、審核和資助計畫安排。
第十三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結合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每年下發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對象和範圍等內容,並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申請受理、審核和資助計畫安排等工作,必要時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四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在項目考察及資料審核、專家評審等基礎上,確定資助項目和金額,形成專項資金資助計畫。專項資金資助計畫應向社會公示,且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市業務主管部門申訴,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立即展開調查,並在收到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回復申訴人。經調查異議成立的,不予資助。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資助計畫經公示無異議或經調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六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專項資金的相關信息均應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在入口網站公開如下信息: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資助操作規程。
(三)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四)專項資金擬資助項目。
(五)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六)專項資金預決算情況。
(七)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在入口網站公開如下信息: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整體績效評價情況。
(三)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及市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按規定做好信息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每年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報市財政部門,評價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依照《預算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等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開展整體或重點績效評價。市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需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專項檢查或審計。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違反其他財經紀律的,一經發現,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申請資助的單位有前款違規行為的,將被列入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信息名單,五年內不得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申請。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項目評審、審計監督等工作經費通過部門預算另行安排。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實施標準化戰略資金管理辦法》(深財企[2008]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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