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寶安區城中村市容環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寶規〔2015〕12號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寶安區城中村市容環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12-21
來源:寶安政府線上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區各人民團體,駐區各單位,區屬各企業:
《寶安區城中村市容環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區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寶安區城中村市容環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鞏固我區城中村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成果,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區域內的舊村,以下統稱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過程中依照有關規定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及繼受單位保留使用的非農建設用地的地域範圍內的建成區域。
第三條 城中村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後續管理,應遵循“行業指導、街道負責、社區實施、物管協助、居民參與”的原則,以改善城中村市容環境為重點,以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完善城市公共服務功能、構建和諧社區為目標,達到乾淨、整潔、有序、宜居、宜業的標準。
第四條 寶安區城中村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後續管理,除應符合本辦法外,還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相關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五條 各街道辦職責:負責統籌、協調城中村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和協助綜合執法工作;組織、協調、指揮開展城中村市容環境專項整治;研究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並檢查及督促社區工作站和相關單位及個人落實城中村市容環境管理責任;組織社區工作站按照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要求,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巡查,整治消防安全隱患。
社區工作站作為街道城中村城市管理第一責任人,在轄區街道辦的指導下協助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市容環境管理及消防安全檢查,並對消防安全隱患進行整治。
第六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職責:負責全區城中村市容秩序、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愛國衛生等工作的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針對城中村市容環境管理的突出問題,研究制定整治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區公安消防監督管理大隊職責:依法開展城中村消防安全檢查及消防建設指導工作,查處消防違法行為;督促各社區工作站、物業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物管公司)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指導社區工作站組織開展城中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有關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第八條 區出租屋綜管辦職責:指導、督促基層出租屋綜管部門加強對城中村出租屋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及情況通報。
第九條 區住宅局(公共物業管理局)職責: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城中村物管公司的管理和指導,提升物業管理專業化和市場化水平,推動城中村綜合環境建設。
第十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寶安局職責:依法對城中村集貿市場經營秩序進行監督管理,按規定組織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並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第十一條 寶安供電局職責:負責對城中村供電線路及設施實施規範化管理;其中,產權屬於社區居委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由社區居委會或股份合作公司負責整治,供電部門負責提供技術指導;產權屬於供電部門的,由供電部門按相關布線標準進行規範設定。
第十二條 其他管線單位:負責對城中村所屬管線實施規範化管理。
第十三條 物管公司:負責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契約的約定,落實管理範圍的安全保衛、清掃保潔、綠化管養等服務責任。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 各街道市政服務中心、社區工作站要落實轄區環境衛生責任制,督促外包服務企業按照清掃保潔工作標準,持續做好轄區衛生保潔工作,確保轄區內無暴露垃圾,無污水、污跡,無餘泥渣土亂堆放,無蚊蠅孳生地。
第十五條 禁止臨街住戶和商鋪向城中村的道路(含巷道,下同)、人行道、排水溝、綠地等公共場所清掃、拋灑垃圾,傾倒、排放污水和污物;禁止在城中村非指定場所放置、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第十六條 居民生活垃圾實行分類袋裝或桶裝,定點放置並定時收集、運送,做到密閉、不暴露和日產日清。
第十七條 禁止使用籮筐、塑膠桶、鐵桶等敞開式容器收集垃圾。垃圾收集容器應按相關標準放置,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同時,做到定期清洗,外表整潔、無破損,周邊無散落垃圾及污水、污跡。
第十八條 垃圾收集站點應定期打掃和噴灑藥物,保持場地內外無散落垃圾和堆積雜物、無積留污水,室內通風良好、無惡臭,牆壁、窗戶無積塵、蛛網,“四害”密度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
站內垃圾應根據產生數量確定清運次數,確保當日轉運,杜絕站內堆積;運輸車輛應密閉化運輸,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九條 城中村社會公廁應安排保潔人員每天進行兩次全面清洗,保持廁所內地面光潔、無污水,廁所無明顯臭味。
公廁外應保持環境整潔,無亂堆雜物。廁所四周3-5米範圍內,應無垃圾、糞便、污水等污物。
第二十條 公廁的通風、沖水、洗手、照明、門板、便器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公廁管理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設施損壞的,應及時申報維修或更換。
第二十一條 各街道辦要按照《寶安區集貿市場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深寶城管〔2014〕153號)的有關要求,加強對城中村集貿市場的清掃保潔,並做好市場周邊“六亂”行為的整治,規範車輛停放。
第二十二條 各街道辦要落實“四害”消殺經費和專業消殺隊伍,定期對“四害”防治基礎設施進行清潔和維護,對損壞、老化的防蚊閘、滅鼠屋等設施進行及時修繕或更新;定期對公共場所、公共基礎設施統一開展 “四害”消殺,清理“四害”滋生地,殺滅“四害”成蟲,把“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標準以內,嚴防媒介生物傳染病疫情發生。
第四章 市容秩序管理
第一節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持城中村道路路面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出現坑窪或損壞的,屬地街道辦應及時組織修復。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應定期檢查城中村道路上設定的各種井蓋、溝蓋,保持其完好、正位。井蓋、溝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應立即設立警示標誌,並及時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
第二十五條 禁止臨街商鋪、門店超出門、窗外牆(滴水線)擺賣、經營。
第二十六條 禁止擅自占用城中村道路及其兩側人行道、綠化帶等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
第二十七條 社區工作站應充分利用城中村的有關場地,合理劃設停車位,規範車輛停放秩序,緩解停車難題。
禁止在城中村道路及其兩側等公共場所不按規定停放機動車輛。
第二十八條 未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開挖城中村道路。
禁止將開挖道路、維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溝渠所產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道路、人行道、綠化帶等公共場所排放。
第二十九條 社區工作站或物管公司要組織專業人員定期對管轄範圍的排水管道、排水溝渠等排水設施進行清理和疏通,確保管網、渠道保持暢通,杜絕街巷污水橫流和內澇水浸現象。
第三十條 居民在城中村內飼養犬只的,應按照《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養犬登記。申請人可攜帶申請資料到所在社區工作站或受委託的寵物診療機構提出申請,社區工作站或寵物診療機構受理並提出初審意見後,報街道城管部門核准登記。
第三十一條 架設戶外管線應遵循“橫平豎直、入地、綑紮、貼牆、入管”原則,確保城中村戶外管線規範、整齊、有序、安全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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