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防範行業協會

深圳市安全防範行業協會(原深圳市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是經深圳市民間事務管理局核准登記的行業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社會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安全防範行業協會
  • 成立:1995年9月19日
  • 我們的宗旨:服務零距離 創新無止境
  • 我們的承諾:您的需要,我們關注
協會簡介,理念宗旨,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深圳市安全防範行業協會(原深圳市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協會)是經深圳市民間事務管理局核准登記的行業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社會法人。協會是跨地區、跨部門、跨不同經濟成份的地方性的擁有全國會員的行業組織,是中國安防行業的主要代表,成立於1995年9月19日,現任會長為楊金才。
深圳市安全防範行業協會主要職責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靠行業集體的力量加速全市安全防範產品的發展,為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的助手作用;發展與國內相關的經濟技術往來,以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推進全市安全防範產品的發展;為維護特區穩定、社會安定和全社會的公共安全事業做出努力。
該協會是跨地區、跨部門、跨不同經濟成份的地方性的擁有全國會員的行業組織,是中國安防行業的主要代表,成立於1995年9月19日。其主要職責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靠行業集體的力量加速全市安全防範產品的發展,為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的助手作用;發展與國內相關的經濟技術往來,以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推進全市安全防範產品的發展;為維護特區穩定、社會安定和全社會的公共安全事業做出努力。
行協充分發揮行業管理優勢,成功參與主辦《中國公共安全》雜誌,建設CPS中安網網站,舉辦“中國安博會”和新產品推廣、研討會,在行業內享有較高聲譽。目前,本協會擁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900餘家,會員均由從事安全防範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政府安防管理部門的領導以及安防專家、學者等團體組成。
多年來,協會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自我、提升自我,對深圳市安防產業的發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積極作用,廣泛地團結了行業各層次的專業人士,充分發揮了行業中介組織作用,行業理念宗旨日臻完善,並逐步向著辦成最具影響力的行業協會目標而努力。
作為政企之間的橋樑和企事業間的紐帶,本協會擔負著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在促進政企雙向溝通中彰顯活力,幫助企事業拓展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和市場領域,提高行業抗風險能力,引領行業跨越式發展,走向高科技化,規範化和國際化。

理念宗旨

我們的核心:發揮行業政策管理優勢,搭建政府與企業溝通的橋樑,構築行業互動平台。
我們的目標:高起點、高科技引領行業發展方向;內引外聯,提升國際競爭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深圳市安全防範行業協會,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Shen Zhen Safety & defence Products association, 縮寫為SZSDPA。
第二條 本協會由從事安全防範產品管理、科研、開發、生產、經營、推廣套用、技術培訓、信息服務,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維修等技術服務和安防行業宣傳教育、出版、印刷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是跨部門、跨不同經濟成份的全行業組織,是行業代表。協會的合法權益和正當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 本協會宗旨是:在市公安局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靠行業集體的力量加速全市安全防範產品的
發展,為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的助手作用;發展與國內相關的經濟技術往來,以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推進全市安全防範產品的發展;為維護特區穩定、社會安定和全社會的公共安全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五條 本協會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制訂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和本行業發展方針、技術經濟政策,承擔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願望和本行業傳達政府部門政策意圖,並發揮行業之間密切聯繫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六條 本協會的工作以推動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加強企業事業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促進聯合,全面提高企事業素質和經濟效益為主要目標,使安全防範產品的生產滿足社會不斷增長的需要,並逐步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第七條 本協會要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在各企事業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打破封鎖,揚長避短,發揮各自的優勢,在互利互惠的原則下大力提倡互幫互學,共同提高的協作風格。
第八條 本協會經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記,業務上受市公安局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是:行業培訓、諮詢、交流、合作、考察、會展招商、產品推介;刊物出版;行業政策決策論證、聽證;參與行業標準制定;行業統計、調查、協調、資質審核;方案論證、評估等。
第三章 任 務
第十條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對本行業情況的了解、收集分析和調查研究,掌握行業基本情況,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政策、法規、管理辦法、舉行聽證會等提出意見與建議,並積極參與。
(二)及時、準確地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在生產、經營、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實際問題,發揮協會橋樑紐帶作用。
(三)溝通、協調會員單位之間關係,組織會員協商訂立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並宣貫整合成企業的自律行為,促進行業發展。
(四)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本協會可以採取懲戒措施,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五)積極參與制定和宣貫行業標準、規劃,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資質審核、發證、方案論證,工程評估、驗收等活動 。
(六)開展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經驗交流和諮詢服務,建立網站,迅速傳遞安防信息,促進行業技術水平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根據行業發展和管理的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為會員單位培訓各類人員,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八)舉辦展覽、展銷、講座、講學,參與編輯出版《中國公共安全》雜誌,組織出國考察,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九)推動會員單位科技創新,加快安防產品、設備技術開發的步伐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爭創名牌產品、名牌企業。
(十)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在國際貿易糾紛爭端中,擔負推廣會員合法權益的責任。
(十一)承辦法律法規授權,政府、社會團體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符合本章程中第二條的企事業等單位,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均可向協會提出入會申請。
(二)凡長期從事安防行業的國內外專家、學者積極參加並支持協會工作,承認協會章程,也可向協會提出入會申請。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團體會員加入本協會,必須由企事業等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加入本協會,必須由入會者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批後,在下次理事會上追認。
(三)新會員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以示為協會的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的權利
(一)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標準及編印刊物和技術諮詢培訓等各方面服務。
(四)有權對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建議、質詢和申訴;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協會決議,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二)積極支持並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三)積極提供協會所需要的各類信息、資料、報表和反映行業情況並提出建議。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其它依章程應履行的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的除名
(一)會員單位因歇業或轉產、破產、依法被撤銷,可提出退會或協會予以除名;
(二)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不履行義務,不執行協會決議,損害行業或協會利益和聲譽或有其它違法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三)無故二年以上不參加協會活動,不按規定繳納會費,作自動退會予以除名;
(四)團體會員代表一般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託其它人擔任,會員代表如離職調動,必須在一個月內將改派代表通知協會。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決議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協會終止的會議,有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終止;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召開理事會,經表決通過並報告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
(一)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協會的執行機構,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本協會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因故變動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擔任者,可由原推選單位改派新的人選,經理事會討論更換。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報告;
(四)審議協會章程修改方案;
(五)根據理事長提名審議和免除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名譽理事長、顧問的聘請;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討論增補更換理事人選;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分支機構、專家委員會等辦事機構設定和撤銷,並領導各分支機構工作;
(十)審議會員加入與除名;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一般由三分之一理事組成,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二)常務理事會職責:
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中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全面領導協會工作,承擔協會工作的法律和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協會會長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六章 常設辦事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任。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應配備若干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可招聘或由會員單位派出。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職責
(一)貫徹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二)主持、開展、處理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根據會長授權,按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審批協會日常經費開支,把好財務關;
(四)提名本協會分支機構、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七章 經費及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及行業內的資助,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
(三)協會經費存入銀行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資產,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接受會員大會和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財務預決算經理事會通過,由秘書處具體實施。決算每年向理事會報告審核。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會費收繳
(一)團體會員單位的會費按理事會審定的金額每年三月份向協會繳納;
(二)新入會的會員單位在批准入會後的一個月內繳納。上半年入會的全額繳納,下半年入會的半數繳納;
(三)會員退會或除名,不得退還所繳會費或捐贈的財物;
(四)凡向協會提供費用贊助,且數額超過當年應交會費數額的,當年會費不另繳。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工作人員使用的器材在調離協會前,必須辦理移交手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須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2年8月1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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