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婚姻家庭文化促進會

深圳市婚姻家庭文化促進會

深圳市婚姻家庭文化促進會是由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並指導監管的全市性社團組織,是由深圳市婚姻家庭文化領域相關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以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婚姻家庭文化研究,組織會員拓展行業和職業業務,努力提升我市婚姻家庭文化綜合服務水平,推動全市婚姻家庭產業文化的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應有的力量為宗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婚姻家庭文化促進會
  • 外文名:SZMFCPA
  • 成立時間:2015年
  • 主管單位: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深圳市婚姻家庭文化促進會簡介,促進會職責,深圳市婚姻家庭文化促進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附則,第一屆理事會,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第一屆理事,

深圳市婚姻家庭文化促進會簡介

深圳市婚姻家庭文化促進會是由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並指導監管的全市性社團組織,是由深圳市婚姻家庭文化領域相關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以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婚姻家庭文化研究,組織會員拓展行業和職業業務,努力提升我市婚姻家庭文化綜合服務水平,推動全市婚姻家庭產業文化的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應有的力量為宗旨。

促進會職責

開展婚姻家庭文化專業調研、文化傳播和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會員培訓、學術交流、學術研討活動;開展婚姻關係、家庭關係以及健康管理等方面的公益諮詢服務;舉辦婚姻家庭文化展覽,開展相關交流合作和推廣活動;組織開展或承接婚姻家庭文化課題調研;組織開展婚姻家庭文化領域的其他社會公益服務活動。

深圳市婚姻家庭文化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深圳市婚姻家庭文化促進會(英文名稱:shenzhenassociationfortheadvancementofmarriageandfamilyculture縮寫SZMFCP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深圳市婚姻家庭文化領域相關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婚姻家庭文化研究,組織會員拓展行業和職業業務,努力提升我市婚姻家庭文化綜合服務水平,推動全市婚姻家庭產業文化的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應有的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相關職能部門及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設在廣東省深圳市。
本會的住所:深圳市羅湖區寶安南路3097號洪濤大廈817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婚姻家庭文化專業調研、文化傳播和宣傳教育工作;
(二)組織開展會員培訓、學術交流、學術研討活動;
(三)開展婚姻關係、家庭關係以及健康管理等方面的公益諮詢服務;
(四)舉辦婚姻家庭文化展覽,開展相關交流合作和推廣活動;
(五)組織開展或承接婚姻家庭文化課題調研;
(六)組織開展婚姻家庭文化領域的其他社會公益服務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理事人數達到50個以上時,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2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屆理事會

監事

張理海 深圳市司法局現退休人員

會長

張毅權深圳市壹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

孫亞華 深圳市陽光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理事長
趙紅軍 深圳市高級婚姻指導師自由社會工作者
黃崢嶸 深圳市納新綠色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惠萍 深圳市自駕有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理

秘書長

李惠萍 深圳市自駕有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第一屆理事

楊雨其 CAE
張毅權 深圳市壹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孫亞華 深圳市陽光家庭綜合服務中心
趙紅軍 婚姻家庭高級指導師社會工作者
黃崢嶸 深圳市納新綠色科技有限公司
李惠萍 深圳市自駕有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張麗傑 深圳市心靈滋養心理諮詢有限公司
唐慧玲 心理諮詢師
殷應全 深圳市心靈滋養心理諮詢有限公司
曾凡梅 深圳市愛心婚姻介紹有限公司
商雲燕 深圳市心靈滋養心理諮詢有限公司
郭濤 深圳市自駕有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張瑋東 深圳市千家萬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黃進勛 深圳市壹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蘇衛東 深圳市陽光家庭綜合服務中心
謝中堅 幸福樂園信息中心
張雍弘 深圳市心馨婚姻家庭諮詢有限公司
張 強 傳承天下(深圳)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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