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塑膠行業協會

深圳是全國塑膠行業最發達、企業最密集、產業配套最齊全的地區。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11年末,深圳的塑膠行業企業14000餘家,從業人員50餘萬,行業產值超900億人民幣,占全國塑膠工業產值的10%,深圳工業產值的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塑膠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enzhen Plastic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87年
  • 總部:深圳
  • 經營範圍:塑膠製品
  •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南區科苑南路
協會簡介,協會十大服務平台,政府資源平台,總部經濟平台,技術開發平台,研討會/展會,專業宣傳平台,行業培訓平台,融資平台,專業網路平台,國際交流平台,集中採購平台,協會章程,聯繫方式,

協會簡介

深圳市塑膠行業協會是深圳市塑膠行業的唯一代表組織,1987年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從事塑膠製品、塑膠機械塑膠模具、塑膠原輔材料等與塑膠有關的生產工廠、貿易公司、辦事機構、大學、檢測機構和行業專家等組成。現任會長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糠贈說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憲女士。
協會的宗旨:構殼匪糊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為本行業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推動行業健康發展,促進深圳經濟繁榮。
協會組織架構協會組織架構

協會十大服務平台

政府資源平台

配合政府各相關部門制定行業政策,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構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平台:承擔深圳海關塑膠單耗核定;協助企業向市創新委、經信委、發改委等部門進行項目申報;承擔人力資源局石油化工類高、中、初級職稱評審和經濟類高級、中級材料接收工作。

總部經濟平台

按深圳市幾婆影政府的總部經濟規劃,籌建塑膠行業總部大廈、總部基地、特色工業園,為工廠設在外地的企業總部回歸深圳創造條件。

技術開發平台

為會員單位提供塑膠改性公共研發平台,塑膠材料公共檢碑跨測及分析中心,擁有行業專家諮詢隊伍。

研討會/展會

舉辦國際生物塑膠導電塑膠和LED用塑虹敬囑料等研發及套用研討會,承辦CHINAPLAS國際橡塑展 “生物塑膠”展區。

專業宣傳平台

協會的專業雜誌《塑膠科技》,1973年創刊、雙刊號、專業技術類核心期刊,為會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行業培訓平台

為會員企業提供新技術推廣,專業知識培訓;配合人力局進行塑膠注塑工、配料工專業培訓。

融資平台

先後與浦發銀行、建設銀行等金融機構簽署近百億的行業授信額度,為會員企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資金保障;同時還成立了深圳塑膠行業發展基金,為小微會員企業提供靈活的融資渠道。

專業網路平台

創建深圳塑膠網,包含行業動態、原材料價格信息、集中採購平台、人才服務等欄目。

國際交流平台

組織會員赴國內外考察、參展、參觀學習。

集中採購平台

為會員企業組織提供大宗物料的集中採購平台,為會員企業提供穩定的貨源和低成本渠道。

協會章程

深圳市塑膠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法定名稱為“深圳市塑膠行業協會”,英文名“SHENZHEN PLASTICS & RUBBE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Z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深圳登記註冊的從事塑膠製品、塑膠原料、塑膠機械及塑膠模具等塑
膠相關產品的生產、貿易、科研、諮詢服務等企事業單位、辦事機構及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非贏利性的地方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本行業企業服務,推進本行業技術進步,不斷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推動塑膠行業健康發展,促進深圳工業經濟繁榮;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法津、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塑多主元嘗膠企業的合法權益,在行業內發揮服務、引導協調、溝通等作用;在市場經濟中成為聯繫政府和企業的橋樑、增進會員企業之間和國內外同行的交流合作;是政府實行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市政府社團登記機關深圳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貿易工業局等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估拒充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為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高新科技園南區粵興二道6號武漢大學深圳產學研大樓A40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
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本行業發展,向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
立法方面的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政策。
(三)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市場信息
(四)經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進行
市場預測和參與行業規劃。
(五)組織本行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本行業產品展覽展銷,推介本行業名優產品,開展
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經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同意,組織行業人才交流和職業技術培訓,參與行業勞動管理
用工制度改革。
(七)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參與行業標準制訂和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八)在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監督指導行業內產品價格,協調同
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九)受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委託,配合、協助市政府業務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吸收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塑膠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凡自願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均需填寫會員申請表,交由理事會討論通過,繳納會費,並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履行行規、行約,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市政府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根據會長或1/4理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其它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包括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長和監事候選人由上屆理事會推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組成為會長、常務副會長、法人代表等副會長和監事長);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
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
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2年7月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聯繫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南區科苑南路武漢大學(深圳)產學研大樓A403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本行業企業服務,推進本行業技術進步,不斷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推動塑膠行業健康發展,促進深圳工業經濟繁榮;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法津、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塑膠企業的合法權益,在行業內發揮服務、引導協調、溝通等作用;在市場經濟中成為聯繫政府和企業的橋樑、增進會員企業之間和國內外同行的交流合作;是政府實行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市政府社團登記機關深圳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貿易工業局等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為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高新科技園南區粵興二道6號武漢大學深圳產學研大樓A40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
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本行業發展,向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
立法方面的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政策。
(三)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市場信息
(四)經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進行
市場預測和參與行業規劃。
(五)組織本行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本行業產品展覽展銷,推介本行業名優產品,開展
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經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同意,組織行業人才交流和職業技術培訓,參與行業勞動管理
用工制度改革。
(七)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參與行業標準制訂和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八)在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監督指導行業內產品價格,協調同
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九)受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委託,配合、協助市政府業務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吸收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塑膠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凡自願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均需填寫會員申請表,交由理事會討論通過,繳納會費,並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履行行規、行約,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市政府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根據會長或1/4理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其它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包括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長和監事候選人由上屆理事會推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組成為會長、常務副會長、法人代表等副會長和監事長);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
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
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2年7月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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