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暫行規定

為增強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責任感和開拓創新精神,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形成權責相適應的有效激勵機制建立科學規範、公平合理的年度薪酬分配製度,根據《公司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暫行規定
  • 行政機關:深圳市人民政府
基本簡介,主要信息,

基本簡介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30
【生效日期】1997-09-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暫行規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深圳市人民政府)

主要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激勵機制,合理確定經營者收入水平,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經營者年薪制是依據企業規模和經營業績,以年度為單位,支付經營者收入的一種分配方式。
本規定所稱企業經營者是企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
第三條實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則:
(一)經營者年薪水平要與企業的規模和經營成果掛鈎;
(二)經營者年薪核算辦法、支付方式要與企業員工收入分配分離;
(三)既有利於建立經營者的激勵機制,又與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四)加強監督約束機制,規範收入分配,取消隱性收入。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深圳市依法設立的市屬國有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類型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年薪的構成及核定辦法
第五條經營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增值年薪和獎勵年薪構成。
第六條經營者基本年薪是根據市政府頒布的企業分類定級的辦法,按企業類別確定經營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標準為:
一類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為6萬元;
二類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為4.8萬元;
三類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為3.6萬元。
經營者基本年薪每年根據市政府頒布的物價指數作適當調整。
第七條經營者增值年薪是根據企業主要經濟效益指標的增長情況,按一定辦法計核的企業經營者年度收入。其計算公式為:
董事長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利潤增長率÷0.6×利潤增長率)/25%。
總經理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淨資產增長率+0.6×利潤增長率)/25%
*淨資產增長率指企業當年淨資產值減去上年度淨資產值的餘額占上年度淨資產值的百分比。淨資產增長率必須剔除資產評估、配股等非經營性增長因素。
*利潤增長率指企業當年實現利潤減去前兩年實現利潤加權平均數的餘額占前兩年實現利潤加權平均數的百分比。前兩年實現利潤加權平均數的權重比例分別為:前一年70%,前二年30%。
經營者增值年薪最多不得超過基本年薪的三倍。
經營者增值年薪計算結果為負數時,視增值年薪為零。
第八條獎勵年薪是由資產經營公司根據企業的規模大小、企業的經營環境和企業當年的主要經濟指標增長情況滿足以下條件時分別對董事長和總經理酌情予以獎勵:
(一)(0.6×利潤增長率+0.4×淨資產增長率)大於25%,對總經理予以獎勵;
(二)(0.4×利潤增長率+0.6×淨資產增長率)大於25%,對董事會長予以獎勵。
第九條虧損企業由股東會或產權單位按減虧、扭虧的幅度適當對經營者給予獎勵。
第三章 年薪的支付
第十條經營者基本年薪列入企業成本,由企業按月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十一條經營者的增值年薪列入企業成本,年終考核並經董事會或產權單位同意,由企業一次性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十二條經營者獎勵年薪從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由產權單位以現金、股份、可轉換債券等形式支付。
第十三條經營者基本年薪和增值年薪在企業工資總額外單列。
第十四條董事長、總經理年薪收入的兌現要考核企業當年上交利潤的情況,不交或欠交利潤的企業,以及虛盈實虧的企業,不能發放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增值年薪和獎勵年薪。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五條確定和兌現董事長、總經理的年薪收入要認真考核並堅持審批制度,體現收入公開化、規範化的原則。
第十六條經營者年薪考核和申報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公司應聘請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根據審計報告按本規定的有關規定測算董事長、總經理年薪數額,並填報經營者年薪審批表;
(二)產權部門或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對經營者年薪審批表進行審核;
(三)市勞動部門對產權部門的審核結果進行核准。
第十七條實行年薪制的董事長、總經理,不得再享受本企業內部的工資、獎金等其它工資性收入。董事長、總經理如繼續享受上述收入的,市勞動部門應責令其退回,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
第十八條經營者離任審計報告結果與經營者在任期內年度審計報告不符的,由產權單位和董事會扣減當年的增值年薪。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董事長、總經理的勞動保險、住房等待遇按照市政府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企改辦《試點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年薪制辦法(試行)》[1994]7號文同時終止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