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分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實施辦法

《深圳市分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實施辦法》是深圳市政府2001年1月1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分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實施辦法
  • 單位:深圳市政府
  • 時間:2001-01-11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2001]8號
【發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2001-0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分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實施辦法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行政企分開,徹底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切實減輕國有企業社會負擔,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及國家經貿委等五部委《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工作中,堅持以下原則:
(一)明確政府職能定位,強化政府管理社會公益事業的職責。
(二)合理界定財產所有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平穩過渡。
(四)合理安排分流人員,維護員工的正當權益。
第二章 分離企業承擔的政府行政職能
第三條企業承擔的下列政府行政職能應從企業中分離出去,分別移交給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或所在地區政府的有關部門:
(一)企業承擔的城市管理職能,包括市政道路、路燈、供水、供電、排水、排洪、通訊管道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與管理,城市清潔衛生、市政園林綠化、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城市衛生檢查監督權和城市市容監督權等。
(二)企業承擔的勞動人事、社會保險管理的政府職能,包括勞動用工管理權、社會保險管理權、勞動安全監察權、勞動契約鑑證權、勞動監察與仲裁權,退休人員、失業員工管理等。
(三)企業承擔的其他政府職能和社團管理職能,包括環境保護監察、衛生防疫管理,與本企業無產權關係和物業管理關係的其他企業的工會管理、社會統計、安全生產管理、計畫生育管理等項工作。
第四條政府有關部門就上述事項與企業或開發區、工業區管委會、建設指揮部等單位簽定的委託授權書,予以撤銷。
第五條對企業分離出來的政府行政職能,有關政府部門或所在地政府要積極接收,涉及到經費和人員編制問題的,在進一步理順市、區事權財權的基礎上予以解決。
第六條企業承擔的下列職能,不列入移交範圍:
(一)按照深圳市有關法規,屬於企業物業管理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建設。
(二)為改善企業自身經營環境所進行的基礎設施建設、維修與管理、清潔衛生、園林綠化等項工作。
(三)企業自願承擔的其他社會事項。
第三章 分離企業自辦的中國小校
第七條企業自辦的中國小校原則上應移交給所在地政府。
第八條企業自辦中國小校移交後的辦學經費,經所在地政府和企業協商,由企業負擔原來所承擔的辦學經費,並以此為基數,逐年遞減,三至五年後,由地方政府全額承擔。企業承擔的辦學經費,應直接交付給所在地政府,再由政府撥付給學校。
第九條企業自辦中國小校向政府移交時,學校的資產實行整體無償劃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學校土地、校舍、設備及其他公有財產,確保教育資源不流失。
第十條企業自辦的中國小校,除政府接收外,還可改革辦學體制,實行多種辦學模式,納入社會辦學體系。
第四章 分離企業自辦的醫院
第十一條分離企業自辦醫院,要符合國家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與發展的要求,走社會化發展的路子,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分離。
第十二條企業願意移交且所在地政府同意接收的醫院,可將資產和人員整體移交給所在地政府醫療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按照區域衛生髮展規劃及需要,進行調整。規模較小的,可以轉為其他醫院的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
分離之後,政府可根據情況給予必要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十三條企業願意繼續自辦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轉為企業化經營、營利性的醫療衛生機構。
(一)將醫院改造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成為企業全資擁有的經濟單位,依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由企業作為發起人,採取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的方式,吸收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醫療衛生單位入股,改造成為股份制醫院。
第十四條企業也可以將醫院的產權整體轉讓,受讓對象可以是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醫療衛生單位。醫院轉讓後要視其性質確定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第十五條不具備辦醫條件的,應予撤銷。撤銷後的醫療機構,其資產由企業按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企業自辦的醫務室和以防治職業病為主的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可繼續保留。
第五章 分離企業其他後勤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企業自辦的託兒所、幼稚園、俱樂部、影院、招待所、車隊等後勤服務機構可採取多種形式與企業生產經營主體分離。
第十八條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將後勤服務機構改造成為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面向社會、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明晰產權基礎上,也可採取拍賣、租賃、聯營、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進行分離。
第十九條暫不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先內部分離,實行獨立核算,並創造條件,實現完全分離。
第六章 人員安置
第二十條對分離過程中需要安置的教職工和醫療衛生服務人員,按照先接收、後分流的原則,由所在地政府接收後,根據工作崗位重新定編,進行公開考試考核、擇優錄用。
第二十一條對移交之後的富餘人員,按照深圳市有關勞動就業的法規、規章,並參照《深圳市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和改制中富餘員工安置暫行辦法》,妥善安排解決。
第二十二條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本市有關社會保險法規、規章的規定,分別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和勞動部門領取有關費用。企業不再負擔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及其他任何費用,其它組織關係轉給社區管理機構黨組織統一管理(離休人員除外)。
第七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由“深圳市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組織實施,具體負責指導企業制定分離方案,檢查分離工作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分離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四條移交與接收工作的具體事項由所在地政府與企業協商,妥善安排。協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報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確保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各項工作正常運行。政府有關部門要顧全大局,按時完成分離任務。各政府部門一律不得將政府行政職能轉嫁給資產經營公司和其他國有企業。
第二十六條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工作,要在2002年底前全面完成。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各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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