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是深圳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4日印發的一份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 時間:1994-05-04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5-04
【生效日期】1994-05-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
為了強化道路交通管理,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促進我市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對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實行綜合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的車輛、駕駛員和行人(含軍隊、武警、公安),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我市的有關規定,違者一律依法予以處罰。
二、過境貨車一律由外環路行駛,走沿河路、布心路、泥崗路、皇崗路、北環路。
深南路(沿河路口至麒麟路口)禁止大貨車通行。
三、禁止裝運砂石、余泥渣土的小型貨車從7時30分至19時在文錦路以西(含文錦路)、皇崗路以東(不含皇崗路)、筍崗路以南(含筍崗路)行駛。
小型貨車在尖峰時間(即:7時30分至8時30分、11時至12時30分,17時至18時30分)不得在深南路標加站路口至上海賓館路口路段行駛。
四、所有機動車輛應嚴格按規定的行車道行駛,違者罰款200元,並處弔扣駕駛證一個月。
駕駛機動車輛遇前方車輛因故受阻,不按規定排隊等候、爭道搶行的,處500元罰款,並處弔扣駕駛證兩個月。
五、腳踏車不準騎入機動車道,不準逆行、沖紅燈,載物不準超長、超寬、超高,在特區內道路上不準載人,違者處20元罰款。
上路行駛的腳踏車必須按規定申領牌照,違者一律扣車並處50元罰款。
六、行人須走人行道。行人不走人行道、沖紅燈的處20元罰款,行人跨越、鑽越護欄的處50元罰款。
嚴禁在道路上叫賣,違者沒收商品並處100元罰款。
七、凡未經批准占用人行道和改變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單位及個人,必須在5月20日前自行清理、整改,逾期將強制清理、恢復使用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城管部門批准,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設立廣告、施工作業及從事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違者每天每平方米處100元罰款。
八、各車屬單位要嚴格管理好本單位的車輛,不得在道路上亂停亂放。
在道路上或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違例停放車輛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拖走,並處500元罰款。
凡將停車場挪作他用的單位,必須在5月30日前恢復其使用功能,逾期將停止使用,強制恢復。
九、營運中小巴在市區道路上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在劃定的站位內靠站定位上下客,違者處200元罰款。
所有車輛禁止在劃有單黃線、雙黃線的路段停車上下客,違者處200元罰款,並處弔扣駕駛證一個月。
嚴禁非營運車輛載客營運,違者機車處500元罰款,扣車一個月,經罰再犯的註銷車輛牌證;汽車處1000元罰款,並處弔扣駕駛證三個月。
客運車輛嚴禁超載,違者每超載一人罰款50元。
十、車容不整潔、車體殘舊、機件殘缺、噪音、排氣等不符合安全和環保規定的機動車輛,處罰款200元,吊證一個月,扣留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認定後強制報廢;尚達不到報廢的,強制修復後方準行駛。
本通告從公布之日起由公安交管部門施行,凡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通告有牴觸的,以本通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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