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特區內已劃紅線用地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特區內已劃紅線用地管理的通知》是1987-09-22發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9-22
【生效日期】1987-09-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特區內已劃紅線用地管理的通知
(1987年9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
寶安縣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我市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深圳市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深府辦〔1987〕403號《關於收回特區內閒置二年以上土地的通知》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特區內已劃紅線用地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申請劃撥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二年未領取征地通知書的,其用地紅線圖自行作廢,原申請的用地一律收回,由市規劃局另行安排使用。
二、凡申請劃撥用地,自領取征地通知書之日起,超過二年未辦理征地手續的,其用地紅線圖自行作廢,原申請的用地一律收回,由市規劃局另行安排使用。
三、凡申請劃撥用地,從領取征地通知書之日起,超過二年,雖然已辦征地手續,進行了土地平整及拆遷工程,但未按批准的用地性質和建設項目進行正式使用的,區別如下情況辦理:土地未使用的原因屬於申請用地單位造成的,原則上將土地收回,另安排使用。原土地申請單位所支付的征地費、土地平整費、拆遷費等(不包括利息),由新的土地使用單位承擔。經查明土地未使用的主要原因不是由申請用地單位造成,基建項目又要繼續進行的,用地單位可持市政府計畫辦公室下達基建項目的檔案辦理紅線延期使用手續,但延期使用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四、凡屬學校、醫院、公共停車場、體育場等公共福利設施項目的用地,自領取征地通知書之日起,超過二年未使用的,經過審查原報項目,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其用地給予保留,辦理紅線圖延期使用手續;原報項目不符合市規劃要求的,其用地一律收回。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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