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投資者開戶暫行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投資者開戶暫行規則
  • 發布時間:1992-11-12
  • 地區:中國深圳
  • 行業類別:金融開戶
【發布單位】81909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1-12
【生效日期】1992-1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投資者開戶暫行規則
(1992年11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以下簡稱B股)投資者開戶的管理,提高B股市場的運作效率,根據《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登記暫行規則》等有關管理法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記公司)是B股的法定登記處,負責辦理B股投資者的開戶業務。
第三條投資B股須遵循“先開戶,後入市”的原則。
第四條登記公司為B股投資者開立的B股帳戶是深圳B股市場有效的存管帳戶,於買賣所有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及各B股清算和登記代理銀行辦理B股的清算和登記業務。
第二章 開戶申請
第五條B股投資者申請開立B股帳戶,須提供其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或商業登記註冊號碼、國籍或註冊地、通訊地址及聯繫電話,委託他人或機構(以下簡稱代辦人)申請開戶的,須另附委託人的合法委託書。
第六條B股投資者的開戶申請,應通過具有B股代理開戶的資格境內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境外代理機構或B股代理登記銀行(以下統稱開戶代理人)向登記公司申請辦理。
第七條開戶程式
1.B股投資者或其代辦人須完整填寫一份《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開戶申請表》(以下簡稱《開戶申請表》),並將《開戶申請表》交開戶代理人。
2.開戶代理人須對《開戶申請表》進行審核,並填妥有關欄目後,境內開戶代理人應直接將《開戶申請表》轉往登記公司;境外開戶代理人可先將《開戶申請表》傳真給登記公司,並於每周一將上周的《開戶申請表》速遞轉往登記公司。
3.登記公司收到《開戶申請表》(或傳真件)後,即進行審查,凡符合條件的開戶申請,登記公司在收到《開戶申請表》(或傳真件)後的兩日內完成開戶,並於完成開戶次日將開戶清冊傳真通知開戶代理人及各代理登記銀行。
4.登記公司為B股投資者開立帳戶後,將簽發《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開戶確認書》(以下簡稱《開戶確認書》),《開戶確認書》於開戶完成後次日速遞給開戶代理人,由開戶代理人在收到《開戶確認書》後的次日轉交給B股投資者。
5.凡開戶資料不完整、字跡不清楚、重複開戶等申請,登記公司將不予接納開戶。
第八條B股投資者須對其提供的開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否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第九條開戶代理人須與登記公司簽立代理開戶協定書後,方可辦理B股的代理開戶業務。
第三章 收費與結算
第十條B股投資者申請開立B股帳戶,按下列標準繳納費用:
1.個人投資者,繳納HK$120,其中,登記公司收取開戶費HK$100,開戶代理人收取手續費HK$20;
2.機構投資者,繳納HK$580,其中,登記公司收取開戶費HK$500,開戶代理人收取手續費HK$80。
第十一條登記公司收取的開戶費,由開戶代理人代收,按月與登記公司結算。
第十二條B股投資者於申請開戶時,應將開戶的費用繳納給開戶代理人,如開戶申請未被接納,開戶代理人應退回該費用。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三條開戶代理人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視情節可給予以下處罰:
1.警告或在開戶代理人範圍內通報;
2.取消其代理開戶資格。
第十四條境內特許證券經營機構或境外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三條規定,接受未開戶投資者的委託買入,導致清算和登記代理銀行無法及時進行清算交收和過戶登記,將比照《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則經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批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十六條本規則由登記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則實施後,其他有關B股開戶的規定,凡與本規則有牴觸的,即行失效。
本規則實施前已在各代理登記銀行開立的B股帳戶,在全面使用新帳號前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具體對帳辦法另行商定。
第六章 分紅派息
第十九條 凡在深圳市有B種股票上市的公司應提前15 天在指定報刊刊登分紅
派息公告,登記公司在公告見報後48小時內,將公告事項通知代理登記銀行。代理
登記銀行在接到通知48小時內,應將公告事項通知境外特許經紀和託管銀行。
第二十條 計算供股或分紅派息,以代理登記銀行提供並經登記公司確認的截
止過戶日股東名冊為準。
第二十一條 供股、紅股及股息(完稅後)由代理登記銀行按照登記公司確認
的名冊直接或通過特許經紀或託管銀行分派給股東。
第七章 收 費
第二十二條 B種股票的登記過戶收費為過戶股票面值總額的0.3%向買方收
取。
第二十三條 登記過戶收費以人民幣計價,以港幣進行支付,以深圳外匯調劑
中心公布的前一個營業日的港幣收盤價折算。
第二十四條 登記過戶收費由代理登記銀行在辦理清算過戶時代收。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B種股票可以抵押,抵押登記由代理登記銀行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經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
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用中文發布,如因譯文使條文的解釋發生岐意,以中文本
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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