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決定

1997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9.05
  • 實施時間:1997.09.05
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關於提請修改第二十七條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作如下修正: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集體股是指設立公司時由集體財產折股後留歸合作股股東集體享受股利利益的股份。集體股的股東即資產代表人為村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集體股占集體財產折股股份總額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規定。集體股的管理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村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由所在區政府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成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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