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的決定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02.28
  • 實施時間:2013.02.28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3年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2月28日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修訂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三條。
二、刪除第十五條中“和區主管機關”的字樣。
三、刪除第十五條中“或者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的字樣。
四、刪除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並追繳房屋租賃管理費和滯納金”的字樣。
五、刪除第五十六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