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二類股票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規定

隨著深圳股票市場的發展,各類上市公司日益增多,為加強對股票的分類指導和科學管理,現依據《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1-01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二類股票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
隨著深圳股票市場的發展,各類上市公司日益增多,為加強對股票的分類指導和科學管理,現依據《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一類股票上市標準必須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1.二類股票上市標準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公司申請發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資產淨值占有形資產總值比率不低於20%;普通股實際發行面值須在人民幣1,500萬元以上。
(2)上市企業最近一年有形資產淨值占有形資產總值比率不低於30%,且無累計虧損;資本利潤率前兩年均達8%以上,最後一年達9%以上。
(3)股東人數不少於800人,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0.5%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實收股本總額的25%以上。
(4)企業連續營業時間在二年以上。
2.同時,符合“暫行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七款除外)及其它各條款和第四章(第三十七條除外)及其它各條款(市政府特許者除外)。
第二條二類股票上市審查及批准程式與一類股票相同。
第三條二類股票不開辦櫃檯交易,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集中交易。
第四條二類股票在證券行情顯示中須有特別標識,以示其風險大於一類股票。
第五條已經列為一類股票的上市公司,資本利潤率最近三年均未達到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目標值者,其股票改列為二類股票。
已經列為二類上市股票的公司,如滿足一類股票的條件,可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批合格後,方可改為一類股票。
第六條由政府批准立項,有國家投資持股並相對控股的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的重大項目,在企業核准工商登記一年後提出申請並核准上市的股票,列為二類股票。
第七條已列為一類股票的企業,因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符合一類股票的上市標準者,改列為二類股票。
第八條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實施依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批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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