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國小校外配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中國小校外配餐工作,保障學生安全、衛生、健康用餐,按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中國小校外配餐及其管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國小校外配餐服務,是指企業接受學校或者中國小校學生監護人委託,為提供中小學生集體午餐從事食品加工、分送等就餐服務活動。 第三條 中國小校外配餐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政府監管,企業和學校共同負責”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中國小校外配餐管理辦法
  • 地點:深圳市
  • 目的:為規範我市中國小校外配餐工作
  • 屬性:管理辦法
中國小校配餐管理,配餐企業責任,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中國小校配餐管理

第四條 學生監護人可以依據自願原則委託中國小校處理校外配餐相關事務。  第五條 中國小校應當接受學生監護人委託,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具備配餐資質的中國小校外配餐企業(以下簡稱配餐企業)。  中國小校選擇配餐企業應當成立專項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由中國小校校長、安全管理人員和學生監護人代表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九人,其中學生監護人代表所占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六條 中國小校受學生監護人委託,應當與配餐企業簽訂配餐服務契約。配餐服務契約應當包括配餐企業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配餐場所、違約責任、服務期限、終止辦法等內容。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配餐服務示範契約。  學生監護人根據配餐服務契約向配餐企業繳納費用。  中國小校應當在自簽訂服務契約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所簽配餐服務契約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市直屬學校徑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中國小校應當在校內為配餐企業提供配餐場所,協助配餐企業做好午餐分發、加熱等輔助性工作。  第八條 中國小校應當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配餐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配餐企業的衛生監督。  第九條 中國小校應當安排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校外配餐的管理工作。  食品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掌握食品衛生和營養的基本知識。  第十條 中國小校應當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處理,並向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配餐企業責任

第十一條 配餐企業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具備配餐資質,取得衛生或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十二條 配餐企業不得轉讓或分包中國小配餐業務。  第十三條 配餐企業應當遵守食品衛生、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按照“安全、衛生、營養、健康”的要求提供配餐服務。  第十四條 配餐企業應當到持有衛生許可證而且採購食品有定期送檢合格證的單位採購食品,並按照有關規定索取憑證。配餐企業應當建立採購食品質量檢查制度。  第十五條 配餐企業應當加強對採購、儲存、加工、配送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進行重點監督。  第十六條 配餐企業應當保證送達食品質量,食品變質變味的,應當全部收回並銷毀。配餐企業不得加工隔餐的剩餘食品,不得配送冷葷冷盤食品。  第十七條 配餐企業應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並將留樣食品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上,以備追索與查驗。  第十八條 配餐企業應當對原料採購驗收、加工操作過程、關鍵項目、衛生檢查情況、人員健康狀況、教育與培訓情況、食品留樣、檢驗結果、投訴及處理結果、發現問題後採取的措施等情況予以記錄並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配餐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食品衛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培訓,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取得健康證明。  第二十條 配餐企業應當根據中小學生的成長特點和營養需求制定膳食營養計畫和食譜,並在配送學校公布。膳食營養計畫和食譜應當保存一個學期。  第二十一條 配餐企業應當保證按時送達配餐。  配餐企業應當預先做好應急預案,對因交通、衛生、天氣等原因影響配餐的緊急情況進行妥善處置。  第二十二條 學生監護人向配餐企業繳納配餐費用後,配餐企業應當向學生監護人提供合法有效票據。  第二十三條 配餐企業應當建立配餐信息反饋制度,每月徵求學校、學生及其監護人的意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是校外配餐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校外配餐工作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二)指導監督中國小校和配餐企業校外配餐服務活動;  (三)指導中國小校開展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和審核工作,並加強監督檢查。  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和審核工作,並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農林漁業、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校外配餐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衛生、質量監督、農林漁業、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校外配餐管理信息共享制度。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配餐企業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移交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在接受移交後應當依法處置,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移交部門。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六、八、九條規定,中國小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  (一)委託不具有配餐資質的配餐企業提供午餐服務的;  (二)不與配餐企業簽訂配餐服務契約的;  (三)未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配餐衛生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未安排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配餐企業不按規定採購食品的,由衛生或質量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配餐企業不收回並銷毀變質變味食品、加工隔餐剩餘食品、配送冷葷冷盤食品的,由衛生或質量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二十條規定,配餐企業不按規定記錄並保存有關情況,不公布、保存膳食營養計畫和食譜的,由衛生或質量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配餐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小校應當與配餐企業終止配餐服務契約,中國小校拒不終止配餐服務契約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  (一)對配餐業務進行轉讓、分包的;  (二)無正當理由兩次配送遲到半小時以上的;  (三)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四)有關部門檢查發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第三十三條 教育、衛生、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疏於管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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