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現代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淮安市現代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現代有軌電車(簡稱“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管理,保障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秩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有軌電車,是指以電力驅動,在道路上沿敷設的固定軌道行駛的公共客運車輛。
第三條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管理應當遵循電車優先、規範有序、安全便捷、區域協調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有軌電車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等重大管理事項。
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做好有軌電車設施設備的保護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所屬的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協調保障有軌電車系統的電力和通信的穩定、安全。
公安機關負責有軌電車交通運營有關的治安、交通、消防等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軌電車線路範圍內的市政管網、綠化、路燈、導向標識、地道等公用設施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軌電車沿線的環境衛生及市容秩序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規劃、安監、價格、衛生計生等部門負責與有軌電車交通運營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相關工作。
第六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有軌電車服務規範或者標準,建立監管制度;制定有軌電車乘車規則,並向社會公布。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特許經營協定,制定並執行安全、運營、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公布並執行服務標準,提高服務質量。
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組織培訓、演練和考核,確保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運營單位應當對有軌電車、車站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保證有軌電車車輛、軌道和其他設施設備符合規定的安全運行技術規範。
第七條運營單位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
運營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購票優惠或減免的規定。
有軌電車交通車票由運營單位製作與發行。
第八條 投入運營的有軌電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性能符合技術規範要求;
(二)標明線路番號、運行走向、起訖點和停靠站等運營信息;
(三)按照規定設定應急窗、救生錘、滅火器、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並確保設施完好。
有軌電車車站(站台)應當公布下列內容:
(一)線路起訖點;
(二)首末班車時間和行車間隔時間;
(三)運營收費標準;
(四)乘車規則;
(五)運營服務投訴方式。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對運營單位服務的投訴。
運營單位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投訴人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訴,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監管。
第九條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遵守乘車規則,講究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秩序。
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的,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有軌電車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一)在車廂內吸菸、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強行上下列車;
(四)在車廂或者有軌電車交通設施設備上亂寫、亂畫、亂張貼;
(五)攜帶寵物乘車;
(六)危害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按照規定支付乘車票款。
運營單位對未按規定支付乘車票款的乘客,有權要求其補交票款。惡意逃票的,記入相應的徵信系統。
有軌電車運行中發生意外情況,無法恢復運行的,乘客有權要求換乘或者退還票款,退還票款的方式由運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做好有軌電車交通客運量、正晚點、開行班次和營運里程等數據統計,並定期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因緊急情況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根據預案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第十三條有軌電車車廂外不得設定和發布廣告;在車站、車廂內設定和發布廣告的,應當合法、規範、美觀。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有軌電車道口和沿線的管理,保障有軌電車的安全通行。
有軌電車線路沿線的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社區及其它社會組織,應當加強有軌電車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五條在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定相應的專用車道標誌、標線。事故易發路段應當設立車道隔離欄。在平面交叉路口應當設定有軌電車專用信號燈、停止線、有軌電車車道線。
第十六條 有軌電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駕駛人、調度員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經有資質的機構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有軌電車的行駛,應當遵守以下通行規則:
(一)正常運營時,在雙軌、雙向路段右側行駛;
(二)在有軌電車專用車道上行駛,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七十公里;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上行駛,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四十公里;
(三)限速標誌、標線另有規定的,按照限速要求行駛。
第十八條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有軌電車享有相對於其他車輛優先通行的權利。其他車輛借道行駛時,不得妨礙有軌電車正常通行。
其他機動車在駛過停靠站台或者正在啟動的有軌電車時,應緩速行駛,注意瞭望,保證安全。
第十九條禁止其他車輛和行人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或者其他設有禁止進入標誌的有軌電車交通區域。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等車輛在確保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除外。
禁止超高、超載、超限車輛擅自駛入或者穿越有軌電車車道。
禁止其他車輛和行人在有軌電車交通道口發生擁堵時進入道口,已經進入道口的,應立即撤離。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在車道、車站(站台)、站廳、出入口、通道等相關區域內停放車輛,堆放物品,設定障礙,擅自擺設攤點,攜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二)觸碰有軌電車充電裝置;
(三)干擾有軌電車交通專用無線通信頻段;
(四)損壞、擅自操作有軌電車交通設施設備;
(五)在非緊急狀態下啟用緊急安全裝置;
(六)非法攔截、擊打有軌電車;
(七)鑽車、扒車、跳車;
(八)在軌道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平交道口、人行過道的軌道線路上通過、翻越車道隔離欄;
(九)向線路範圍內拋棄雜物;
(十)其他危害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落實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每日運營前,應當檢查車輛的安全狀態,在達到安全運營條件後方可投入運營;運營時應當開啟可實時記錄運行狀態的監控系統。
第二十二條 在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影響有軌電車安全運營的情況下,運營單位可以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難以保證有軌電車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全部或者部分路段的運營,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在有軌電車車道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有軌電車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安全報警閃光燈、設定警告標誌,並立即報警。
事故造****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未造****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當事人應當記錄事故現場狀況,其他事故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快速清理事故現場。雙方當事人填寫交通事故記錄書,並簽名確認,可以作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索賠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的狀況,可以通知運營單位暫停線路運營,事故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立即通知運營單位恢複線路運營。運營單位應當服從指揮。
涉及有軌電車事故處理的其他程式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和安全評估。發生突發事件後,按照應急處置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通過購買保險、設立事故賠償專項資金等方式,保障事故的善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有軌電車交通設施附近(一般為軌道中心線兩側各30米內)進行下列活動的,建設單位應制定有軌電車交通運營保護方案,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卸建築物、構築物;
(二)地面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桿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埋設、敷設管線或者設定跨線等作業;
(五)在過河、湖隧道段疏浚;
(六)大型起重設施的運輸;
(七)在埋有地下光(電)纜設施的地面上方進行鑽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燒物品,傾倒腐蝕性物質;
(八)其他可能危及有軌電車設施設備安全的作業活動。
第二十七條運營單位發現有軌電車線路範圍內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軌電車交通及設施設備安全的,可以要求作業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安全措施。作業單位不採納的,運營單位應當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有軌電車車道包括專用車道和非專用車道。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是指敷設有固定軌道,使用路緣石、隔離欄或者標誌標線等將有軌電車與其他車輛、行人隔離,只準許有軌電車通行的車道。
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是指敷設有固定軌道,供有軌電車通行,其他車輛可以借道行駛的車道。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有軌電車線路是指供有軌電車行駛、停留的固定敷設的軌道線路。
本辦法所稱有軌電車設施,是指與有軌電車交通有關的軌道、隧道、高架線路、橋樑、車站(站台)、車輛段(停車場)、機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以及保障有軌電車交通運營的其他附屬設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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