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

【發布單位】81211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78號

【發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2000-04-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11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78號
【發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2000-04-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淮南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已經2000年4月5日第12屆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楊復光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淮南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維護物業管理企業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以下簡稱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對本市城市住宅區範圍內的住宅房屋和辦公樓、商住樓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價格行政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負責對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依法成立的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建築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管理、維護,並提供相關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合理、與業主承受力相適應的原則。
政府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行為。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經營者定價。
第七條 公共性服務項目實行政府定價: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辦的服務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需要提供的特殊服務項目實行經營者定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執行。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部門制定指導價,物業管理企業在規定的幅度範圍內確定收費標準。
實行經營者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協商確定,報市價格行政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內容確定:
(一)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
(二)物品消耗費用;
(三)管理費用;
(四)固定資產折舊、維修費用;
(五)法定稅費;
(六)合理的利潤。
第十條 市價格行政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部門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應當以獨立住宅區或樓宇為單位核定收費標準,並充分聽取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持物業管理行政部門的批文、營業執照,向市價格行政部門申請領取《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並在收費場所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後,方可收費。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
(三)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和承諾提供的服務。
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中列支;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按照規定籌集。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業主應當按時交納;逾期不交者,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責令限期交納,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價格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的;
(二)擅自製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
(三)無《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擅自收費的;
(四)收取費用後拒不提供服務或降低服務質量的;
(五)其它違法收費行為。
第十五條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內的辦公用房和尚未銷售的房屋,有關單位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費用的50%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價格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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