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婦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淄博市孝婦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1993年11月10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3年11月18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批准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孝婦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3-11-18
  • 生效日期:1993-11-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13
【發布文號】
【檔案來源】
淄博市孝婦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1993年11月10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次會議通過1993年11月18日山東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孝婦河水污染,保護和改善孝婦河流域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孝婦河流域內的水體及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水污染防治。
本辦法所稱孝婦河流域,是指孝婦河及其支流流經的博山區、淄川區、張店區、周村區和桓台縣。
第三條孝婦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應當按照“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全面規劃,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段、分片管理。
對孝婦河流域實行排污總量控制,對水質實行分段控制目標。
第四條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孝婦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並將孝婦河水污染防治規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
跨行政區的孝婦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應主動與相鄰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五條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孝婦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區(縣)人民政府的水利、城鄉建設、衛生、礦產資源、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資源管理部門,結合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孝婦河流域的水污染主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孝婦河流域內各排污單位,應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防治計畫,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要嚴格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88,並達到排污總量控制的要求。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孝婦河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損害孝婦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
對保護孝婦河水環境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條孝婦河流域內嚴禁新建工藝落後、污染嚴重的造紙製漿、製革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石棉製品、電鍍、有色金屬冶煉、土硫磺、土煉焦、土煉油、土磷肥等項目;嚴格控制污染嚴重的紡織印染、食品發酵、化工等工業項目建設;嚴禁污染轉嫁。
第九條對污染嚴重的排污單位,由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限期治理,經治理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必須轉產或搬遷。轉產或搬遷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十條對孝婦河流域內污染嚴重的行業和污染源實行重點治理。
(一)造紙行業使用鹼法和亞銨法的企業,必須實現白水的全部回用,並積極開展黑液和中段水的治理。對廢紙再生的造紙企業,其廢水應當全部循環利用。
(二)食品發酵、紡織印染、化工和其他行業的重點污染源廢水經處理後,必須達到排污總量控制目標,降低污染負荷。
第十一條嚴禁向孝婦河流域內的水體、河床、河道傾倒或排放工業廢渣、建築和生活垃圾、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嚴禁在孝婦河流域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和容器。
第十二條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溝渠、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十三條孝婦河流域的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危害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減輕或消除污染,並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同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對孝婦河各河段水體的水質分別按下列標準進行監督管理:
(一)博山區源頭至神頭橋河段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Ⅱ類標準。
(二)神頭橋至淄川區樊家窩河段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Ⅳ類標準。樊家窩至留仙湖出口河段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Ⅲ。
(三)留仙湖出口至長山大橋河段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Ⅳ類標準。
(四)其餘河段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Ⅴ類標準。
第十五條對孝婦河支流水體的水質分別按下列標準進行監督管理:
(一)博山區白楊河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Ⅱ類標準;岳陽河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Ⅳ類標準

(二)淄川區范陽河源頭至周村區萌水大橋河段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Ⅱ類標準;萌水大橋至范陽河入孝婦河口河段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Ⅲ類標準。
(三)張店區漫泗河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Ⅲ類標準。
(四)周村區淦河、米溝河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Ⅳ類標準。
第十六條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孝婦河及其主要支流設定監測斷面,及時通報監測情況。
第十七條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孝婦河流域的工業布局進行合理規劃,集中建設各類工業小區,實行污染集中治理。
第十八條孝婦河流域內各企業應當根據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結合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的工藝,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消除在生產過程中,減輕污染負荷。
第十九條對孝婦河流域實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排污申報登記表》後,經調查核實,對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在兩個月內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應當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排污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必須及時申報。
第二十條凡在孝婦河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建設項目,必須在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兩個月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總量指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流域環境規劃確定的排污總量控制目標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在建設項目試生產前15天發給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孝婦河流域內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排污總量、種類、排放時間和去向排放污水,不得擅自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增加排污總量的必須提前兩個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重新辦理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報告後,一個月內做出答覆。
第二十二條孝婦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建設項目,必須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其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使用。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表》之日起,應分別在一個半月、一個月、半個月內答覆。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水污染防治設施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驗。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準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二十三條凡已有污染治理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證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將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及時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閒置或者拆除污染物處理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停止運行或拆除的,必須提前一個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後,應在一個月內給予答覆。
第二十四條對向孝婦河流域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山東省徵收排污費實施辦法》徵收排污費,並逐步實行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總量徵收排污費。徵收的排污費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用於防治污染。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持《環境監理證》對管轄範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並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七條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排放污染物未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排污許可證,也可並處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未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或未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擅自施工建設的,以及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而投入生產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補報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水污染防治設施未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而投入生產的,處以五百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並追究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萬元;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及滯納金外,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繳納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或者被處以警告、罰款的單位和個人,並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三十四條因孝婦河流域水污染遭受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由所在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跨區(縣)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水污染損害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擔責任。完全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造成的損害,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污染損失,排污單位已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因水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監督管理權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原則適用於淄博市轄區內其他河流的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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