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組織)的公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組織)的公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組織)的公告》在2004年6月29日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組織)的公告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年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4年6月29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組織)的公告》已經2004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的規定,經清理審核,確定下列61個單位為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現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機關依法具有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40個)
淄博市發展計畫委員會
淄博市經濟貿易委員會
淄博市人事局
淄博市建設委員會
淄博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淄博市計畫生育委員會
淄博市廣播電視局
淄博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
淄博市保密局
淄博市國家安全局
淄博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以下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21個)
淄博市新聞出版局
淄博市畜牧局
淄博市貿易局
淄博市化工行業管理辦公室
淄博市油區工作辦公室
淄博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淄博市市政管理處
淄博市漁政監督管理站
淄博市無線電管理處
以上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組織)應當在職權範圍內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 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未經公布的單位和組織均不具有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自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後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本公告發布後,新頒發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 規定的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按照其規定執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區、縣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 的規定,按照本級政府機構設定情況確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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