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新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新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新解讀(第2版)》是本實用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彙編,具有權威、實用、易懂的優點。

基本介紹

  • 書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新解讀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18317 
  • 頁數:391
  •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 裝幀:平裝
  • 開本:大32開 
  • 正文語種:簡體中文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全書將重難點法條以【解讀與套用】形式進行闡釋,注釋內容在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華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全新撰寫,簡單明了、通俗易懂,並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糾紛與難題,並專設“以案說法”生動形象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這是市面上其他圖書所無法比擬的。
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糾紛處理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讀者大大提高處理法律事務的效率。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解讀與套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調整對象一消費者】
[消費者]
[生活消費]
[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第三條【本法調整對象一經營者】
[經營者]
第四條【交易遵循原則】
第五條【國家的義務】
第六條【社會的責任】
[保護消費者的主體]
[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機構]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安全保障權】
第八條【知悉真情權】
[知悉真情權]
第九條【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的特徵]
[自主選擇權的認定1
[自主選擇權的例外]
[自主選擇權的法律保障]
第十條【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
第十一條【獲得賠償權】
[行使求償權的注意事項]
[商家贈送的物品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成立團體權】
[消費者行使成立團體權的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獲得相關知識權】
[有關消費的知識]
[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
[消費者獲得相關知識的途徑1
第十四條【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消費者人格尊嚴受尊重權]
[消費者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第十五條【監督、批評、建議、檢舉、控告權】
[消費者監督權的對象]
[消費者監督權的主要內容]
[接收消費者檢舉、控告的部門和機構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依法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的義務】
[經營者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的義務]
第十八條【保障人身安全的義務】
第十九條【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
[經營者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1
[經營者不得從事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二十條【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出具單據的義務】牛
[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
第二十二條【質量擔保義務】
第二十三條【三包的義務】
[包修、包換、包退]
[“三包”產品的範圍]
第二十四條【格式契約的限制】
[格式契約的概念]
[法律對格式契約的限制性規定]
第二十五條【不得侵犯人身自由的義務】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聽取消費者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各級政府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工商部門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1其他國家機關的義務】
[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政府部門]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的義務】
[消費糾紛案件的管轄]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一條【消費者協會】
[消費者組織的特徵]
第三十二條【消費者協會的職能】
[消費者協會不予受理的投訴]
第三十三條【消費者組織的限制】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爭議解決的途徑】
[消費者和經營者爭議的解決途徑]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索賠的權利】
[消費者索賠的權利內容]
第三十六條【企業變更後的索賠】
[企業合併後的索賠]
[企業分立後的索賠]
第三十七條【營業執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的責任】
[展銷會舉辦者的責任]
[櫃檯出租者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廣告經營者的責任】
[消費者維權的途徑]
[虛假廣告的特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產品缺陷]
第四十一條【造成傷害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造成死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侵犯人格尊嚴的彌補】
第四十四條【造成財產損害的彌補】
第四十五條【三包產品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郵購未履約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預付款後未履約的責任】
[預付款和定金的區別]
第四十八條【不合格商品】
[不合格商品]
第四十九條【欺詐行為的責任】
第五十條【嚴重處罰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暴力拒法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權的責任】
[玩忽職守]
[執法者包庇經營者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農業生產資料的參照執行】
第五十五條【實施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解讀與套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產品質量法的適用範圍]
[產品質量法不調整的對象]
第三條【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第四條【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條【禁止行為】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質量標誌]
[認證標誌]
第六條【鼓勵推行先進科學技術】
[行業標準]
[國家標準]
[國際標準]
第七條【人民政府組織領導產品質量工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條【監管部門的監管許可權】
[產品質量監督]
[合格產品]
[處理品]
[劣質品]
[認證]
第十五條【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
[國家監督抽查]
[隨機抽取樣品]
[重複檢查的合法性]
第十六條【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履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義
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設立條件】
第二十條【產品質量檢驗、認證中介機構依法設立、獨立於其他單位】
[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檢驗機構和認證機構]
第二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必須依法出具檢驗結果、認證證明】
第二十二條【消費者的查詢、申訴權】
[查詢權]
[申訴權]
[可查詢質量問題的範圍]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權益組織的職能】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定期發布公告】
第二十五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等國家機關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依法獨立於生產者】
[推薦產品]
第三章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
第一節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要求】
[生產者生產的產品質量應當符合的要求]
[不合理的危險]
第二十七條【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要求】
[產品標識]
[安全使用期]
[失效日期]
[警示標誌]
[警示說明]
第二十八條【危險物品包裝質量要求】
[特殊產品的包裝要求]
第二十九條【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偽造和冒用的區別]
[偽造、冒用他AT名、廠址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產品質量認證標誌與商標的區別]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的禁止行為】
[摻雜、摻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第二節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三十四條【保持銷售產品質量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禁止銷售的產品範圍】
[失效]
第三十六條【銷售產品的標識要求】
第三十七條【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九條【銷售者的禁止行為】
第四章 損害賠償
95第四十條【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96第四十一條【人身、他人財產的損害賠償責任】
[未將產品投入流通]
[免除責任]
[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其他免責或減輕責任事由]
第四十二條【銷售者的過錯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受害者的選擇賠償權】
第四十四條【人身傷害的賠償範圍】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
[缺陷導致殘疾的賠償項目]
第四十五條【訴訟時效期間】
第四十六條【缺陷的含義】
第四十七條【糾紛解決方式】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調解程式]
[產品質量糾紛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對產品質量檢驗的規定】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假冒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生產、銷售淘汰產品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偽造、冒用產品產地、廠名、廠址、標誌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四條【不符合產品包裝、標識要求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五條【銷售者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第五十六條【違反依法接受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義務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中介機構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規定】
第五十八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虛假廣告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條【生產偽劣產品的材料、包裝、工具的沒收】
第六十一條【運輸、保管、倉儲部門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二條【服務業經營者的責任承擔】
[將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用於經營性服務應承擔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四條【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第六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六條【質監部門的檢驗責任承擔】
第六十七條【國家機關推薦產品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八條【產品監督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九條【妨礙監管公務的行政責任】
第七十條【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許可權】
第七十一條【沒收產品的處理】
第七十二條【貨值金額的計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對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四條【施行日期】
關聯法規歸類解讀與套用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
(2008年12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節錄)
(1993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節錄)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09年8月27日修訂)
二、產品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
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
(2006年10月17日)
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
(2006年10月17日)
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25日)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2002年4月29日)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2003年9月3日)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節錄)
(2009年7月3日修訂)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1年3月15日)
產品標識標註規定
(1997年11月7日)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9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家國內貿易局、國家輕工業局關於有關消費爭議的商品送檢規定
(2000年3月10日)
237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
(1985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198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1990年4月6日)
三、食品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
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
(2002年3月28日)
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
(1997年3月15日)
283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1999年12月24日)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006年2月27日)
四、商品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節錄)
(1994年10月27日)
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2007年3月3日)
五、商品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節錄)
(1997年12月29日)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2000年10月31日)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2001年11月7日)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2008年1月13日修訂)
價格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
(2001年11月26日)
六、計量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1987年1月19日)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0日)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2002年4月19日)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2005年5月30日)
七、糾紛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節錄)
(200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8日)
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
(1998年3月12日)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1995年8月25日)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1996年3月15日)
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
(2004年3月12日)
中國消費者協會受理農機產品質量投訴規則
(2001年11月30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
(1998年12月3日修訂)
工商行政管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實施辦法
(1997年3月15日)
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否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銷售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定性處罰問題的答覆
(2002年3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覆
(2002年7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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