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

《海關總署關於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在2004.12.06由海關總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關於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
  •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 頒布時間:2004.12.06
  • 實施時間:2005.01.01
經海關總署2004年11月30日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條 為正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非優惠性貿易措施項下確定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貨物的原產地。
第三條 進出口貨物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製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
第四條 “稅則歸類改變”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製造、加工後,所得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四位數級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
第五條 “製造、加工工序”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進行的賦予製造、加工後所得貨物基本特徵的主要工序。
第六條 “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製造、加工後的增值部分超過了所得貨物價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廠交貨價-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價值×100%≥30%
工廠交貨價
“工廠交貨價”是指支付給製造廠生產的成品的價格。
“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價值”是指直接用於製造或裝配最終產品而進口原料、零部件的價值(含原產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進口“成本、保險費加運費”價格(CIF)計算。
上述“從價百分比”的計算應當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七條 以製造、加工工序和從價百分比為標準判定實質性改變的貨物在《適用製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見附屬檔案)中具體列明,並按列明的標準判定是否發生實質性改變。未列入《適用製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貨物的實質性改變,應當適用稅則歸類改變標準。
第八條 《適用製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由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實施情況修訂並公告。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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