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對原產於尼日的進口貨物按優惠稅率計征關稅的通知

《海關總署關於對原產於尼日的進口貨物按優惠稅率計征關稅的通知》是海關總署1998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署稅[1998]424號
【發布日期】1998-07-28
【生效日期】1998-07-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海關總署關於對原產於尼日的進口貨物按優惠稅率計征關稅的通知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關於執行我國與尼日新簽經濟貿易合作協定的通知》(〔1998〕外經貿非函字第470號),中國與尼日已於1998年5月2 1日在尼亞美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日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合作協定》,
規定兩國在貿易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有關條款詳見附屬檔案)。根據上述協定,對原產於尼日的進口貨物,在協定有效期內按優惠稅率計征關稅,本通知下達前協定有效期內多征的稅款準予退還。
附屬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日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合作協定》有關兩國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條款(摘錄)
第八條 締約雙方同意,對下述物品相互免除關稅:
(一)只用於廣告和宣傳的商品樣品;
(二)事後將要運回的博覽會和展覽會的展覽品,包括在展覽中展示或示範用的貨物、物品;為示範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和展覽者臨時展台的建築材料及裝飾材料;
(三)其他根據暫時進口規定進口的貨物、物品。
上述商品如在進口國銷售,出口方應根據當地法律和法規交納關稅和其他稅費。
第十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臨時適用,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式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至少在期滿前九十天,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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