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對南非給予最惠國待遇的通知

海關總署關於對南非給予最惠國待遇的通知是海關總署1996年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署稅[1996]473號
【發布日期】1996-06-05
【生效日期】1996-06-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海關總署
關於對南非給予最惠國待遇的通知
(1996年6月5日署稅[1996]473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接外經貿部《關於請執行中國和南非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換函的函》([1996]外經貿非函字第295號)稱,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吳儀和南非貿易工業部部長阿萊克・歐文分別代表兩國簽署了中、南(非)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換函。根據換函規定,自1996年5月2日起,對雙方進出口商品使用最惠國待遇的稅率。即對原產於對方國家的所有貨物的進口在徵收關稅,繳納費用和海關手續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但,此待遇不適用於:
(一)雙方為便利邊境貿易而給予或可能給予鄰國的優惠和便利。
(二)雙方由於已成為或即將成為任何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或其它區域性經濟組織成員國而給予的優惠和便利。
從今年5月2日至文到之日期間已按普通稅率徵收的稅款,準予退還多征部分。
特此通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